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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臺南史】湯德章之死(文/張若彤)

作者:小魚兒諸葛亮│2019-05-22 11:15:46│巴幣:6│人氣:1782
(警告:【公告】小魚本屋的約法三章,若沒看過就亂留言,立刪不貸!)

(注意:此乃純分享,如果有人因不願提228而傷感,也不想看的話,請直接點上一頁。我只是備份下來,以供參考。此外,我不允許任何嗆聲、謾罵等留言出現在我的小屋內。請注意禮節。謝謝!)

(以下圖文出自好友張若彤先生的FB網誌)


今天我們來談一個二二八事件中著名的冤案,湯德章之死。
1947年3月13日的中午,律師湯德章被五花大綁,遊街示眾,行刑隊伍最後來到了現在的湯德章紀念公園,就在這個地方執行了槍決,享年四十歲。

通常的版本


這個事件,通常我們接受的版本,是這麼描述的:

湯德章父親為日本人,母親為台南人。幼年家境貧寒,但奮發向上、文武兼修,在日本時代即擔任警察,後又赴日深造,在日本通過了高等文官考試。但他沒有留在日本發展,而是回到了台灣,改回湯姓,登錄為辯護士,經常為台灣人義務辯護。
日本投降後,國民政府接管台灣,行政長官陳儀力邀他擔任台灣省公務員訓練所所長,但他深知中國官場貪污習性而不願就任。還曾說「當中國官,在心理上要做貪污的準備,我不願埋沒自己的良心」。

1945年11月擔任了台南市南區的區長,在隔年4月爆發霍亂疫情時,因強烈要求衛生當局採取消毒、預防注射等措施,但中國來台的官員根本不為所動,於是憤而辭去區長職務。參議員選舉時,被列為候補,此後並繼續擔任律師,並兼任台南市人權保障委員會的主任委員。
二二八當時他身染瘧疾,但在地方人士的強烈要求下,出面擔任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的治安組組長,又在後來推舉新市長的選舉中獲得第三高票。在湯德章的努力下,台南市恢復了治安,商店也慢慢恢復營業。

不料1947年3月11日,國軍以平亂為由進入早已恢復平靜的台南瘋狂捕殺,湯德章在家中一面以高超的武術拒捕,一面爭取時間將參與治安工作的台籍菁英與學生的名單焚毀,挽救數千名的知識份子免遭橫禍。

在殘酷的刑求與無理的審訊之後,他以日本名「坂井德章」的身份,得到了死刑的判決。他在遊街時神色自若,臨刑時拒絕下跪、大罵蔣軍,觀者無不動容。槍決之後,國軍令曝屍三日,後來高等法院將他判決無罪,可惜為時已晚。

(整理自維基百科湯德章條目,訪問時間2019年5月21日)

這就是關於湯德章的死,我們通常知道的版本。這個版本把湯德章所受到的冤,充分地表達了出來:一個好人,卻被萬惡的國民黨殺害;明明維持治安有功,偏偏被當作暴徒;明明因為愛台灣、認同台灣才改回湯姓,卻反而因為他的日本血統被判處極刑。


擾人的細節


但這個版本的說法,我們真的去看他的細節,又好像有點怪怪的。舉例來說,不管湯是不是說過「當中國官,在心理上要做貪污的準備,我不願埋沒自己的良心」這種話,他畢竟還是當了中國官。而且是在1945年的11月,幾乎是陳儀政府接管台灣後的第一時間,他就當了台南市南區的區長。

湯德章擔任台南市南區區長的時候,是以「日本時代雇員五年、委任七年」的資歷任職敘薪的。這也就表示,陳儀政府不但並不在意他與日本政府的關係,反而應該說,就是因為看上他有日本時代的行政經驗,所以才把區長的位置交給他。

(「臺南市南區區長湯德章等3員核薪案」(1946年02月19日),〈臺南市政府人員任免〉,《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303231268015)

湯德章為什麼辭職?其實官方是有紀錄的。


(「臺南市政府建設局產業課課長謝汝川等3員任免案」(1946年07月01日),〈臺南市政府人員任免〉,《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303231279019。)

根據這份紀錄,湯德章和西區區長柯南獻是一起辭職的,理由是「依法律師不能兼任公職」。

日本時代的辯護士能不能直接在中華民國時代繼續執業?這個問題,是在1946年的7月1日,由中央政府追認了《臺灣省辯護士整理辦法》,暫許台籍的辯護士繼續執業,並令限期向高等法院辦理資格登記。由於這個辦法是事後由中央追認的,高等法院設下的登記期限是在更早之前的3月5日。

(資料來源:劉恆妏,〈日治與國治政權交替前後台籍法律人之研究:以取得終戰前之日本法曹資格者為中心〉,頁13-14)

但該辦法的第7條還是設下了一個限制:擔任公職者,不得登記取得臨時的執業資格。

(資料來源:劉恆妏,〈日治與國治政權交替前後台籍法律人之研究:以取得終戰前之日本法曹資格者為中心〉,頁15)

在中央正式核准整理辦法的同時,已經登記要繼續執業的湯德章,和同樣是辯護士的西區區長柯南獻就一起辭去了區長的職務。毫無懸念,選擇了當律師,而不是當區長。
這一段辭職的經過,現在被渲染成因為官方對於霍亂疫情的不重視,所以湯憤而辭職。然而,這一個渲染,其實是出於我們在分析湯德章死因的時候,兩個非常嚴重的思考誤區之一:因為對當時大環境的不了解,所以才會輕信有著明顯錯誤的資訊。

遭到後人渲染的辭職經過


在眾多渲染此段辭職經過的說法中,施明德文化基金會董事長陳嘉君的說法,可為代表:

(湯德章)1945年12月選任臺南市南區區長。1946年4月起,日治時代已在台灣絕跡的霍亂,從與中國往來頻繁的嘉義布袋港嘴開始引發台南霍亂大流行,湯德章調查清楚後下令消毒,並在各地進行防疫工作,隨後立即與上級單位交涉,台南縣長外省人袁國欽竟輕率地回覆湯德章:

「沒什麼好慌張的。這種病在中國三天兩頭地發生,我們早就看慣了。」彷彿在責備湯德章,這點小事,為什麼要鬧這麼大!

然後,竟然下達命令,讓警察配備輕型機關槍,封鎖了布袋嘴的道路。這個措施,嚴重影響了居民的生活、商業活動和營生方法,導致了一些反抗,還演變到發生了警察向居民開槍。這對警察出身的湯德章難以忍受,為表示抗議他再一次憤而辭去區長職務,也強力譴責警察與行政體系的無能與濫權。

(資料來源:陳嘉君,〈一封給外省太太朋友的公開信:讓我們從一個英雄故事來談二二八〉,《上報》,2019年3月13日)

陳嘉君這一段說法,問題點非常多,之所以引用,一是因為他至少說得很具體,方便我們查證;另一方面,我們也可以藉由更正一些誤解,重新勾勒出當時的歷史情境。


1946年台灣南部的霍亂大流行


首先我們先來看基本的時間地點的問題。

1946年4月中開始,台灣南部爆發了嚴重的霍亂疫情,但請注意,這個疫情並不是從布袋嘴,而是從台南灣裡開始的。灣裡,正是在湯德章該管的台南市南區境內。


(資料來源:〈恐怖之霍亂潛入台南,高雄縣積極防疫〉,《民報》,1946年5月3日)

而這一波疫情,從灣裡要傳到布袋,實際上是兩個月後,也就是1946年6月21日的事了。

【新營訊】布袋鄉自六月廿一日發生霍亂,經台南縣政府派醫師協商東石區署執行防疫,至七月廿五日止始平息,迄今已十日並無病人產生。縣政府知製糖公司恢復布袋至新營線小火車交通。據報布袋前後發生霍亂病人共計一二九名。未經封鎖隔離之前患者均屬死亡,計死亡四五名。自隔離封鎖後,發生病人八四名,死亡四一名。其中死亡者,多為謊報病情過關,以致喪失醫治時機。凡報告較早之病人,幾乎全部恢復健康云。

(資料來源:《民報》,1946年8月7日〈布袋虎疫悉平息,患者計一二九死者八六人〉)

陳嘉君稱「嘉義布袋港嘴」這當然沒大錯,但如果我們雞蛋裏挑骨頭,1946年當時,布袋嘴是歸台南縣東石區管轄,如果稱「台南布袋嘴」,就更加精準地符合當時的歷史脈絡。

有了以上關於時間地點的背景知識,我們就可以來初步的判斷一下陳嘉君說法的正確性。

很顯然的,湯德章一個台南市南區的區長,一來,不應該會管到布袋嘴的事情,二來,他的上級是台南市長,而不是台南縣長。三來,當時的「區」,是縣市的派出機關,本身並無獨立的權限,區長當然不會去「下令」消毒。種種跡象顯示,所謂湯德章與外省人台南縣長袁國欽之間的對話,很可能是捏造的。

然而陳文中的台南縣長,會不會是台南市長之誤?重點是,不管是台南市還是台南縣,官方有沒有重視這一波霍亂疫情?

答案是有的,而且正因為官方的動作非常嚴厲且有效,灣裡一地的疫情在不到一個月的5月23日,就平息了下去。


(資料來源:〈台南灣裡,霍亂平息〉,《民報》,1946年6月1日)


這意味著,當時首當其衝的南區區長和台南市長,他們無論做了什麼,基本上至少是有效地控制了霍亂疫情的源頭。在報導中,我們也可以看見衛生當局對漏網之魚實施預防注射的敘述,所謂「湯德章強烈要求實施預防注射但中國來台的官員根本不為所動」的說法,顯然是胡扯一通。

既然有效控制了源頭的疫情,霍亂疫情又為何會纏綿半年之久?布袋嘴又為什麼隨後爆發霍亂?

我們來看看更多的細節。

台南市的灣裡,在安平港的南方不遠處。安平港是和高雄港、基隆港同級的甲級港。港口頻繁地進出人員與貨物,正是霍亂弧菌入台的主要管道。

灣裡疫情爆發後,官方採取了積極的防疫措施,港口強化了檢疫程序,陸上也有像湯德章這樣的基層好官嚴肅地應對霍亂,霍亂入台的源頭,很快就受到了控制。

但是!

就是因為台南市是鐵板一塊,原來從安平港進出的人員與貨物,為了規避嚴格的防疫與檢疫措施,紛紛離開大型港口,轉向防疫能量薄弱的小型港出入。

這個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自發性轉向,立刻為丙級的布袋嘴港帶來了空前的榮景,也為霍亂弧菌開闢了新的入台管道。

這就是當年南部霍亂疫情纏綿半年的真正原因,也是為什麼灣裡與布袋的疫情中間,會出現兩個月時間差。

【中央社台南一日電】台南縣屬布袋港為本省南部重要港口之一,近由廈門、東山、汕頭來台之船隻因避免高雄、安平等港層層機關之管制與手續之繁雜,多由此入港,平均每月帆船約八十至百艘,造成此一不正常之繁榮現象。此地為東石區所屬之一郡,人口甚少,但酒館近十家,娼妓最多時曾達三百餘人。金、廈商賈,揮金如土,故為他屬所禁之娼,來此後反收入轉豐也。走私之風甚熾。布袋為西部私貨入境之總匯,美國煙、化妝品及其他洋貨,大宗逃稅入口。由商人以卡車大批內運,零售者少,間有香港及菲島之貨物,台北台南市場所無者,亦可在此地發現。因地方武力薄弱,治安情況缺佳,走私商人亦常有攜帶槍枝,武裝走私者。據海關布袋支關任主任誠語記者,關于本省各港口稅警之設置,主管機關正籌劃招募中,一俟實現,布袋港之走私現象即可遏止。

(資料來源:《民報》,〈布袋港近況,每月入港帆船約百隻〉,1946年11月3日)

這些走私集團並不是吃素的,而是武裝走私,因此官方要用機槍封鎖布袋,其實是對等的武力反制。

(資料來源:〈武裝走私船橫行,機槍威脅關稅員,高雄組織關警隊對抗〉,《民報》,1946年8月19日)

就在封鎖的後期,發生了民眾硬闖封鎖線、警察開槍制止的流血事件。

布袋警員因現時布袋鄉發生傳染病,處處實施交通斷絕,鄉民蔡生活(二三歲)因要買食糧要通行交通斷絕地區,警員制止通告蔡不守命令、將加以扣押發生口論,警員開槍恐嚇,誤中鄉民蔡朝論右足,受彈流血__多,運至上池治療中身死。曾文千(三十八歲)受重傷亦在上池醫院治療中。該警員被鄉民亂打亦受重傷云。

(資料來源〈警員開槍恐嚇,誤中無辜鄉民,布袋鄉防疫發生糾紛〉,《民報》,1946年7月24日。按:報導中的蔡生活,應為蔡「成」活之誤)

周星馳與周潤發的關係


在這樣的情況下,湯德章可不可能因為警察執行防疫工作開槍射殺民眾「憤而辭職」?
不太可能。

原因有兩個。第一,這個案件在當時根本是一個沒人關注的案件。

此案現在被稱為「布袋事件」,與「新營事件」、「員林事件」,併稱為1946年的三大案,作為前二二八時期,政府倒行逆施、輿論強烈譴責、人民離心離德的證據。但在當時,除了鍾逸人的和平日報獨家報導外,幾乎無人關注此案。

事發當時,民報僅以約百字左右的篇幅交代了大致的經過,而政府第一時間將開槍員警法辦、事後又緊急匯入廿萬元賑濟的做法,也沒有引起什麼輿論譴責。正是因為無人關注、無人譴責,在兩個月後,布袋沿海五村的村民才找了《臺灣新生報》,希望官報報導一下他們的說法。而《臺灣新生報》突以社論指控布袋鄉民要出錢買通他們,欲刊登關於該事件不正確的資訊,布袋鄉五村村長也不甘示弱,聯名在《民報》刊登大篇幅啟事,指控實際上反而是《臺灣新生報》在當地的接洽員向他們索求大筆刊登費用。雙方各執一詞。

(資料來源:〈布袋鄉五村村民啟示〉,《民報》,1946年10月24日、1946年11月13日)

第二個原因,也是更為決定性的原因,是時間點對不上。

布袋事件所發生的時間,現在一般的說法,是引用邱國禎所著的《近代臺灣慘史檔案》第63頁,稱布袋事件發生在1946年的4月16日。這個時間肯定是錯誤的,因為4月16日,布袋尚無疫情,自然沒有封鎖的必要。之所以封鎖布袋,實是因為其他地方的疫情都獲得控制,才發現布袋,透過走私的地下經濟,取代了檯面上的安平港、高雄港,成為霍亂入台的真正源頭。

布袋事件發生的實際時間,對照《民報》的報導,是在1946年的7月底,這個時候,湯德章已經辭職了。湯德章辭去南區區長一職,是在1946年的7月1日,也就是《臺灣省辯護士整理辦法》生效的頭一天。

湯辭職之後,台南市長找了林全義接替他南區區長的職位,但報到行政長官公署,公署卻遲遲沒有核定。9月24日,新任市長上任後發現這個問題,又發文給長官公署請求趕緊核定。

(「臺南市政府建設局產業課課長謝汝川等3員任免案」(1946年07月01日),〈臺南市政府人員任免〉,《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303231279019。)

長官公署為什麼遲遲不核定新任的南區區長?這裡我們先賣個關子。

霍亂大流行的意圖外結果


湯德章辭職案雖然與布袋事件無關,但透過這個不相干的事件,我們得以重建當時大台南地區的一個十分重要的歷史背景:走私。

經由前面的說明,我們可以知道1946年的台灣南部霍亂大流行,形成了一個非常重要的意圖外結果,即:

「台南縣布袋成為台灣南部、甚至是整個台灣西部武裝走私入境總匯。」

有走私的,就有負責收貨銷貨的,海上走私當然不會空船而回,這表示也會有透過走私出貨的。既然出入的孔道就在台南,在本地也一定會有與走私集團對接的人。

我們能不能鎖定這些人呢?

這就要連結到湯德章案的第二個思考誤區。

有計劃地殺害台灣菁英?


我們就從「湯德章在家中一面以高超的武術拒捕,一面爭取時間將參與治安工作的台籍菁英與學生的名單焚毀,挽救數千名的知識份子免遭橫禍」這一段被捕時的情狀來切入這個誤區。

關於湯是怎麼被捕的,說法有很多。有說他是在家裡被捕的,有說他是在處委會開會時被捕的。但我們關心的,並不是他在哪裡被捕這個細節,而是這一個「將參與治安工作的台籍菁英與學生的名單焚毀,挽救數千名的知識份子免遭橫禍」的說法,

這個說法的問題,就在於其隱含著的前提,與我們已知的史料,是完全衝突的。

目前較為嚴謹的二二八研究大致上都同意,無論是行政長官陳儀、21師師長劉雨卿,以及後來來台灣視察的國防部長白崇禧,甚至包含當時的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他們對於二二八事件的後續處理都有一個共識,就是「鎖定共黨及暴動首要份子」。簡單來說,就是鎖定「帶頭的」。但於此同時,陳儀與白崇禧也共同做了一個令人費解的決策,就是認為普通司法寬大緩慢,不足以懲巨凶,「請准將暴動主犯交一律交軍事審判處理」。

(資料來源:侯坤宏主編,〈蔣總統事略稿(1947年3月13日)〉,《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十七):大溪檔 案》,頁43-45)

這個抓大放小的政策大方向,和以軍事審判執行的具體作為是否匹配呢?

是匹配的。

整個二二八事件的戒嚴期間,曾直接遭到軍方逮補審訊的人數,雖有6000人以上,但軍政機關經手的嫌犯數量,大約僅有1800人左右,最後真正進入軍事審判者,也僅約100人,不足百分之2。

(曾文亮,〈二二八事件中的叛亂與懲罰:兼論戰後初期國民政府的政治、軍事與法律關係〉,《臺灣史研究》第22卷第4期,頁106。)

這個意思是說,在處理的過程中,透過球員兼裁判的軍事審判便於政治操作的特性,實際上有大量次要的暴動共犯,在處理的初期,就以盲從的名義,讓他們保釋或自新,直接脫免了法律責任。(也有部分的主犯,因其軍事審判程序拖過了解嚴,而轉為司法審判)

當然,也有不同的解讀,認為這一個以軍事審判取代司法審判的決策,就是國民政府有計劃的屠殺台灣菁英的根據之一。

我們在這裡先不落入「大量共犯脫免責任」、「少數菁英遭鎖定」這兩件事到底表示「寬大」還是「有計劃屠殺」的爭論。我們在這裡要說的是,在通常版本的湯德章事蹟中,說他在被捕前「將參與治安工作的台籍菁英與學生的名單焚毀,挽救數千名的知識份子免遭橫禍」,這件事究竟是真是假,其實一點也不重要。因為從官方「鎖定共黨及暴動首要份子」的決策來看,真正重要的,並不是湯德章有沒有把參與者的名單焚毀,而是:

「參與者有沒有供出湯德章是帶頭的。」

這就是我們在思考本案時,另一個關鍵的誤區。通常版本的說法,恰好把這個邏輯顛倒了過來。至於為什麼會顛倒,我們不知道,但只有遠離這個誤區,我們才能問出真正有意義的提問。

自下而上的系統


戒嚴,其實是代表政府把治安正式交給了軍方。這有著先天的「目的與手段不契合」的問題。軍隊並不是治安機關,設立軍隊的本意,並不是要細緻化地處理獨立的脫序事件。軍隊,究其根本,是應付組織化武裝衝突的手段。把治安交給軍方,只能是一個,如同化療一般,在非常時期的非常作法。

很顯然的,當且僅當暴動共犯間,形成了一個高度組織化且自上而下的系統,即小弟都聽大哥的,我們只追究首要份子的責任才是有意義的。

但如果暴徒間是一個自下而上、低度組織,甚至是無組織的鬆散結合,則軍方拿對付大哥的方法來對付這種其實沒有大哥的組織,究竟會發生什麼樣的事?

沒有大哥,那些貼著「大哥」標籤的,又會是誰?

說到底,湯德章在被捕的當下,真的有想過他會被抓嗎?

理出頭緒


湯德章死了以後,軍方的案頭工作仍然繼續進行,1947年8月,憲兵第四團將二二八事件期間台南的暴動首謀主犯名冊,呈報了上去。在這份資料中,清楚地呈現了軍方對於這些人這些事的認知情形。


(資料來源:〈為奉查二二八首謀份子調查表先行檢呈二份〉,《二二八事件案犯處理之一》,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550000C/0036/9999/8/2/022)

在這份重要的史料中,也存在一些明顯的錯誤,我們先把他們找出來,例如名冊中的「侯金成」應為「侯全成」,即當時的市參議員。再例如,名冊後方的「黃小妹」應為「黃小林」。

資料的「證據」這一欄中,出現了「處委會組織名冊」這樣的記載。這表示無論有沒有湯德章保護名冊這件事,所謂的名冊很可能還是落到了軍方的手上。

資料中也透露出一些引人側目的細節。例如侯全成、韓石泉在備考欄赫然寫的是「中途反正後經申辨未辦」。這裡的「反正」,根據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的解釋,可能是以下的解釋之一。



再交叉比對,侯全成其實是供出了程光輝,而韓石泉則看不出有沒有供出誰,後來在台灣高等法院判決中,我們才知道韓石泉可能說了什麼對莊孟侯不利的證詞。


(資料來源:〈莊君內亂案件〉,《內亂案件判決》,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504000000F/0039/簿/27/1/009)

這一點,也成為韓與莊雙方的後人與朋友,互相爭執的焦點。

(資料來源:莊兆枋,〈【專文】如何評價韓石泉?〉,《民報》)
(資料來源:廖清山,〈【專文】撥雲見日,出土的「判決書」益增韓石泉正面評價〉,《民報》)

但我建議大家不要把焦點放在那些誰咬出了誰的細節,因為那只代表了軍方對於其供詞的看法,不見得是當事人本意(湯德章不也寫了「自供」?),我們只要注意到軍方的判斷其實沒有什麼客觀的證據,而是大量依賴了「誰供出誰」的這個現象即可。

這一個依賴口供的現象,和高層抓大放小的政策,與軍方本來就不是治安機關的特性,在邏輯上都還是一貫的。從來不管治安的軍方突然要接管治安了,抓到的人他們又不認識,當然也只能靠著犯人的口供或自白來拼湊出「誰是大哥」這件事。

要注意的,反而是在這份名單內,有一個非常突兀的地方。

仔細分析,可知名單內的人,基本上有一半都是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台南分會的成員。包括了主任委員韓石泉,副主任委員黃百祿、莊孟侯,治安組長湯德章,宣傳組長侯全成,連絡組長李願能,還有治安組的小組長余振基。

但唯獨只有湯德章一人,他出現在名單裡的身份,並不是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的成員。

由於處委會台南分會是在3月5日才成立的組織,這個突兀的記載,強烈地暗示著:

湯德章被槍決的真正理由,可能是發生在3月5日之前的事件。

3月5日之前的台南市,到底發生了哪些事?

關於台南市在3月5日前的狀況,監察院楊亮功的報告十分的精要,且和相關的資料大致吻合,很適合作為出發點。

台南市暴徒於三月二日響應台北,開始騷動,衝佔警察派出所,各處奪取槍械。四日上午,暴徒到處毆打外省人士;下午,各警察派出所、第三監獄,及保安警察隊槍械、彈藥、被服、布疋悉數被劫,海關倉庫亦遭劫掠,警察局長被其監視,乃於下午五時,提出七項要求,並成立處理委員會。

(資料來源:〈大溪檔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頁289)

這些事件,具體而言,是跟哪些人有關?為了全面性地了解這一段經過,我們先把時間拉到3月11日,國軍進入台南市的那一天,也是湯德章被捕的那一天。

大規模掃蕩前要做什麼?


在通常版本的故事中,都說3月11日這一天,國軍以平亂為由進入早已恢復平靜的台南瘋狂捕殺。
但這並不是事實。

實際上,大規模軍事掃蕩,是發生在3月17日。也就是進入市區的一週之後。

(資料來源:〈呈報二二八事件本院遭受影響之經過情況〉,1947年3月21日,《二二八事件學生各項處理案》,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9260000Q/0036/9999/1)

在這一週之間,軍方是先舉行了「收繳武器會議」,責成當地的有力人士,先把能收繳的武器先收起來,然後才進攻,盡量減少可能的傷亡。這也才符合常理。

(資料來源:〈二二八事件後為有心之人曲解事實捏造全成為暴徒首領遭台南地檢處提起公訴等情〉,《三十七年請願保安》,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86000000A/0037/7/3/1/044)

這一點,也有其他人的一致說法可供佐證。

三月十一日國軍進駐臺南,上午十時臺南市參議會被圍,在場參議員、學生等被檢查,余亦被押上車,上車前有一士兵槍指曰「你們不對」。至臺南區指揮部,與一部份議員在會議室,某指揮官為主席,開收繳武器會議,指揮官并用毛筆寫曰「兵,火也,虎也」。并解釋曰「稍縱即逝,恐玉石俱焚」。問「收繳武器誰能負責?」莫之能應者,侯參議員自告奮勇,願負全責。於是遊行全市宣傳欲收繳武器,以後并協助清查戶口,宣傳政令,并推為綏靖委員。

(資料來源:韓石泉,《六十回憶錄》,頁85)

韓石泉所說的「台南區指揮部」,交叉比對各方說法,指的應該是高雄要塞第三總台總台部,也就是當時的國民道場,二二八當時收容了許多來避難的外省民眾。

而侯全成收繳槍枝的情況如何?並不理想。

3月12日,臺灣南部防衛司令部臺南區指揮部發表第一次通告,表示11日收繳槍枝太少,望繼續加緊收繳工作。

(資料來源:〈臺灣南部防會司令部臺南區指揮部發表第一號通告〉,《中華日報》,1947年3月13日)

3月13日,指揮部發表第四次通告,表示原訂12日下午六時為繳械最後期限,但「遵繳者仍屬不多」,本來應該要直接開始武裝搜查,但在顧及市民安全及市參議員的請求下,准由侯全成繼續收繳。

(資料來源:〈臺灣南部防會司令部臺南區指揮部發表第四號通告〉,《中華日報》,1947年3月14日)

就在這一天,湯德章遭到槍決。

由於湯德章並不是在戰鬥中遭到格斃,要公開處決一個重要人士,這肯定是要有上級的授權。如果並沒有明確的事前授權,至少也要有事後的追認或事前的概括授權。

湯德章案有沒有上級授權呢?

我們來看看陳儀命令彭孟緝進攻屏東與台南的歷史文件。

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電限即刻到,高雄彭司令寅魚(3月6日)電悉六二二六密機密:貴官處置適宜,殊堪嘉慰。傷亡官兵,希優予醫卹;并積極搜捕奸偽份子,并飭何團迅速收復屏東,并由貴部迅速增援臺南、嘉義(臺義駐軍現在飛機場苦戰,須速援救),以鞏固南部。俘犯可為人質,如再來犯,即先行槍決主犯,再及其他。所擬處理辦法甚是,刻正積極準備中。特復,陳儀寅虞(3月7日)震總戰(一)。

(資料來源:〈貴官處置適宜殊堪嘉慰傷亡官兵希優予醫卹並積極搜捕奸偽份子並飭何團迅速收復屏東〉,《二二八事件綏靖執行及處理報告之一》,國家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550000C/0036/9999/4/1/064)

裡面清楚的提到了「俘犯可為人質,如再來犯,即先行槍決主犯,再及其他」的概括授權。

換句話說,湯德章應該是被軍方當作暴徒的首領,由於其追隨者不遵令繳械,軍方於是槍決主犯立威,再給追隨者一些時間出來繳械。

軍方在尚未接觸這批「暴徒」之前,怎麼知道他們有多少火力?

這是因為他們手上的槍枝,就是從政府單位取得的。

簡單盤點一下當地有存放武器的機關,在二二八初期出事的具體時間:

3月2日晚間11點,永樂、康樂、海安三派出所。

3月4日下午,警察局、保安警察隊、第三監獄(法院可能也在這一天)。

3月5日上午8點,憲兵隊。

在攻擊以上這些機關的群眾裡面,湯德章到底被當作是哪些人的首領呢?

學生的領袖

第一種說法,是說湯德章「率領學生繳警察局械」。

(資料來源:〈為奉查二二八首謀份子調查表先行檢呈二份〉,《二二八事件案犯處理之一》,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550000C/0036/9999/8/2/022)

學生的槍是哪裡來的?關於這個問題,當時的省立工學院(今國立成功大學)學生領袖的說法是這樣的:

「二二八事件發生時,我記得台南市參議員張旭昇先生來學校演講,要我們去議會幫忙維持秩序,我們是台南市的知識份子,聽他一番話就帶著武器(武器是學校上軍訓課用的三八式槍,一年總會打一、兩彈,但當時並沒有子彈)到市議會去,並在那裡住了一夜,幫忙維持秩序,但是有些朋友們說他們已不記得這些事。」

「那時台南農業學校有一個激烈派的學生,身上佩著日本刀,跑來找我。他指責我,成立聯盟後也不做什麼事,我說服他,並把他的刀收下。事件發生時,也有學生出去接收武器,我怕他們生事,要他們將武器送到工學院禮堂收藏,因此到事件結束後,學生交來的武器中,有不少子彈、機關槍,及其他的槍。」
(資料來源:〈王振華先生訪問紀錄〉,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口述歷史:二二八事件專號》,頁149)

但學生領袖的說法,和當時工學院代理校長葉東滋等人的說法,有不小的出入。

校方的說法是這樣的:

「三月四日,發現學生攜有槍枝,詢悉為治安協助委員會發給,以資維持秩序。」

「三月六日,教務處以學生集體請假之期已滿,即佈告上課,並勸學生將槍枝繳還參議會,而參議會則來函,令學生將槍枝暫交台籍教師保管,但結果均不圓滿。」

「十一日,即有國軍一連來院繳收學生槍械,經教職員之協助,任務順利完成。」

「十四日起,連續假廣播電台廣播三日,並會銜◯報,通告學生於十七日一律到校上課,其有槍枝者,並應向當地報告繳納,一切免究。否則開除學籍、追究責任。」

「迨至十七日,台南市忽宣布全日戒嚴,搜索暴徒及槍枝,故延至十八日始能如常復課。」

(資料來源:〈呈報二二八事件本院遭受影響之經過情況〉,1947年3月21日,《二二八事件學生各項處理案》,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9260000Q/0036/9999/1)

這個「臨時治安協助委員會」,指的是一個由政府人員、參議員、士紳所共同組織的臨時治安組織,以市參議會議長黃百祿為主任委員。3月3日,李國澤等三人持黃百祿的函文來到省立工學院,要求對學生講話,雖遭學校婉拒,仍自行與學生接洽,登台演說。隨後學生向學校請兩天的假,表示要協助維護地方秩序,並囑咐外省教職員不要外出。

(資料來源:〈請即刻召集貴校學生以便李委員等疏通意見事〉,1947年3月3日,《二二八事件學生各項處理案》,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9260000Q/0036/9999/1/1/001)

這個「臨時治安協助委員會」,到底有沒有發槍給學生?校方當時的報告說有;學生首領王振華事後回憶,說槍是學校的軍訓槍,連子彈都沒有,某些學生的確有接收武器的行為,至於有沒有發槍,則是隻字未提。

但我們來對照一下事件發生的時間點。

工學院學生隊正式成立,是在3月4日的中午。

(資料來源:〈號外:本院學生隊自本日十一時起,要起來維持臺南市的治安,請臺南市的全體同胞,盡心竭力來和學生隊協作〉,《中華日報》,1947年3月4日)

再回頭看楊亮功的報告,一相對照,可知工學院學生隊一開始運作,不到幾個小時,「各警察派出所、第三監獄,及保安警察隊槍械、彈藥、被服、布疋悉數被劫,海關倉庫亦遭劫掠,警察局長被其監視」。

楊亮功的這一段記述,由於與中華日報「臺南市方面秩序已漸恢復,商店已開門」的記述相矛盾,因此有認為是政府偽造的紀錄,用來羅織罪名給民眾。

(資料來源:〈臺南市方面秩序已漸恢復,商店已開門〉,《中華日報》,1947年3月5日臨時版。)

但其實兩種記述並無矛盾,因為相關資料顯示,市警局和保安警察隊的槍枝,並不是遭人硬搶,而是員警主動交出來的!

至少有八位市警局的台籍員警事後被以「參加偽處理會嫌疑」、「勾結流氓強接槍械及公私財物」等理由,追究其失槍的責任。其中一位員警還是台灣知名填詞人陳達儒,即〈青春嶺〉、〈白牡丹〉、〈安平追想曲〉、〈青春悲喜曲〉的作詞者,本名為陳發生,當時是台南市警察局的辦事員。

(資料來源:〈標送暴動首謀報告表電復遵照〉,《二二八事件案犯處理之一》,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550000C/0036/9999/8/2/005)

(資料來源:「臺南市警察局辦事員陳發生案」(1947年04月07日),〈臺南縣市警察局人員任免〉,《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303235026012。本資料受隱私權保護,無法得知其詳細內容。)

這些都是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台南分會成立「之前」就發生的事。

但很奇怪的,目前通常關於湯德章事蹟的版本,或相關當事人的口述說法,不約而同都跳過了這一段,認定湯德章是在大家的勸說下,才「擔任了處委會的治安組組長」。

「參議會力邀他維持治安,他並不願意出來,而且同是律師的議長黃百祿在當日請他出來時,他正得瘧疾躺在床上,所以到隔天才來。大家說明他的任務,要他加入處委會的治安組,湯表示不願意,大家一致認為他適任,一再苦勸,這時他才對大家說他不願意加入的原因。他說這次的事件實在很難堪,大家一向叫外省人「豬」、「貪官」,但這次事件卻變成台灣流氓來搶劫外省人、打外省人,所以他痛心不願意負責,後來大家半強迫要他接受,他只好答應下來。」

(資料來源:〈蔡丁贊先生訪問紀錄〉,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口述歷史:二二八事件專號》,頁141)

這個說法是很有問題的。如果湯德章真的如大家所說,是在3月5日之後才出面擔任處委會的治安組組長,那他的不白之冤之上,又更蒙上了另一層不白之冤。因為殺他的理由,都是3月5日他加入之前所發生的事件。

「五日,臺北附近各地區、臺南市也次第平靜。」

(陳翠蓮,《重構二二八》,頁212)

處委會台南分會在3月5日成立的當時,外省平民已經集中在憲兵隊與國民道場,外省官員的權力已經被架空,警方的武器也已經掌握在台籍民眾與學生手上,民眾攻擊的對象是市區外圍的軍事要地或機場港口,市區的秩序則已基本恢復,大家討論的是政治改革的問題,此時又何須湯德章加入維持治安?

如果湯德章是3月5日才加入的,那他顯然就沒有參與恢復秩序的過程。

如果說湯德章恢復秩序有功,那他肯定是要參與前面的臨時治安協助委員會才是對的。

恢復秩序有功的,是臨時治安協助委員會,不是後來的處委會治安組。有繳槍嫌疑的,也是這個臨時治安協助委員會,不是後來的處委會治安組。

「隔天他叫台灣籍刑事來市參議會問情形,主要是問到底是誰在打外省人,刑事說,都是市內的迌囡仔(流氓),於是他就叫了各地友頭(角頭)來開會,向他們拜託,並說,不可以當土匪搶人,我請大家來幫忙,將這件事情平靜下去。後來還叫了便當招待他們,並且警告說,如果搶、打外省人的行為再不停止,晚上開始他要叫刑事去抓人,角頭也答應了,從那天晚上以後,再也沒有聽說有哪個外省人被搶,或哪個外省人被打。過兩天,刑事來帶湯到警察局會議室,主持治安,事情乃平靜下來。」
(資料來源:〈蔡丁贊先生訪問紀錄〉,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口述歷史:二二八事件專號》,頁141)

由於相關說法中,多肯定湯德章一加入治安便立即好轉,種種跡象顯示,在處委會台南分會成立之前,湯德章應該就已經參與了前面的「臨時治安協助委員會」。

這才能解釋,為什麼同樣是處委會的成員,湯德章被逮補的名義會和大家不同。

但問題又來了:

為什麼同樣是臨時治安協助委員會的成員,卻只有湯一人被追究這個時期所發生的事情?

權力移轉的過程

為什麼同樣是臨時治安協助委員會的成員,卻只有湯一人在繳槍事件中受到追究?

從最終的結果上來看,繳槍事件的責任,既不是落在後來的處委會,也不是落在真正有問題的臨時治安協助委員會,而是推到了湯德章自己任主任委員的「台南市人民自由保障委員會」身上。這個組織並不是二二八期間才成立的組織,早在1946年的年底就已經成立。

(資料來源:〈台南人民自由委會召開第一次常務大會〉,《民報》,1946年11月4日)

湯德章死刑的判決書,是這樣寫的:

「查暴徒坂井德章(湯德章)假借台南市人民自由保障委員會名義,號召暴徒多名,以危害民國為目的,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及毆傷內地來台軍公務人員之方法,組織非法團體,勾結暴徒、擾亂治安,並搶劫軍用槍枝、破壞軍事場所,威脅恐嚇,不法已極。」

(資料來源:〈危害國家民族,臺南暴徒坂井德章昨執行槍決,餘犯刻正審理中〉,《中華日報》,1947年3月14日)

如同我們前面說的,從官方處理的原則與具體作為來看,重點不是湯德章是否真的發槍給學生,重點是:「是否有人供出學生的槍是湯德章發的」。而僅當所有涉案人員都口徑一致的情況下,明明嫌疑最大的臨時治安協助委員會,才有辦法在第一時間,全員脫離了刑事責任。至於後來才成立的處委會被陳儀宣告為非法組織之後,相關人員因為參與非法組織而被捕,這在法律上又是另一件事了。

這個意思就是說,當軍方事後要追究失槍責任之時,認定了這是湯德章自己擅自行動。

我們事後來看,「臨時治安協助委員會」這個組織,是一個中介,在台南市的政權由台南市政府移轉到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台南分會的過程中,扮演一個過渡的角色。

相較後來的處委會明顯地完全排除了外省官員,這一個中介的組織,既有原來台南市政府的外省官員,也有議會的人,也有民間的士紳。

「設立台南市臨時治安協助委員會,政府人員、參議員、一中會委員、有志者,均得參加。」

(資料來源:〈二二八事件後為有心之人曲解事實捏造全成為暴徒首領遭台南地檢處提起公訴等情〉,《三十七年請願保安》,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86000000A/0037/7/3/1/044)

這一段敘述是出自侯全成的說法,但與參議員韓石泉、市長卓高煊的說法,大致上相同。從相關的說法中,我們知道這一場會議,是發生在3月3日的凌晨2點,地點是市參議會。這一場會議是由台南市長主動邀集的。在場的還有警察局長陳懷讓、高雄要塞項總台長、憲兵第四團第三營營長廖駿業、數名參議員、各中等以上學校校長、各區區長等。而會議尚未結束,就傳來了永樂、康樂、海安三派出所被搶槍的消息。

(資料來源:韓石泉,《六十回憶錄》,頁76)

同樣根據侯全成的說法,就在這一場會議稍早,3月2日晚上8點至10左右,後來參與會議的台籍人士,其實先在一中會的會址集會過了一次。討論到底是要跳過政府自行召開市民大會,還是要與台南市市長合作。這一場會前會並沒有什麼具體的結果就解散了,後來大家又陸續在參議會集合,才有了那一場共同成立臨時治安協助委員會的會議。而這一場在一中會會址舉行的會前會,湯德章是有出席的。

(資料來源:〈二二八事件後為有心之人曲解事實捏造全成為暴徒首領遭台南地檢處提起公訴等情〉,《三十七年請願保安》,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86000000A/0037/7/3/1/044)

如果侯全成的說法可信,則湯德章的加入,起碼可以追溯到臨時治安協助委員會成立前夕。

而有著外省官員一同參與的臨時治安協助委員會,到外省官員全被排除的處委會台南分會,這個權力移轉過程中的關鍵轉折點,就是3月4日下午所發生的市警局與保安警察隊的繳槍事件。

是誰在主導這個繳槍行動?

是臨時治安協助委員會的決議?

是工學院學生隊有人擅自行動?

是台籍警察的自作主張?

這個答案永遠是個謎了。臨時治安委員會沒有人提到這件事,工學院學生燒掉了與議會、臨時治安委員會往來的文件,涉案的台籍警察也脫離了繳槍案所生的刑事責任。我們唯一知道的,就是這件事是湯德章在受審時被法官詢問的重點,而最終湯德章也以「台南市人民自由保障委員會」主任委員的身份,背了這件事的所有責任。

(資料來源:〈王振華先生訪問紀錄〉,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口述歷史:二二八事件專號》,頁143)

(資料來源:〈為奉派陳發生為台中市警察局辦事員迄未到差請核示〉,1948年9月6日,《市警局職員任免》,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76590000A/0037/032.35-1/1/15/030)

(資料來源:〈蔡丁贊先生訪問紀錄〉,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口述歷史:二二八事件專號》,頁141)

不過,值得辨明的一點是,由於湯德章的死是發生在軍方想要收回失槍的過程之中,他的死,嚴格說來也並不是因為他「繳警局械」,而是要說「拿了他發的槍的人卻不把槍交出來」。

這一點,改組後的處委會台南分會,在3月8日的組長會議中,也有著「武器收回,請治安組積極辦理」的決議(《中華日報》,1947年3月9日),顯然他們也注意到了這個發出去的武器收不回來的問題。只是這個問題,一直到了軍方進入台南市後,也沒有獲得解決,最後還賠上了湯德章的一條命。

總之,在這一個「率領學生繳警察局械」的說法中,湯德章搖身一變,成了學生的領袖。所謂的領袖,具體而言只是要說,發槍枝給學生的,就是他。

除了「學生的領袖」外,湯德章在另一個說法中,又成了「流氓的首領」。

流氓的首領

這一個說法的來源,是出自當時的台南市市長卓高煊。

他的說法的重要性,是在於他是當時少數可以穿梭在官民兩邊的人。以他的認知,湯德章遭到處決,是因為他曾經「率領暴徒圖繳監獄警衛槍械」。

「十一日上午,高雄要塞彭司令孟緝將軍,派參謀長楊俊將軍率國軍進駐南市,本政府寬大政策,僅將為首倡亂之湯德章拘訊,因其曾率暴徒圖繳監獄警衛槍械,依法予以處決。其他盲從附和份子,未予追究。從此市區秩序恢復,各機關學校亦恢復辦公、上課。公私受損輕微,僅少數外省籍人士被暴徒毆辱受傷,誠不幸中之大幸。」

(資料來源:卓高煊,《五十年從政憶述》,頁32-34)

這個說法乍聽之下非常的荒謬,但這個說法可以解決一個問題。說湯德章「率領學生繳警局械」的,是軍方在1947年8月的文件,但在此之前的文件中,所記載的卻是:
「率領流氓接收軍警倉庫搶劫槍械擾亂治安」(6月30日)


(資料來源:〈標送暴動首謀報告表電復遵照〉,《二二八事件案犯處理之一》,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550000C/0036/9999/8/2/005)

或者說他:

「以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及毆傷內地來台軍公務人員之方法,組織非法團體,勾結暴徒、擾亂治安,並搶劫軍用槍枝、破壞軍事場所,威脅恐嚇,不法已極」(3月13日)
(資料來源:〈危害國家民族,臺南暴徒坂井德章昨執行槍決,餘犯刻正審理中〉,《中華日報》,1947年3月14日)

很顯然的,軍方在最終的文件上縮小了原先所認定的範圍。

因此,卓高煊「攻打監獄」一說,或許還更接近軍方原始的認知。

無論這個說法乍聽之下再怎麼荒謬,我們不要忘了,我們的出發點,不是要問湯德章是否率領群眾攻打監獄,而是要問「是否有人供出帶頭攻打監獄的是湯德章」。

攻打監獄的是誰?讓我們再一次回到前面憲兵第四團第一營第三連的〈二二八事變台南暴動首謀主犯名冊〉。



這一次請把目光聚焦在名冊的最後兩位。一位是黃小林,一位是莊水西。兩位的叛變事實都是「指揮繳收第三監獄武器、逐放要犯」。

根據前面楊亮功的報告,可以知道這件事是發生在3月4日,就是工學院學生組織學生隊開始維護治安的當天,也是警局、保安隊失槍的同一天。

值得我們注意的是,這個「指揮繳收第三監獄武器、逐放要犯」的記載,在這一份文件之前也是不存在的。換句話說,軍方很可能是後來才找到了攻打第三監獄的真正主犯,因此才在此案中排除了湯德章,限縮了他的涉案範圍至「率領學生繳警察局械」。

莊水西和黃小林所攻打的「第三監獄」,日本時代稱台南刑務所,另有位於嘉義的第一分監,以及位於高雄的第二分監。台南刑務所也有附設看守所,接收後改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看守所,台南地區因案受到羈押的被告,就會關在這裡。

(資料來源:〈臺灣第三監獄呈報啟用新印信卷〉,《臺灣高等法院》,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504000000F/0039/牘/46)

稍微對當時的時空背景有點了解的話,就可以知道第三監獄會被攻打,是有點不太尋常的。

1947年的1月1日,國民政府為慶祝行憲而頒布大赦減刑令。除戰爭罪、漢奸罪、貪污罪、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販毒罪之外,所有發生在1946年12月31日以前,最重本刑在有期徒刑以下之犯罪一律赦免。最重本刑為無期徒刑或死刑之犯罪,處死刑者減至15年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減至10年有期徒刑,處有期徒刑和罰金者則減半執行。

(〈大赦(一)〉,《國民政府》,國史館藏,數位典藏號:001-101421-00001-028)

一個月後,就在二二八事件前的2月3日,台灣第三監獄舉行大赦典禮,不含兩個分監,釋放了約1200名受刑人中的1005名(含重病57名)。

(資料來源:〈臺南之臺灣第三監獄,昨開始大赦囚獄,總數計共一千零五人〉,《民報》,1947年2月3日)

(資料來源:〈台灣第三監獄舉行大赦典禮〉,《民報》,1947年2月4日)

(資料來源:〈台南地方法院可釋放者千餘人〉,《民報》,1947年1月27日)

這也就是說,莊水西等人在二二八期間殺入第三監獄所逐放的「要犯」,扣掉屬於軍事體系的戰犯罪,與台籍不受追訴的漢奸罪(院解字第3078號司法解釋),基本上剩下的可能性不多,一共只有:重刑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者、毒犯、貪污犯,以及羈押在看守所候審的被告。

第三監獄被人攻打是偶然的嗎?答案很可能是否定的。

因為在另一份官方的資料中,顯示了莊水西,似乎與台南地區的走私活動,有所關聯。


(資料來源:〈奸偽活動卷(35-37)〉,《臺南縣警察局》,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76510200C/0035/17-7/020)

…....三、台南市參議員侯全成、南區區長林全義(係日本時代特攻隊附)近日秘密集結當地流氓頭莊水西,阿林黑狗虎等,與前日本台南州警察刑事部部長羽野,及日本犬馬教官北川等二人(現均住日本北海道),勾結走私,聞該批流氓已經往北海道一次。(1946年12月24日)

無論其真實性,這顯然就是為什麼長官公署在湯德章辭職之後,遲遲不核定新任南區區長林全義的原因了。

在長官公署的內部資料中,林全義是個很有問題的人選。

這一份資料的由來大致上是這樣的:當時地方警政機關每月有向警備總部彙報轄內奸偽活動情形的責任,警備總部多次向台南縣警局通報情資,請他們接手繼續調查清楚,結果台南縣警局只淡淡地回覆說「本縣轄區內尚無該項奸偽活動情事」。這下惹火了陳儀,明白地跟縣警局說:「連我們警備總部都查到了,你們第一線卻還在說尚無該項情事,根本是沒有認真去查,以後不准再敷衍我!」

(資料來源:〈奸偽活動卷(35-37)〉,《臺南縣警察局》,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76510200C/0035/17-7/020)

這也並不是第一份關於台南市參議員、官員涉入走私案件的情資。早在1946年4月份時,就有人向長官公署密告,台南市參議會中多名參議員涉及走私。

(「臺南市市參議員林全義等案」(1946年04月04日),〈臺灣省第一屆省參議員選舉〉,《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301990004004。)

當然我們另一方面,也不宜將這些告密的情資看得太重,畢竟相關人士並未因此受到法辦。雖然不代表這些情資肯定都是子虛烏有,但至少代表了這些事實難以查證。我們反而應該要明白的是,這些密告的存在,顯示當時的台灣民間,對於那些在日本時代與日本政府合作、在長官公署時代又跟長官公署合作的台灣人,實際上是存在著許多不滿的聲音。

四大船走私案


真正暴露台南市某些政界人士與走私集團有著密切關聯的,是台南市財政科科長黃離案。

1947年2月21日,即二二八事件爆發的一週前,台南市政府財政科科長黃離突然遭到逮補收押,引起輿論大嘩。

在接收日產的過程中,台南市政府接收了五艘日本船,除了噸數最小的姬丸之外,另有觀音丸1號到4號。台南市政府把這4艘船以180萬的租金,租給了當地的葉南輝醫師與包商許全。在換了市長之後,鑑於通貨膨脹劇烈,新市長希望將租金調高至280萬,一查之下才發現,4艘船裡面有3艘,都已經因為涉嫌走私而被扣押(海關2艘,駐日盟軍1艘),而且契約有被塗改的狀況,剩下1艘尚未發航行證的船,也被承租人擅自開航出口。

(「各機關回復接收日方船隻情形」(1946年08月01日),〈交通處接收日方方船調查表〉,《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308500002007。)

(〈台南黃財政科長,突被市長下令扣押,事件尚未明暸不能發表〉,《民報》,1947年2月27日)

這一個四大船的走私案,鬧得沸沸揚揚,輿論分析這個案件可能的原因是市政府想漲租金、雙方談不攏,但在政府方的機密資料則顯示,黃離被捕,並不是因為船隻的租約本身,而是因為他涉入了當時政府正在大力掃蕩的走私案件。

行政長官陳1788密。本府財政科長黃離,經辦機船出租,租約被承租人擅自塗改,又有未發航行證船被承租人擅行開航出口。該科長均知情,故意隱匿不報。近查,該船有走私情事,該科長瀆職舞弊,罪嫌重大,先予停職,並同承租人及全案,移送台南地方法院檢察處究辦。科長職務,暫由稽徵處長陳以庭兼代。詳情另報,謹電查核。卓高煊,丑馬祕印。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財政科科長黃離案」(1947年02月22日),〈臺南市政府人員任免〉,《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303231182010。)

黃離在日本時代就擔任台南州立商工係長、總督府地方理事官。1946年1月7日開始擔任台南市政府財政科長一職,直到二二八事件前夕。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財政科科長黃離改支案」(1946年12月03日),〈臺南市政府人員任免〉,《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303231282006。)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財政科長黃離派任案」(1946年01月04日),〈財政處人員任免〉,《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303232149010。)

黃離被羈押後,幾乎是第一時間,台南市參會議長黃百祿、副議長楊請、參議陳金象、參議許丙丁、參議盧壽山,在當天的下午直接找了台南市長卓高煊,要求他放人。但市長表示已經進入司法程序,任何人都不能保。

在無計可施之下,隔天,市參議員以副議長楊請領銜,蔡丁賛、陳謙遜、許嵩煙、葉禾田、盧壽山、許丙丁、陳金象、陳天順等九名參議員聯名向台南地院檢察處,不是擔保黃離的清白,而居然是「申請保外就醫」。

(資料來源:《民報》,〈台南市府,黃財科長被扣,卓市長日前親下手令〉,1947年2月25日)

報載,台南地檢首席檢察官陳樟生面對參議員來訪,以流暢的日語表示:

「我的做事,有公平無公平,列位也是知道的,如過去大赦獄犯的事,是不眠不休的做法,列位也是知道的。總是對這的問題,我們當然是要慎重,再一番徹底調查的。對於保外,要請示高等法院如何,當以文書回答,那是身體欠安的事,內面也有醫師,免介意云云。」

(〈台南黃財政科長,突被市長下令扣押,事件尚未明暸不能發表〉,《民報》,1947年2月27日)

同一則《民報》報導也爆料,這4艘船的租賃契約中,有五位保證人是市參議員。又說市府內前市長派的均有關係、又說兩名承租人醫師葉南輝、包商許全,在案發後,也均潛逃至上海。

1947年2月28日的當天,《民報》還刊載了最後一則有關此案的報導〈黃科長被扣押後,本省人職員戰戰競競,二十餘名提出保外陳情〉。隨後就進入了二二八事件期間。

令人十分意外的是,就在二二八期間的3月5日,黃離居然出現在台南市政府。

三月五日下午二時,余(按:指台南市長卓高煊)與韓指導員、黃議長、本市三民主義青年團莊幹事長孟侯等人,赴臺南廣播電臺,當時該臺已被暴徒佔據,看余等抵達,均怒目相向。余等坦然進入,余首先向全市市民廣播,本市處理事件四大原則,并本政府寬大政策,處理此次事件,不究既往,希望市民安心,協助政府早日恢復秩序。余播講後,即赴市府巡視各單位公務,幸無損失。因余事先已指派本府財政科黃科長離負責照料,預為防範。

(資料來源:《臺南文化》,新33期,頁90。)

由於二二八期間法院無法運作,黃離涉及的是貪污案件,也沒有被年初的大赦令所赦免(這也是他被聲押的前提之一),黃離之所以能在事件期間出現在看守所以外的地方,除了3月4日「指揮繳收第三監獄武器、逐放要犯」的事件中,逐放的要犯也包含他之外,可能很難有更好的解釋。

而卓高煊在三十多年之後的自述會特別提到「余事先已指派本府財政科黃科長離負責照料」,可能也並不安著什麼好心,因為黃離會被收押,就是他去檢舉的。此事在當時,眾人皆知。因此,卓高煊這段自述,不妨反著看。

明明被收押卻出現在市府的黃離,有好好地照料市府各單位公務。

目前僅存的黃離案相關文件,除了《民報》的一系列的追蹤報導外,就只有兩份,一是前述卓高煊向陳儀報告的密電,這一份密電是存放在長官公署的,而不是存在台南市政府。二是繼任湯德章擔任南區區長的林全義,曾為四艘船其中一艘的租約保證人。

(資料來源:〈為向府承租第二觀音號機船原保證人林全義請准更換陳世宗〉,1946年12月12日,《國省有財產租用》,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76610000A/0035/B266.4/1/12/002)

法院檢察處的案卷呢?後續我們只看到,這件事後來就只追到那位已經逃亡的包商許全。

(資料來源:〈為函請飭屬協緝逃犯許全歸案法辦〉,《法院通緝人犯》,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1010000C/0037/058/1/2/062)

在軍方的資料中,同樣我們也可以看到,倒數第三、第四位的李願能、魏主默兩位,被控「指揮收繳法院武器」。



李願能後來以「海外歸台同胞代表」的身份,擔任了處委會聯絡組的組長,魏主默則是台南當地的酒家老闆。無論實際上去衝法院的是哪一撥人、是不是與當時盛行於兩岸的走私活動有關,其目的,若說是為了法院的武器,那是絕難令人相信。當時,負責看守要犯的第三監獄,也不過只有三八式步槍12支、五連發手槍兩支,法院所存的槍械,想必更少。

(資料來源:〈據台灣第三監獄呈賚槍械彈藥表乞轉請核准編號並發給槍照等情電請賜予辦理〉,1946年6月13日,《自衛槍枝執照申請核發案》,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5018230601/0034/563.2/2600/1/024)


而二二八事件後,從官方的資料來看,黃離仍繼續擔任台南市政府的財政科科長,直到1949年因病辭職。二二八事件前的風風雨雨,居然毫無痕跡。

(資料來源:〈電報財政科長黃離因病辭職應予照准遺缺經調嘉義市財政科長張承敦接充希查照飭知由〉,1949年,《臺南市財稅人員任免》,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75000000A/0038/0032.32/0088/0001/004)

其間他和卓高煊繼續共事,這還不稀奇,奇的是,這一個四大船走私案,在事發後不到兩個月,突然從上海傳來消息,將此事派到了花蓮縣長張文成的身上,後來更與張七郎之死扯上了關聯。

黃惠君在他的《激越與死滅:二二八世代民主路》一書中,引用過這一個說法,不過他沒有說明來源。

為什麼黃惠君不說明來源呢?

這個張文成四大船走私米糧案,目前我們能查到最早的紀錄,是1989年,原長官公署宣傳委員會委員胡恭允在〈台灣二二八事件真相〉中,提到這個說法:

「報紙輿論要求把主犯花蓮縣長張文成撤職法辦,但最後也僅把財政科長黃某撤職了事。」

惟查,長官公署時期花蓮縣政府財政科長,有兩個姓王的,一個姓林的,一個姓程的,就是沒有姓黃的。

(「花蓮縣政府財政科科長王大松速往赴職案」(1946年03月28日),〈縣市財政人員任免〉,《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303232220007。)(「花蓮縣政府人員林賡韶王肇溱任免案」(1946年07月16日),〈花蓮縣政府人員任免〉,《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303231173034。)(「花蓮縣政府財政科科長王肇溱核薪案」(1946年09月27日),〈花蓮縣政府人員任免〉,《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303231175013。)(「花蓮縣政府財政科科長程詩濤任用案」(1946年10月08日),〈財政處附屬機關人員任免〉,《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303232212017。)(「花蓮縣政府財政科科長王肇溱晉級案」(1947年04月28日),〈花蓮縣政府人員任免〉,《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303231267005。)

只是這個說法,在更早以前,胡恭允就以「張琴」為筆名,發表於1947年4月5日出刊的上海《文萃叢刊》第2期。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頁143)

《文萃》為中國共產黨在國民黨統治地區發行的時事政治性刊物。1947年3月,中國共產黨代表被迫離開上海後,《文萃》改名《文萃叢刊》繼續秘密發行,直至編輯人員在7月被捕,後來成為中國共產黨公開表揚的烈士。這一篇〈台灣二二八事件真相〉的文章,現在也收錄在李敖編的《二二八研究續集》中。

無論此案是否屬實,當時報紙輿論要求要法辦的對象都是台南市參議員,卻從胡恭允開始,將對象換成花蓮縣長張文成,這究竟是無心的弄錯,還是有意的混淆?七十餘年後的我們,可能也永遠不會知道了。

「關于本市府財政科長黃離,被卓市長發下手令扣押送交法院檢察處訊辦。此息傳出,全市有識階級,均大抱關心,各說這的罪惡,是參議員們做來的,所以參議員們應當徹底負責。」

(〈台南黃財政科長,突被市長下令扣押,事件尚未明暸不能發表〉,《民報》,1947年2月27日)


洗淨眾人的罪


無論湯德章在當時知不知道自己會被判死,在究責的初期,他就是被當作學生的領袖、流氓的首領,以完全和二二八事件無關的「台南市人民自由保障委員會」主任委員的身份,幾乎是扛下了二二八事件台南市所有機關的失槍責任。

這是他真正含冤之處:要嘛不是他,要嘛,不該僅僅是他。

這當中包括了前述永遠成謎的市警局保安警察隊繳槍事件、第三監獄繳槍逐放要犯事件,也包括了前面沒有詳細展開的三派出所劫槍事件、憲兵隊借槍事件。

攻打第三監獄的莊水西和黃小林,兩人的下場大不相同。莊水西,38歲酒家老闆,准予自新(仍有判刑),這是非首謀者才有的待遇;但22歲無業的黃小林,最後卻判了死刑,這是首謀才有的刑度。

(資料來源:〈電送台南市人民黃賀為子黃小林因二二八事件被判決死刑懇請本中央寬大德旨赦減罪刑請願書一件〉,《二二八事件》,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504000000F/0036/刑簿82/1/1-02/097)

三派出所劫槍事件,則是指永樂、康樂、海安三個派出所,在1947年3月2日晚間11點遭群眾搶槍的事件。這在事件後期,也鎖定了主犯余振基。余是處委會治安組的人,在被捕後越獄逃亡,最後在逃亡期間,因持槍拒捕而遭擊斃。

(資料來源:〈為本市前越獄重犯余員現已拒捕革斃電請撤銷通緝〉,1947年4月25日,《台南市人犯逃亡通緝》,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1010000C/0036/058/31/1/002)

而憲兵隊「借槍」事件,則是發生在3月5日,有群眾跑去憲兵隊要求憲兵投降,不逞而退。據侯全成在1948年5月被台南地方法院檢察處以妨害秩序罪起訴後為了自清而提出的說法,這群人,就是工學院的學生。侯全成將自清的申辯書寄給了市參議會議長黃百祿,黃百祿則發函給高等法院院長楊鵬,請「轉飭承訊機關仰體中央寬大為懷德意,慎重處理,以安民心為禱」。

((資料來源:〈二二八事件後為有心之人曲解事實捏造全成為暴徒首領遭台南地檢處提起公訴等情〉,《三十七年請願保安》,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86000000A/0037/7/3/1/044))

(簡笙簧主編,《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三):臺灣高等法院檔案》,頁11-18)

當時的民意機構公然向司法機關關切個案,似乎並非什麼值得奇怪的事,但即使是面對這樣的指控,由於參與二二八事件的學生,是官方從一開始就刻意輕縱的一群,在這種不對等的究責原則下,那些涉入台南市二二八事件的學生,無論其參與的程度高低,也無論是集體行動或獨自行動者,都就此隱沒在歷史的迷霧之中。

〈處理二二八事件拘捕人犯小組會討論紀錄〉

......學生:參加暴動者,姑念其年幼無知,減等處刑。盲從附和者,一律予以保釋。......

(資料來源: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警總二二八事件資料:政府處理態度〉,《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一)》,頁395-397。)

現在湯德章的紀念碑文,說他在獄中雖受酷刑,卻仍不肯交出參加事件之學生與其他人員的名單。但莫說治安組的名冊應該是落到了軍方手裡,就算沒有名冊,當時的學校、學生,就是那些人,真要鎖定他們,甚至亂抓一氣,又有何難?

傳說,在湯德章處死後,高等法院才作出了湯德章無罪的判決。(資料來源:李筱峰,《二二八消失的台灣菁英》)但這很明顯也是錯誤的資訊,稍有法律常識,即可知在被告死亡的狀況下,法院僅能下免訴之判決,而不可能下無罪判決。

湯德章在冤死前,被抹得很厲害。在死後,這個狀況依然沒有改善。

灣生湯德章之死,這道歷史的題,很值得我們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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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1 篇留言

阿笑
最近故居出售問題正在講到他

06-09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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