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直接產品:包含動漫圖書,報刊、音像製品、舞臺劇和基於現代信息傳播技術手段的動漫新品種等;其間接產品:包含與動漫形像有關的服裝、玩具、電子遊戲等衍生產品的生產和經營。
從不同的角度來看,通常動漫產業鏈為:漫圖的創作→圖書出版發行→影視動畫片的生產→電視臺和電影院的播出和放映→音像製品的發行→衍生產品開發和營銷,或“漫畫-電視-電影-電玩-玩具”等組成的產業鏈。
在眾多日本動漫公司的運作中,往往把動漫產業鏈中的衍生產品作為收回成本和賺取利潤的重要手段,而出售給電視臺的動畫片播映權,價格低廉甚至免費。
簡稱文創產業,中文詞彙最早由中華民國行政院於2002年5月依照〈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的子計畫「發展文化創意產業計畫」所確定。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為:「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下列產業」。文化創意產業為臺灣官方定名,而文化及創意產業則為香港官方定名,但世界各國與各學術層面的定義不同,文化及創意產業有時被稱為文化產業、創意產業、內容產業、數位內容產業、文化內容產業、創意工業、版權產業與時尚流行產業等。文化創意產業,顧名思義,為結合了文化及創意的產業。而對「文化」一詞有諸多不同的定義。「文化」一詞,廣義來說,泛指在一個社會中共同生活的人們,擁有相近的生活習慣、風俗民情,以及信仰等;狹義的來說,即是指「藝術」,是一種經由人們創造出來新型態的產物。不論就狹義或廣義的文化而言,「文化創意」即是在既有存在的文化中,加入每個國家、族群、個人等創意,賦予文化新的風貌與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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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峇里之黑道家族鬥爭篇 (3)
└Ⅴ.真相大白篇 (3)
└Ⅵ.重新開始之再遇見篇 (5)
└Ⅶ.情敵之三角戀上線篇 (9)
└Ⅷ.求婚告白追求篇 (4)
└Ⅸ.未婚妻上線篇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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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Ⅰ.相愛的結晶篇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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