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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臺閩時期(1949至今)的半總統制

作者:小魚兒諸葛亮│2019-05-09 19:33:43│巴幣:2│人氣:428


  民國80年(1991),時任總統李登輝依《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之規定,【宣布結束動員戡亂時期】。但因海峽兩岸狀態仍未改變,為適應現狀,【故將部分憲法條文凍結】,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修憲,第一次增修明定【兩岸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得以法律為特別的規定

  民國81年(1992)經過第二次增修,【監察委員】的產生方式,【改為由總統提名】,同意權交由國會行使之,不再透過各地方議會的間選產生;而監察院原有的【同意權】交由【國民大會】行使,監察院從此轉為【準司法機關】,不再是國會

  民國83年(1994)第三次增修,確定總統、副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方式;至於罷免案,則須由國民大會提出,經人民投票同意通過。民國85年(1996)首度舉行【中華民國總統直選】,不再由國民大會代表間選

  民國86年(1997年)第四次增修,【行政院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之】,毋庸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也可解散立法院,但必須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倒閣)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此外,對於【正副總統彈劾權】改為由【立法院】行使之,並僅限於【內亂】、【外患罪】。

  民國89年(2000)第六次增修,【正副總統罷免案】改由【立法院】提出,經【人民投票】同意通過。總統對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等三院有關【人事提名】,改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

  民國93年(2004年)第七次增修,【正副總統彈劾案】改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同時也凍結了國民大會,【國民大會解散】,改由【公民複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由立法院先提出)。從此,立法院成為唯一國會

  中華式的半總統制,於臺閩地區(臺灣、金馬福建)大致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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