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僅大七郭姓駕駛上訴
結果是上訴駁回,此案仍能上訴三審,但應該也只有駁回的份
一審大七車主判五個月、對方判六個月,
罪名皆是公共危險,兩方皆可易科
ps.其實大七駕駛是恐嚇、公共危險、毀損,但想像競合從一重處以公共危險
包含對方其中一未成年少年,少年庭判交付保護管束+勞動服務
此上訴中,大七車主仍堅持是對方先撞他,他為的是保護妻小
但,在有行車記錄器下,不但未聽到對方撞擊他的聲音
也未錄到對方撞擊他的影像,難道要說他被鬼撞到了?
而這次上訴未請律師(輔佐人是其妻)
看樣子也只是想拼運氣想看看能不能判少點甚至凹過
反正不過也不虧
無聊追案看到順變寫寫
值得一提的是
大七駕駛改了名,似乎有要求法院在公開判決書上隱匿其新名
所以判決書上以丁○○替代其新名:
適郭百翹(已改名丁○○,以下仍稱郭百翹)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BMW‧‧
名但在判決書最上方...
嗯 這名隱的真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