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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篇】侵權行為總整理【I】

作者:專嘴覺青│2008-03-11 21:50:39│巴幣:0│人氣:2760
基本上這是寫給我自己看的,小考快到了趕緊做個整理 CC

有興趣想瞭解卻看不懂得可以留言發問,我會盡我所能回覆。

=================================
侵權行為

Q:
甲燒燬自己的房屋,請問甲是否會成立侵權行為?

A:
否定的,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為侵害他人的權利,甲燒燬自己的房屋並無侵害任何人權利,故甲不夠成侵權行為。

Q:
甲因過失毀損乙之A物,甲之行為有何法律關係?

A:
甲毀損乙之A物,甲侵害了乙之配A物的權利,故甲可以根據184條第一向前段向甲主張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請求權。但因甲為過失,而毀損罪需為故意,故甲不構成刑事責任。

Q:
甲因故意或過失將乙的A物毀損,問損害賠償之內容是否會隨著甲為過失或故意而有所改變?

A:
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被害人受損害的利益,故不因被害人過意或過失之主觀因素而改變損害賠償之內容。

一般侵權行為
Q:
甲性侵乙,且甲為故意,問甲乙之間法律關係?

A:
甲性侵乙,甲侵犯了乙的身體權與自由權,且甲為故意,故乙可以根據184條第一項前段向甲主張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請求權。而我國認為性侵為違背善良風俗之行為,故甲的行為構成184條第一項後段已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害於他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時乙可以主張兩個請求權基礎,發生請求權競合,乙可以擇一最有利的請求權加以主張。

特殊侵權行為
中間責任為推定加害人為過失,要求加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加害人可以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如無法舉證證明時,即使加害人為無過失,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舉證困難,故大多數都被推定為過失而負損害賠償責任。
Q:
甲與丙締結買賣契約,並將乙之A物讓與合意加交付給丙,請問甲乙丙之間的法律關係?

A:
甲與丙締結買賣契約,並將乙之A物讓與合意加交付給丙,因買賣契約為負擔行為為有效,如丙為善意,丙可終局取得A物所有權。但因甲不是A物所有人,甲處分A物之行為為無權處分,侵害了乙之配A物的權利,故乙可以根據184條第一項前段向甲主張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請求權。如丙為惡意,甲處分A物的行為效力未定,乙可以決定是否承認無權處分之效力。如乙承認無權處分之效力,甲讓與A物的行為為有效,丙取得A物所有權,但乙仍然可以根據184條第一項前段向甲主張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請求權;如乙不承認,甲對A物的處分終局無效,但A物已交付給丙,乙可以向丙主張物上請求權請求返回A物。

Q:
甲將A屋抵押給乙,乙設定抵押權,第三人丙將A屋燒燬,請問甲乙丙之間的法律關係?

A:
因第三人丙之行為使A燒燬,故甲可以根據184條第一項前段向丙主張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請求權。但因抵押物燒燬,乙的抵押權消失,故乙可以根據881條但書物上代位向甲主張應負損害賠償請求權。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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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1 篇留言

小角落..
我喜歡舉例子的~~推推推~
這樣比較容易懂^^"
考試加油囉^^~
抱歉總是慢很多拍..

03-14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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