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該下啥標題了,隨變下吧。
首先還是先來看新聞
男子毒駕又把人撞成植物人 法官判無罪確定
新聞大意是,有個吸毒男子毒駕撞死人,其後一、二審皆無罪
然後照慣例來看看新聞下方留言
首先,要先區分酒駕和毒駕有何不同相同點是,都是刑法185-3條所述危險駕駛行為
刑法185-3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意酒駕和毒駕的不同點
酒駕明文吐氣達0.25即成立,而不論該人0.25是否已影響駕駛能力,
比如有人喝到0.25根本和沒喝完全沒差別,仍不妨礙成立於185-3條1項1款。
而同條1項3款的毒駕,卻以「致不能安全駕駛」為文。
亦即要有不能安全駕駛之具體事實才能成立於此罪
為何有這區別?
以前也說過,呼氣酒精濃度0.25已足始駕駛能力變差,肇事率提升2倍
這是個平均值,當然不是每個人都如此
但酒精濃度是個可具體且輕易能檢測得出數值的東西
相較下,毒品卻不然
以上圖舉例,酒精攝入後會隨時間代謝,這時間並不算長
但至少身體尚存多少酒精,其仍會產生上表之影響。
也就是,不管你多久前喝的,只要現下呼氣酒精濃度仍還有0.25
你仍是有駕駛能力變差的影響在(當然是指大多數人而非必然)。
但毒品檢測時卻能測出短至3-5天,長至13週前的吸食毒品反應
而測出毒品反應並不能代表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當下,駕駛能力受到影響,
因為根本不能精準到幾日幾時吸食毒品,
又或去定義去某成份含量多少即能影響駕駛
且毒品影響時間亦不長,舉例某甲昨天吸食毒品,隔數小時迷幻效果早已消失
縱論可影響駕駛能力,其影響也不超過24小時
但他隔天駕車,若被驗尿驗髮等都必然能驗出毒品反應
能說他開車當下,確實有受毒品影響其駕駛能力嗎?
所以除非立法明文規定,
舉例如一但驗出N日內有施用毒品反應而駕車即成立毒駕
否則依現行以「致不能安全駕駛」為要件,
但是否致不能安全駕駛又難舉證的情況
毒駕案件其實很多都能獲判無罪或不起訴的(舉證困難)
就如此案判決書所載
被告賴宥澤驗尿之愷他命濃度為76ng/mL ,其代謝物去甲基
愷他命濃度則為701ng/mL,此雖然可以證明被告賴宥澤確實
曾施用過愷他命而駕車,且前揭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函文亦說
明服用愷他命後的身體反應,但被告賴宥澤之檢驗數值不高
,其駕駛能力是否受到愷他命的影響,必須有其他證據加以
佐證,而台灣精神醫學會106 年1 月9 日台精醫字第106000
04號函亦表示:目前並沒有可靠之研究數據及法源說明尿中
多少濃度會影響安全駕駛,愷他命影響吸食者的感覺、協調
及判斷力等症狀可長達16~24小時,吸食者雖有可能會影響
安全駕駛,但愷他命之代謝會依每個人新陳代謝速度不同及
對藥物的反應而有所差異等情(見原審卷第88頁),益徵抽
象的愷他命檢驗數值,無法判斷被告賴宥澤是否已經達到不
能安全駕駛的狀態
從以上亦可知現今並無法對身體內含毒數值,去作出一個平均影響的列表
以上只是科普,其實今天談這案件,與毒駕關係不算很大
先簡單描述下案情
被告賴男吸食毒品後駕車,路上看到警車停紅燈,做賊心虛加速逃離
PS.笨蛋 他也乖乖停紅燈不就沒事....
其後有超速,蛇行跑給警察追的情況(此部份會有公共危險之嫌)
再之後警車放棄追逐(警方自稱),賴男減速
但此時遇到許男以機車載受害者吳男,違規闖紅燈
被賴男撞上,而其後吳男成為植物人
在這案中,機車駕駛是被判過失重傷害,判刑十月,民事判賠2063萬
汽車駕駛(毒蟲)無罪
為何呢,先不用管他有沒吸毒,是多久前吸,這都不重要
能確定是被告有在案發前吸,但前是多久,幾小時到幾天都可能
判決書以警方證言,行車記錄器等
都能看出車子是平穩駕駛,毒蟲駕駛無異狀,
況且他跑給警察追時超速及變換車道的技術好著呢
所以難認定毒蟲已達「致不能安全駕駛」程度
當然,毒駕不成立,那毒駕致重傷害就可以不用談了。
所以這案就只能談,在這車禍中,被告有無責任
也就是有無過失致重傷害。
因警方證稱放棄追逐時被告已減速至時速80公里
具體時速無法證明
另依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直接說結論是
即便被告賴宥澤遵守行車速限行駛,仍然難以防範,被告賴宥澤並無肇事因素
亦即,一般正常人在此情況下,仍會發生此結果而無從反應
當然在責任比為0的情況下,此部份給他無罪是正常的
至於被告被警車追時超車、超速或闖紅燈此情
根本與撞死人這事毫無因果
舉例我在高速公路上台南至嘉義段超速
其後正常速開在台中段出車禍
難道要說我在台南那段的超速,與在台中這段的撞車有因果?
很多人都有種很離譜的邏輯
我在台南那段假設沒開這麼快,那我在撞擊當下的那分那秒
我必然不會出現在那個撞擊點上
但同理,我若不出門,我必然不會在那撞擊點上
所以我出門就和這車禍有因果?
而這案中,若駕駛蛇行,超速、闖紅燈等跑給警察追的行為
確實是有可能觸刑法185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
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這公共危險,與此起車禍完全無關,而是另一回事
可是整個起訴中並未對此部份起訴、描述及舉證
所以按刑事訴訟法268條
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自然法院無從審理此項,但就算之後檢方之後另行起訴這部份
如上述了不起判五個月可易科,與這起車禍完全無一點關係
也因起訴未提及185條涉案情事
法院也不能自行變更起訴法條
刑事訴訟法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前提還是要在「起訴之犯罪事實內」,法官才能去作這變更
若起訴時根本沒這部份犯罪事實,法官亦無從去追訴未起訴之部份犯行
所以最終這案一審無罪確定
其實是非常正常的一個判決
其後檢方不服,以刑法185的公共危險,與這案起訴是基於同一事實提起上訴PS.也就是檢方至少要讓他判5個月才爽
原文是
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依證人即案發當日追緝被告之員警王
政哲、王維傑於審理時之證述、卷附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及
審理時勘驗該光碟之勘驗筆錄可知,被告於案發當日駕車發
現員警巡邏車後,隨即超速在臺中市區內及臺74號快速道路
為違規左轉、行駛路肩、違規變換車道、壓在車道線上行駛
、紅燈右轉、行駛在分向限制線上、逆向行駛、闖越紅燈等
行為,顯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而涉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
之公共危險罪。又被告此部分所為,與起訴書所載之刑法第
185條之3第2項後段、第1項第3款之服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致重傷害罪之行為,在客觀上應屬同一行為,自應為起
訴效力所及,且相關事證均在原審審理時詳經調查,是原判
決認此部分未在起訴範圍內,應有違誤,爰請撤銷原判決
但隨即被法官打臉
起訴書事實僅記載「被告賴宥澤明知吸食毒品後不得駕車,
竟於不詳時、地,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後,已達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105年3月3日凌晨0時32分前
某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而於同日
凌晨0時40分許,行經臺中市北屯區崇德路與豐樂路交岔路
口時,因發現員警巡邏車在該路口停等紅燈,竟加速駕車逃
離現場」等語,並未有任何有關被告賴宥澤超速在臺中市區
內及臺74號快速道路為違規左轉、行駛路肩、違規變換車道
、壓在車道線上行駛、紅燈右轉、行駛在分向限制線上、逆
向行駛、闖越紅燈等行為,顯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而涉
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公共危險罪之事實
也就是起訴書只以「竟加速駕車逃離現場」為文
而未描述逃離現場時採舉啥方式,車速、有啥違規等
法官怎可能只憑「加速駕車逃離現場」一句,甚至連速度多少都沒
就去自行想像他有種種違規「致生往來之危險」?
所以二審當然還是被打臉駁回
結果一個再正常不過的判決
一個新聞標題馬上能把他變成恐龍判決
這位仁兄倒算是有自知之明了
是的,此位仁兄所謂「大家都憤怒」,而此憤怒,卻是受妓者帶風向的結果
而與法官一點關係都沒
自然法官也不需為那些「憤怒的大家」IQ不足而感到愧疚
所以當然可以睡的很安穩
就如你會因精神病院內一堆神精病,而睡不著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