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是這樣子的:
2014年12月4日,被告吳廓魚臺灣鯛在高雄國際航空站國際線入境西側地下室1樓樓梯旁,見於亞瑟環境清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亞瑟公司) 所有的一台清潔車,便起了竊盜的犯意,意圖將亞瑟公司的清潔車據為己有,趁無人注意的情況下,竊取清潔車內的2包分裝洗衣粉、1只昇恆昌手提紙袋、1捲已使用之捲筒衛生紙、1只咖啡色手提袋、1包隨身包衛生紙及1枚高雄關帝廟香火袋等物品,得手竊取物後,吳廓魚臺灣鯛又前往了航空站西側地下室的廁所,並同樣趁無人注意的情況下,竊取亞瑟公司所有的1支拖,得手後,即離開現場。
然而,吳廓魚臺灣鯛因形跡可疑,在航空站3樓出境大廳被航空警察局的員警攔下盤查,吳廓魚臺灣鯛身上的竊物就被發現了。偵查的過程中,被告吳廓魚臺灣鯛自白關於自己的犯行。
最後,法官認定被告吳廓魚臺灣鯛所為,是違反刑法§320條Ⅰ的普通竊盜罪。
被告貪圖不勞而獲,以不正當的途徑獲取財物,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的觀念,所為實有不該。但考量到被告吳廓魚臺灣鯛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犯罪手法是以徒手為之,是屬於較為平和的方式。被告所竊取的物品本身價值並不高,且竊取而來的物已發還給被害人亞瑟公司,因此,犯罪所生的損害已稍有減輕,除此之外,在警詢的過程中,得知被告家境貧寒的經濟暨生活狀況,以及專科肄業之智識程度等訊息,綜合一切情況,本案法官量處被告吳廓魚臺灣鯛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關於本案的相關法條:
刑法§320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案號】高雄地方法院 104年度簡字第159號
【裁判日】104.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