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新聞
大意是一男子被懷疑偷竊,問訊的員警筆錄並未確實記載
也未記載有利益於被告之陳述,甚至錯置時間點造成該男子確有偷竊之假象
其後檢察官起訴偷竊,男子覺得受辱而自殺
詳見新聞
1條命換休職1年?員警連犯7大錯害人上吊
其實在這案件中,根本不需要自殺
這案中有錯誤的有三人
一當然是員警
作筆錄時必需宣告 刑事訴訟法95條1項1234款內容(不論警局地檢法院)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
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
問者,不在此限。
既嫌疑人提出不在場證明,自然應列入筆錄之內,並調查不在場證明的是否真實
而本案員警竟未將有利證據列入筆錄,這已經是超嚴重的疏失了
更不用談錯置照片時間等的新聞所列七項錯誤
二是檢察官,雖然說檢察官是以上開筆錄內容認定被告確有偷竊
也能說是被警方呈送有錯誤之筆錄及資料所誤導。
但對於自己懷疑且可能用於起訴之事項,是否有再三確認?
如確認筆錄之真實性(至少能問過犯嫌,某部份你同不同意,爭不爭執吧)
ps.當然若問過被告確實也不爭執就另當別論
三是犯嫌本人
為啥在筆錄簽名蓋印? 若筆錄所載自己不認同
不論有增添不實敘述、或漏書利於自己的陳述
都應該馬上反應並要求刪、增,不然大可拒絕簽名蓋手印
甚至更狠點電話拿起來直接打警局督察室,警政署政風室都可
只要你站的住理,根本不用去怕員警
好啦錯就錯了,這跳過
但到地檢後呢
對於有錯誤不實的筆錄,大可提出當庭勘驗阿
筆錄記載有漏或多,不是你描述本意
或許在警局是你未細看而簽名蓋印了
不是就此蓋棺論定阿,在地檢一樣可要求勘驗警詢錄音去比對筆錄記述是否真實
大可不用擔心檢察官不同意,更不用擔心檢察官不爽
因為只要有漏洞在,這漏洞可能造成他起訴後被判無罪的情況
這是會扣到他起訴正確性的
你去提出他反兒該感謝你,好佳在你有提出來,沒害我被扣分
就算在偵察庭也啥都沒作,被起訴了
也不致於要自殺呀
到法庭還是重復上面的部驟,要求勘驗筆錄
要求調查對自己有利之證據
簡單說,今天他有去不論縣市政府啦,法院等提共的免費律師諮詢問下
甚至問週遭只要有些法律程度的朋友或是網友
今天他大可不必死,因為根本沒死的必要
況且今天你不死,明天換你來玩那員警
君子報仇三年不晚,何必這麼急呢?
說難聽點,這個死只價值5萬不到
因為不論你請再菜的律師
都能無難度幫你完成我上面說的事
很多人愛說,法律是有錢有權人玩的東西說的好似一般人根本不用懂法律
錯了,有錢有權的人才真正不用懂
因為他們顧的起懂法律的人
他們不用懂,因為下面有人會幫他們辦好
但一般人呢? 瞭解些基本的,瞭解你擁有啥權利有壞處嗎?
至少在遇事時,你有其他面對的方法,而不是以死明志
有句話叫「法律保障懂法律的人」
這句話很多人看不爽,會說不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嗎
又怎會選擇性保護懂法的人??
但你不去懂,你是怎知哪條法律保護你???
就如同某項補助開始開放登記
若你是符合補助資格,當然你也要去依規定辦理才會領到這項補助
若你根本不知有這事,有這方法、有這權力
你覺得補助款會在你啥都沒作時自動送上到你手上嗎?
到樹下去等兔子都還比較實在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