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再往下拉吧
看完這影片有何心得?
有沒產生他其實值得寬恕的感覺??
本篇不談論大麻是否為有害的東西,因為這一點都不重要
ps.其實筆者認為k他命比大麻危害更高
而是法律把大麻列為二級毒品,要去吸、賣、種,當然被抓就甘願點
就如同唐朝時禁私販鹽,鹽不是壞東西對吧,但私賣兩石則可判死
這和鹽是不是對人有危害一點關係都沒,而是法令在那,要犯就要有覺悟
這影片筆者看完,直接給的評語就是「虎爛」
首先他說只種一房間賺不了
若真賺不了,且幾乎可說是超重刑的事他幹??
殺頭的生意有人作,賠錢的生意沒人作
賺不了還要冒被判重刑的風險去幹?? 你虎誰阿
一株大麻一年四收,以利益來看一株產值一年最少在200萬以上
台灣查獲的大麻種植也大多是房間大小規模(甚至有單一個廁所大小規模)
因為沒人敢明目張膽的去種室外,決非影片中虎的啥種一甲地才可能賺
簡單問,不賺你甘冒重罪風險去種作啥??
好,這直接看判決書
簡銘宏、林書聿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聯絡
,由林書聿負責購買各項大麻之栽種設備,於民國105 年
5 月某時起至106 年1 月20日17時26分為警搜索時止,在
其新北市○○區○○路00號7 樓居所,備妥如附表四所示
之栽種設備後,再將大麻種子播種待冒芽成株,期間並定
期施以水分、肥料,以所架設之燈具照射,待大麻成株開
花,以此方法栽種大麻作物,再以人工方式,用剪刀剪裁
大麻花、葉,使其自然陰乾或以除濕機加速乾燥,而以此
方式製造含大麻成分之煙草,並協議於林書聿製成大麻成
品後,將所製成之大麻交由簡銘宏負責販賣與不特定人,
若賣出1 公克之大麻花,林書聿可分得新臺幣(下同)50
0 元;若賣出2 公克之大麻葉,林書聿可分得500 元,其
餘價金則由簡銘宏分得,以此各自負責生產及銷售之分工
方式,接續製造大麻既遂。
1公克大麻花,影片中那位抽500元,大麻葉1公克抽250元
這樣你跟我說不賺?? 那你倒跟我說說所有農作物中
ps.且賣價要再*2以上
有沒同月數(約三月)即能收成且單位價格比這好賺的??
你這樣不賺,全台灣農夫都好去跳樓了
你的不賺是和種罌粟比是嗎?
然後影片中他說,他覺得種大麻就像人生一樣
「他其實跟人一樣,需要慢慢成長,發芽,然後到他終結一生,開花,這一切可以把他當成一種樂趣,也可以學習」
但是,
「其實坐監也像人生一樣,需要慢慢累進處遇、然後到假釋門檻,出獄,這一切可以把他當成一種樂趣,也可以學習」
你說是嗎?
要賣就要賣,你看的是錢而不是啥人生
鬼扯這麼多
今天假設大麻合法了,當然也就不會有一克破千的價值
更沒必要躲躲藏藏的種房間內
為何房內種,阿就是知道種外面會被抓,知道罪很重
你早就存在這個自覺了阿
你就是圖這利益,干冒風險去種阿
那被抓了還有啥好哀的?
之後他又扯自己的職業,自稱從事「居家服務業」,照顧病友等等
真的嗎?
來看看判決書
被告林書聿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時尚設計業、與父親及弟弟同住、
未婚、育有1 子
居家服務,好像和時尚設計差蠻遠的耶?
時尚設計病友是吧????
讓病友吸大麻變的很時尚???
還是提供居家大麻外送服務???
然後影片好像想模糊焦點
造成「大麻是讓病患施用」的觀感
但再翻判決書
然被告林書聿於栽種
大麻幼苗之際,不斷以通訊軟體張貼各個時期之栽種大麻
之成果照片供被告簡銘宏觀看,並向被告簡銘宏說明各個
時間點估計可以栽種完成之大麻重量,被告簡銘宏則陸續
回以「那你可以開始種大量了,我這邊需求很大」、「趕
快幫你們回本」、「反正越快上路賺越多啦」、「OK等著
賺錢囉」、「這邊產銷都OK了差一個研發部門」、「老闆
可以考慮下大量的了,我這邊一說有貨就有人想問100 了
」、「在產量能回本前需要先擋一下」、「目前都是正評
,這批水準很夠,別擔心」等語
怎看都沒有種大麻是給病患施用的字句
且翻完全判決書,都未有種大麻是為了減輕病患痛苦的主張
而且從上開對談內容,也不難推斷
大麻是要賣到諸如夜店等地,跟病患一點關係都沒有
你是想說夜店都病人是吧?
而且,你在明知對方是要販售的情況
你說你只種?? 這擺明就已經有販售的共同犯意了
因為不是你出手去賣所以不算,這啥邏輯?
好啦算不是你賣的,阿你讓另一被告去賣
並收取一克250至500的酬傭
這是不是賣??? 你對價交付另一被告大麻的行為算不算賣?
若不算,請你解釋這行為該怎稱呼?
再來,影片最初他說種了三四十株
一樣看判決書
參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大麻共205.41公克、大麻植株共140 株、
大麻種子共103 顆,數量、規模非微
阿,你是不是要要說長大的才算一株???
還沒大的和已經作成煙葉的就不能算了這樣??
你說不賺,可是瑞凡
另一案被抓年收獲利2億的,也才80株呢~~你是140株呢
影片末,提到請協助分享影片盼法官能看到給他從輕量刑的機會
但我倒覺得法官真看到,不判更重就要偷笑了
因為你騙的了看影片的人,怎騙過證據資料全都有的法檢?
況且啦,檢方真看到,必追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7條2項
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影片中你不是自承引誘病患去吸食????
今天有人拿這影片去告發你,到時看你怎自圓其說
最後,這案其實20天前剛二審判完
影片中那人上訴駁回(也就是還是8年10月)
另一人12年
其實有很多條已經被閃掉了,不然照理他也是12年才對
因為販賣行為中,部份不能證明是被告供貨(因為另一被告貨源不只一處)
所以讓他閃過很多條
帶風向就是這麼的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