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支持死刑,而且我不止支持死刑還希望可以放寬判處死刑的依據,如那種只會一犯再犯的畜牲。這幾天的新聞有一個才剛出來就又強姦10歲童的畜牲⋯⋯像這種的我相信再出來也只會在犯而已!
而對於館長所說的「死刑可以解決有問題的人」我個人是不認同的‘而為什麼我會不認同呢?
讓我來說一下吧。基本上憲法保障人有人權。而人權基本有五大項如下
- 生命權。生命權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權,如果無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權,那麼一切其它權利都是空中樓閣。無端剝奪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對人施加恐嚇、虐待和折磨,就是用一種非人權的待人方式。[17]任由這種情況發生,個人權利就無從談起。所以一般各國的刑法都將侵害他人生命權的罪行量刑最重。「生命權是一個人之所以被當作人類夥伴所必須享有的權利。
- 自由權。自由,是人權的靈魂。因此,人身自由、通信自由、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都是個人的基本權利。如果沒有充分的自由權,生命權也將失去意義。
- 財產權。財產權是生命權和自由權的延伸。如果一個人要生存下去、要有能力選擇他喜歡的方式生存下去,一定要有物質作為支持,那麽,對自我勞動的所得進行排他性的占有,就是生命權與自由權必不可少的保障。「人能夠工作,能夠靠自己的勞動成果生活,並把生活剩餘的錢存起來留給子女或者自己的晚年,這都是人尊嚴的一部分。」[19]財產權看似是一種物權,但其實質為人支配物,即支配自己正當所得的權利。
- 尊嚴權。尊嚴也是生命權和自由權的合理延伸。如果一個人若無尊嚴,那麽他的生命至多是一種無人格的形式。作為一種基本的人權,尊嚴的價值早在古代就得到普遍的認同,如陶淵明,不為五斗米折腰等。尊嚴權主要要求人們在社會交往中互敬互愛,文明禮貌。如果一個人的尊嚴權被否認,就意味者人們可以肆無忌憚的羞辱,威脅,騷擾,中傷他,那顯然他就失去了「作為人類」的資格,這無疑是和人權所不容的。
- 公正權。人權的普適性必然的要求每一個人都受到公平合理的對待,但現實生活中,經濟權力、政治權力、種族、國籍等,都會不同程度將人劃到不同的等級,那麽人權就變成有限的,有條件的,甚至成為特權階級的奢侈品了。而公正權是為了將人權平等的擴展到每一個人身上。公正權不僅是人權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它也是人權中其它部分的必要條件
然後再回到為什麼我不認同館長所說的「死刑可以解決有問題的人」這句話呢?就是很簡單的一句話
不把人當人的人不是人而是畜牲!而這正是人權中尊嚴權所說的失去作為「人類的資格」!
那對於失去「人類資格的某物」又有何講求其人權的必要呢?。所以我建議館長應改成「死刑可以解決有問題的畜牲」才對!。
所以我無法理解廢死的人在說些什麼⋯⋯為什麼要保障畜牲的「人權」呢?我記得人權是人類所擁有的東西對吧!畜牲是沒有「人權」的吧!
附註;以上是我個人的見解⋯⋯。
謝謝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