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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伴侶可不可以收養小孩?

作者:日熾酷愛Ace│2018-04-25 19:14:58│巴幣:8│人氣:725
有些反同人士反對「同性伴侶收養小孩」,甚至有人認為「同婚會使得同性伴侶可以收養小孩,為了避免同性伴侶收養小孩,所以應該禁止同性婚姻」。對於這樣的想法,我覺得這有幾個錯謬的地方。


對收養制度的錯誤理解


現行的法規制度,收養小孩並沒有太多針對「身分」的限制,沒有任何一條規定限制必須要「已婚夫妻」才能收養小孩。這當中也只有民法提到「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這意思是說,假如你已經結婚,那麼收養小孩就必須同時認你和你的配偶為養父/母,不能只認其中一人,而和另一個人不構成養父/母關係。既然沒有任何法令限制收養必須在「已婚夫妻」的條件下,這就代表單身的人也可以收養小孩,就算是單身的同性戀者也可以收養小孩。此外,也沒有任何法令限制收養小孩的人的經濟狀況,也就是說,就算你窮到脫褲子,你還是可以收養小孩。

單身的同性戀都可以收養小孩了,何以締結同性婚姻之後,就突然不能收養小孩了呢?如果今天一個同性戀A先締結了一段異性婚姻並生了小孩,之後他離婚且取得小孩的監護權,又和同性戀B進入了親密同居關係,那麼這個孩子勢必會生活在同性伴侶照料的環境之中。此時就算禁止這同性戀A和同性戀B結婚,或者禁止同性戀B與孩子成立收養關係,都無法改變這個孩子會在同性伴侶照料的生活環境中長大的這件事。既然這已經是不變的事實,那麼禁止他們取得法律上的身分保障,也只是使得這個孩子處在更沒有保障、更沒有社會資源、更沒有安全的生長環境。反同人士自以為只要禁止了同性婚姻,或禁止了同性伴侶收養小孩,就可以杜絕小孩在同性伴侶照料的環境中長大,這根本是天真到無極限的想法,又或者說根本就只是看到同性戀就刻意要多方阻撓、壓迫的種種藉口罷了。

反同人士這種以「兒童權」為藉口來打壓同性戀權利的作為,事實上反而使得兒童的利益受到更大的侵害,更詳細的說明可以看我的文章《兒童最大利益?你們只是在追求自己的利益吧!》


「權利」與「實務執行」的混淆


前一段我們已經知道,就算是單身或者窮到脫褲的人都可以收養小孩,有些人一定會覺得很奇怪,那為何不曾聽說有單身的人收養小孩成功的案例?也沒聽說過低收入戶還收養小孩成功的案例啊!

這就是「權利」和「實務執行」的不同。的確單身者、低收入者擁有收養小孩的權利,但在實際執行時,就必須衡量他的這項權利和其他人的權利是否相衝突,因為小孩也有小孩的權利。

權利的行使也有他的條件,例如人民的工作安全應該要有所保障,所以政府應制定工作場所的安全作業規範,或者在工安意外發生時,給予調查協助與急難救助,每個人民都擁有這項權利。假設今天一個人不幸遇上了工安意外,此時他宣稱他的權利,要求政府及雇主給予調查和補償,這很合理。但假設今天他沒遇上工安意外,工作場所也都符合工安規定,這時他若跑到政府機關說要求補償,這合理嗎?也就是說,人人都擁有工安保障的權利,但在「實務執行」上仍需有所條件,並不是擁有權利就等於必定且馬上要執行、馬上使得他獲得什麼樣的利益。又例如結婚的人擁有訴請離婚的權利,不代表一結婚就必定會離婚吧!所以將「同婚包含收養」講成是「必定收養小孩並導致小孩權益受損」,這也是不合理的。

申請收養後,通常媒合機構與法院會判斷這個小孩在A家庭與在B家庭,何者對小孩是最適當的,並裁定將小孩放到那個家庭。又或者法官會看,這個小孩留在育幼院(孤兒院)與進入C家庭被收養,何者對小孩是最適當的,若他覺得其實留在育幼院反而對小孩比較好,他就會裁定小孩繼續留在育幼院。(也就是C家庭無法收養該小孩)

擁有收養的「權利」,代表的是擁有宣稱、申請收養的機會,國家不應任意剝奪人民的機會。而在收養權利訴諸執行時,則看會不會影響到其他人的權利,也就是小孩的權利。依照目前台灣的司法實務,仍是以小孩的最大利益作為考量。因此,如果同性婚姻合法,那麼同性配偶理應也要擁有收養的「權利」。至於真的有同性配偶希望執行這項權利時,就交由法官依小孩的最大利益作為考量,來決定是否讓他們收養。假如法官認為小孩留在育幼院,會比進入這個同志家庭來得好,那他就會裁定小孩繼續留在育幼院;假如法官認為進入這個同志家庭,會比留在育幼院來得好,那他就會裁定小孩進入這個同志家庭。

擁有收養的「權利」,代表的是宣稱與申請的機會,並不是小孩就必定得被收養。我相信台灣大多數法官都是公正專業的,請反同人士尊重專業,把實務執行這件事交給法官。如果反同人士不信任法官的評斷,那也是去要求司法系統改進,而不是來攻擊、壓迫同性戀。


刻意限縮權利是基於婚姻的剝奪


由於現行法規下單身的同性戀都擁有收養小孩的權利了,那麼若是他們進入婚姻就必須放棄這項權利,這就是基於婚姻的剝奪。這種例子偶爾會見到,例如較早以前有些雇主會認為女員工如果結婚,就不能繼續工作,應該要被資遣,這就是基於婚姻的剝奪,或可以說是已婚懲罰。由於婚姻是個人的權利以及個人人生的選擇,是屬於私領域的範圍,若是因為個人私生活上的選擇,而剝奪他外部原本應受平等對待的權利,這非常的不合理,也不符合現代民主法治社會的精神。

反同人士很多的主張,不只顯露出他們對於現行法律的不理解,也顯露出他們根本就無視現代民主法治社會的精神。有太多時候,他們根本不在乎這些,他們在乎的只有能不能把同性戀全部掃到看不到的角落,以免他們自己覺得刺眼。
引用網址:https://home.gamer.com.tw/TrackBack.php?sn=3967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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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看我的廢文^^看更多我要大聲說昨天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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