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同婚人士一直說要立專法,堅持不能「共用」婚姻定義,但接受把一切「婚姻」有的義務與權利,也全部給「同性伴侶」的人,明顯地忽略了國際的適用性。
或許你這套專法在本國適用,但是到了別國,人家可以不當你一回事。世界絕大多數國家會接受他國人民的婚姻,也就是說一對夫妻出國,外國仍然會把這兩人當作夫妻。如果我們的同性婚姻合法了,那麼出國到同樣同性婚姻合法的地方,婚姻可以被承認。但如果一對同性伴侶用所謂「專法認定的伴侶身分」出國,抱歉,這專法只在你國家有,人家多半未必接受。在國外旅遊例如錢包被搶、例如生病進急診、例如護照身分文件有爭議,「配偶」往往可以參與,但「專法認定的伴侶」誰理你?
世界各國通常會直接認可他國的法定婚姻,但是就算是有所謂「伴侶專法」的國家,也未必會認可其他國家的「法定伴侶」,各國的伴侶專法所設定的法律地位、適用族群、權利、義務都差異甚大,國際上也沒有直接認定他國伴侶法的習慣,因此同性伴侶在國外絕大多數無法適用他國的婚姻法或伴侶法的身分保障。那些說「伴侶專法」可以解決權利問題的人,根本完全忽視了這一部份。同性伴侶出國,就最好不要出事,不然可能你救不了你愛人,甚至連陪伴他的辦法都沒有。
「伴侶專法」是不可能解決不平等對待的,就算你把這套專法寫得和自己國家的婚姻法完全一模一樣,仍然改變不了這不爭的事實。因為「婚姻」已經是國際所認定,但「法定伴侶」可不是。這就已經告訴我們,認為「婚姻法」與「伴侶法」是相同的,是「給予、施捨」同性戀的相等保障的人,根本就沒搞清楚狀況。
隔離但平等,根本是假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