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 立專法真的不能接受嗎?並不是反對同婚入民法。專法的意義在雙方各退一步,讓法案通過,讓同性伴侶的權益獲得保障先。如果大家只想玩零和,非要徹底殲滅對方,那就沒的談了。政治是妥協,不是這樣玩的。 你說同婚強迫誰改變價值觀了,你沒看到你們在這邊訕笑在這邊酸的反同婚團體,你沒感覺他們意識到價值體系產生危機,以至於,照此地的説法,語無倫次?從什麽時候開始,我們不再設身處地,從別人的立場來看事情了? |
我說:
我覺得這的確是很重要的概念:「如果大家只想玩零和,非要徹底殲滅對方,那就沒的談了。政治是妥協,不是這樣玩的。」
不過我覺得比較奇怪的就是所謂的「雙方各退一步」。
就我所知,我身邊的同志朋友對於和伴侶組成家庭這件事,都是希望能和對方結為配偶,也就是和一般目前婚姻沒有兩樣的配偶。這件事其實說穿了,關乎一個名分,和一種歸屬感,這部分跟異性在準備結婚時並無二致。真的要結婚的人,很少是因為去想到「因為可以獲得哪些哪些權利,所以我們結婚吧!」會想結婚的人,要的就是互相給對方一個名分、一個承諾,還有社會給予公認祝福的標誌。也就是說,這件事關乎著「伴侶相互看待對方,以及旁人(社會)看待這對伴侶的公開的心理認定」。而這認定的具體實踐,就展現在我們的法律當中,成為身分法當中定義人與人關係的重點法條,所以才放在民法這種根本大法之中。
所謂「各退一步」,講得好像同志獲得了伴侶的保障權利,就等於獲得了好處,所以其實另立伴侶專法也可以達成。但其實說穿了,會喊出什麼「同志伴侶的權利不受保障」云云,也只是在運動中為了說服他人的其中一個相對較不重要的理由,畢竟以「權利剝奪」來論述,較能夠引起大眾的注意以及認同。亦即,所謂「伴侶權利」從頭到尾根本就不是同志真正想要結為連理的目標,真正的目標還是上面所講的,個人與社會的認定與被認定。
婚姻平權運動,最初始的動力就是「我們想和你們一樣,擁有同樣的婚姻,擁有同樣的社會認定」。所以如果這目標沒達到,要說同志得到了什麼,其實根本也沒有。就算另立的專法,看起來拿到了一些什麼權利,那也不是想婚同志本來的目標。
零和與殲滅的確不是政治中最好的解決手段,但政治最重要的是搞清楚各方真正想要的東西是什麼。如果搞不清楚,一直拿著根本不是期望的東西來要求人家「退一步、妥協」云云,這很奇怪。用「權利剝奪」作為談判籌碼,說穿了也只是一種不得不,是一種「只好如此論述」的窘境。而這窘境,不就來自於反同婚方長期以來對於同志想結婚的動機攻擊?「想結婚是因為想毀滅優良傳統制度」、「想結婚是因為意淫兒童」、「想結婚是因為想搞性氾濫」,在這類抹黑之下,「權利被剝奪論」只好被拿出來當作不得不用的論述,至少這些容易喚起大眾同理心,也相對較不容易被抹黑。說真的,要說避免零和,要妥協,到底是誰把同志逼到這種窘境之中?這種避免零和的責任,又為何全部歸罪於所謂「不接受另立專法」的同志身上?如果不是那些抹黑,事情可以變得更簡單。
總歸,同志想要的東西沒拿到,就等於沒有「進一步」,既然沒有「進一步」,那如何再「退一步」?
以前同志被壓迫、被邊緣化,長期承受著上述的污名時,反同志者的「零和與殲滅」說實在話更甚於今日同志對於婚姻的堅持。今天走到這田地,歷史脈絡不就是同志向來被迫參與零和遊戲,並承受被殲滅危機而來的嗎?
「各退一步」聽起來很公道,但事實上,並沒有比較公道,在我看來向弱勢族群說「各退一步」根本是在耍霸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