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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權利與義務

作者:日熾酷愛Ace│2018-04-17 21:00:02│巴幣:2│人氣:431
一直有人認為,同性婚姻必須對社會有正面的「實質效益」,這樣才符合「社會觀感」,也就是說,他們認為同性戀應該盡到某些義務,才能享有權利。我對此很不以為然,因為就算不把婚姻當作不證自明的基本人權,對於一項權利所相對應的義務,有兩大重要概念:

1. 是他人對權利持有人負有義務,而非權利持有人自己本身負有義務。
2. 此義務必須與該權利高度相關。

例如人們有維護自己生命財產安全的權利,當你想要享受這個權利時,其他人就必須盡到「避免傷害你的生命與財產」的義務,因而對他的行為必須有所節制,例如不能在路上看你不爽就捅你一刀。相同的,由於別人也享有這個權利,此時你就必須盡到「避免傷害他的生命與財產」的義務。並不是因為你自己盡到「避免傷害他的生命與財產」的義務,所以獲得「生命財產安全的權利」,而是由他人來盡這個義務使你享受這項權利。簡單的說,我們所享受的權利,是別人盡了義務而得來的,並非是我們自己盡義務而來,這就是上述的第1點。

對於婚姻的權利與義務也是相同,當我享受婚姻權利時,我的配偶就必須盡到婚姻制度所要求的義務,例如對配偶忠貞義務、家庭扶養義務等等。反過來說,當我的配偶享受婚姻權利時,就換我來盡這些義務。因為這種相互享受權利,並相互為對方負起義務的關係,使我們有了「能夠盡婚姻義務才有締結婚姻的資格」的錯覺。實際上,若婚姻當中有其中一方並沒有盡到義務,而使得對方的權利受到損害,能夠聲稱其權利損害並要求損害賠償的,也只有配偶,旁人並無資格決定他們的婚姻是否繼續延續。

同樣的概念延伸,有一對尚未結婚的伴侶,若是其中一方很顯然的根本無法盡到婚姻的義務,那也只有他的伴侶有資格決定是否與他結婚,因為只有他的伴侶是這段婚姻權利的擁有者,他的伴侶才有資格對權利損害做出損害賠償的要求,旁人沒有任何資格以此禁止他們結婚。如果這個概念很難懂,那麼可以想想一個例子,例如新聞常常見到一對情侶的其中一人因車禍而成為重度殘障,永久失去生活能力,另一人卻仍然執意與他結婚,此時旁人沒有任何資格用「他都重度殘障了,根本就無法負起『婚姻雙方互負扶養之義務』」的理由來禁止兩人結婚。

至於上述的第2點「義務必須與權利高度相關」並不難懂,假如有人說「因為我有生命財產安全的權利,所以其他人必須盡到每天送我錢的義務」,這種說法是不對的,因為一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能夠維持,是基於不被破壞而來,而不是基於其他人送錢而來。「生命財產安全的權利」與「送錢給別人花用的義務」是不相關的兩件事。

然而現在卻有些人認為「因為同志族群沒有盡到減少HIV感染率的社會義務,所以他們不應該擁有婚姻的權利。」這種說法很奇妙,因為「減少HIV感染率」根本就和「結婚權利」無關,這違背了上述第2點的「義務必須與權利高度相關」。就算減少HIV感染率真的是婚姻的其中一項義務,那也只有配偶有資格可以來要求對方,旁人是沒有任何資格禁止他們結婚,或者勒令已經結婚的人必須終止婚姻。這就是上述的第1點「是他人對權利持有人負有義務,而非權利持有人自己本身負有義務」。這種以「未盡義務」為由,而自以為有資格禁止他人結婚的人實在很多,如果仔細思考,這些所謂「義務」,事實上跟婚姻權利根本沒有任何關係。

此外,同性戀族群有部分個案會濫交,沒有盡義務,所以整個族群都不可以享受婚姻權利。異性戀族群有部分個案會濫交,沒有盡義務,但卻整個族群都可以享受婚姻權利,這根本雙重標準!相信一定會有人反駁:「可是同志族群濫交比例相當高啊!」那我們應該反思:「義務是根據比例來決定是否實行的嗎?」例如張三有90%的時間都遵守交通規則,李四只有10%的時間遵守交通規則,我們仍舊認為兩人同樣都應該遵守相同的交通規則,不能因為遵守的時間比例不同就產生標準變動,例如我們不會因為張三有90%的時間都遵守交通規則,就制定規則允許張三可以在星期一、三、五盡情的闖紅燈。

反同人士往往將這些權利與義務的論述搞混,而做出很多荒謬絕倫的論述,這些論述根本就沒有進入公民社會去討論的必要,因為他們從最開始的前提就已經錯得可以了。與其說他們提出這些所謂「婚姻的義務」,倒不如說他們根本就只是想「刻意設定條件與門檻」,說穿了就是要刻意針對同性戀、阻擋同性戀罷了。這些要求並非什麼「權利/義務」,而僅只是「酬庸與條件交換」,他等於在說:「你們同志族群必須拿點好處給社會多數人,否則我們不給你們婚姻權利。」

最大的問題是,何謂「社會多數人」?說穿了不過就是既得利益者的多數暴力罷了。
引用網址:https://home.gamer.com.tw/TrackBack.php?sn=395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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