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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知還要瞎掰,就是罪惡

作者:日熾酷愛Ace│2018-04-16 16:57:06│巴幣:2│人氣:79
投票日前幾天,FB有些反同粉絲專業出現了候選人對「性解放」的立場一覽表,追查其來源,來自於護家盟的官方網頁。在投票日前,我無意影響大家對於這場選舉的個人定見,因此刻意壓抑了寫這篇文章的衝動,如今既然選舉已結束,應該可以好好來講這件事。

護家盟這次把全台各縣市的首長候選人對於「婚姻平權」議題的立場整理起來,然後冠上一個標題:「候選人之性解放議題態度」。當然,民眾支持什麼樣的候選人是個人自由,整理出這種對照表格也不是什麼問題。例如許多同志團體也整理了很多類似的表格,環保團體、反核團體、教育團體、性別團體等等等,都有他們各自的表格。我想,如果純粹因為某某候選人支持同婚,所以就不投他,這並不構成什麼問題。

構成問題的是,護家盟偷渡了自己對同志的抹黑,並放入其中。

護家盟的標題寫著「保護孩子,拒絕同運霸凌,拒絕性解放運動」,而他們又在自己的官網當中,對「性解放」這個詞下了自己的定義,他們說:「性解放意指『對象、責任、人數、地點』的解放」,甚至更進一步還自創了許多「解放」的定義

護家盟自己胡亂發明的定義:
1. 「對象的解放」:性行為應在夫妻之間,但性解放運動卻推動男男或女女,甚至人獸、戀童、亂倫的性關係。

2.「責任的解放」:性的基礎是愛,且帶有承諾與社會責任的。劈腿搞外遇是對另一半不負責任的表現,同運團體推動的通姦除罪化,以及「以避孕教育之名,行鼓勵性交之實」的性交教育都是不負責任的。

3.「人數的解放」:同運團體不斷的提倡及暗示多P性行為,在海報上及節目上都可以看到,混亂下一代對性的價值觀,家長團體及兒福團體應該正視此問題。

4.「地點的解放」:性行為或曝露的行為應該在秘室裏或家裏,在家裏你愛怎麼做沒有人會管,但把這些不堪入目的行為、標語帶到街上,讓大家看見,這樣就是人權嗎?那麼其他人的人權呢?孩子的保護呢? 孩子們有不受視覺污染的人權,請大家保護孩子,拒絕性解放。

護家盟對於「性解放」的定義實在錯得離譜。他們所說的那些事情,根本不是「性解放」真正意涵,「性解放」這個社會學名詞就這樣被護家盟的隨便空想給抹黑。我必須很直接地說,如果護家盟與反同人士們若不曉得「性解放」這個詞的真正意涵,就請不要瞎掰,更不要把這種瞎掰的事情強加在別人身上,還給縣市首長候選人貼上標籤。
無知還要瞎掰,就是罪惡!



關於性解放,這邊稍做一些說明。解放的概念,始自於1960年代美國的公民權利運動。「解放」有兩個意義,「理性啟蒙除魅」與「民主平等正義」,所以黑奴解放指的是讓人們以基本人權的理性角度,破除對於黑人的種種迷思和誤解,並在政治上追求黑人的民主平等權利。因此,「解放」沒有「氾濫」的意思,黑奴解放並不會讓黑人從此變成氾濫的洪水猛獸,也不可能賦予他們成為洪水猛獸的權力,這是最重要的事情,也是護家盟所搞不懂的事情。也就是說,解放這件事,一是擺脫過去的枷鎖並對未來產生求變的態度;二則是打破某些人對其他人的不正當支配,也就是消除剝削、不平等、壓迫這些權力的階層。
那麼性解放呢?

性解放就是「性的理性啟蒙除魅」與「性的民主平等正義」。

「性的理性啟蒙除魅」:性從宗教和傳統的蒙昧忌諱釋放出來,進入公共論壇的理性討論,性科學的啟蒙被視為性的現代化,性道德的討論也擺脫宗教和傳統教條。

「性的民主平等正義」:爭取性平等,亦即,人們不應該因為性的因素而被分成不同的價值/權力階層(hierarchy),因而遭到壓迫或歧視,也不應該因為自身的sexuality(如性偏好、性取向、性生活方式、性實踐、性身分)而造成在經濟、政治、社會地位、文化等資源和物質利益上分配的不平等。

最近台灣許許多多的社會運動,他們都告訴我們,這個社會存在者某些「階級」。例如有錢人可以遊走法律邊緣超額貸款,可以逃避應該有的產品檢驗而大搞黑心食品等等,但較沒錢的人就無法這麼做,此時「財富」就成為了一個區分人們權力的分類,也就是「階級」。同理,「性別」有可能成為「階級」,「種族」也有可能。那麼,「性」,也有可能成為一個階級。例如以前的台灣社會,認為「性」的唯一功能就是「傳宗接代」,因此,會以功能論來做為道德的依據,結果就是「不孝有三,無後為大」。這樣的道德觀,將無法藉由「性」獲得子嗣的人,歸類到一個低下的階級,遭受歧視與不平等待遇。

「性」所衍生的階級與階級壓迫還有很多,本文就不細講。但可以知道的是,無論如何,這些由「性」所造成的階級壓迫,往往並非是該階級的人所能選擇或控制的,因此這對於我們追求民主平等的社會,是一個很大的問題。所以我們才需要「性解放」,藉由性解放的理性啟蒙(以理性公正的態度去認識理解「性」),我們才能真正的了解這些被壓制在最底階層的人們,他們實際上所面臨的生命困境。而藉由性解放的爭取平等,才有機會打破這樣的階級觀,讓這些人從壓迫與禁錮中被釋放出來。

簡單的說,性解放在政治目的上,與目前許多公民運動無甚差異,但護家盟等反同團體就是永遠不懂,或者永遠裝傻。畢竟,他們正是盤踞在這「性階級」當中,屬於擁有解釋權與控制權的那一方,要他們釋放出手中的權力,很難。於是他們瞎掰,讓民眾恐慌,以為性解放是洪水猛獸。這是最可惡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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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1 篇留言

銀魂賽高
首先60年代的性別解放,其實並沒有真正衝擊到保守主義的勢力。真正改變女性地位的,還是歐美保守派的讓步。一個最具代表性的例子是薛芙雷(Phyllis Schlafly)在70年代發動的「反‧平等權利修正案」運動。身為一個受過高等教育的女性律師,薛芙雷除了同時兼顧母職、照料六名子女外,還成功地號召了九個州拒絕批准、五個州否決或撤銷當時試圖將「平等權」寫入憲法的修正案。這個保守主義的勝利,使得女性、黑人與同性戀者的平等法律權利延後了將近三十年、才逐漸由聯邦最高法院一次又一次的判決鬆動完成。倘若60年代的性解放真的衝擊了什麼,就不會有這麼嚴重的反挫了。
性解放運動的效果與意義,經常被許多學院派的女性主義者誇大了。而「誇大戰果」這件事情,其實是一個很危險的訊號,因為它反而讓很搞運動的人,在面對「真實存在的問題」時,變得盲目不已。而顯然這種因為「誇大戰果」的後遺症至今仍存在。

04-29 16:29

日熾酷愛Ace
謝謝你的評論
你說的很正確,誇大戰果是很危險的。
我認為人類的歷史就是這樣,往往會在兩極之間擺盪,或許某個時期的某個思潮可以席捲全國,但後續與其相對不同的想法和觀念會出現對其反挫。例如你提到的ERA,就是一個反對勢力的反挫。不過我仍舊覺得美國60到70年代的性別解放有其意義存在,就算只把焦點限縮著眼在司法系統,當時也是有不少的法案或判例算是樹立了新的里程碑。無論是EPA、Griswold v. Connecticut 1965,到後來的WEEA、ECOA、PDA及Reed v. Reed、Page、Roe v. Wade等等,在各個面向提供了未來判例援引或者法律行動的奧援。當然社會仍然存在不少歧視,或許保守勢力仍然繼續反對,但性別解放仍然對社會造成影響。從70年代開始各州的憲法法庭乃至聯邦最高法院一次次的判決所造成的鬆動,判例一個個的援引,也是建立在當初性別解放過程當中的法律成果,以及社會與外部影響的效應。
或許有些人真的誇大了戰果,把性別解放或性解放說成一夕之間取得全面勝利,當然這樣的說法是有問題。不過社會演變本來就是循序漸進,甚至常常交替擺盪,因為保守勢力有反挫,就要說這些運動沒有造成衝擊或影響,那我覺得這也是有點太言重了。
感謝你,很棒的留言,可以提供大家省思與思考的機會。05-01 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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