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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中的「項、款、目」

作者:鴨子 (๑•ت•๑)│2018-03-30 01:10:13│巴幣:222│人氣:25585
看判決書、起訴書、不起訴書,或是公文等文書
若看到引法條
比如「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

也就是排序為 法->條->-項->款->目
在上面那句中,法是刑法
而筆者就用刑法74條作個拆解
紅色為項,藍色為款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
起算:(第一項)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第一項第一款)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第一項第二款)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第二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第二項第一款)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第三項)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第四項)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第五項)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八條規定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

用到「目」的,如全民建康保險法,這就舉第10條
項紅色,款藍色,目紫色

被保險人區分為下列六類:(第一項)
一、第一類:(第一項第一款)
(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四)雇主或自營業主。
(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二、第二類:(第一項第二款)
(一)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
(二)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三、第三類:(第一項第三款)
(一)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
(二)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
      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
四、第四類:(第一項第四款)
(一)應服役期及應召在營期間逾二個月之受徵集及召集在營服兵役義務
      者、國軍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經國防部認定之無依軍眷及在領卹期
      間之軍人遺族。(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
(二)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
(三)在矯正機關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但
      其應執行之期間,在二個月以下或接受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者,不
      在此限。
五、第五類: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第一項第五款)
六、第六類:(第一項第六款)
(一)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
(二)第一款至第五款及本款前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以外之家戶戶長或代
      表。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及第二目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其
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


如果一條內只有一款,那通常書寫時我們就寫○○法第幾條
如刑法307條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由於只有一項,所以通常引用時可直接寫成刑法307條,而不用寫成刑法307條第一項

再看刑法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二項)
共有兩項
第一項即常稱的公然侮辱
第二項是加重公然侮辱

換刑法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第二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第三項)
第一項是普通誹謗罪
第二項是加重誹謗罪,也稱散布文字誹謗罪
第三項是不罰的要件,後段是本項之但書

舉例,今天我只想引刑法第310條3項,但我只想引後半部怎辦
可以寫成
依刑法310條第3項後段但書之規定「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又法條只有一項,但一項內有數款
這時同理亦可省略項而直書款
比如刑法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第一項)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第一款)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若我要引用本條第一項第三款
就可寫成311條第3款,而可省略項,因為沒有其他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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