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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戒嚴?
2009-4-12
最近某電玩業的電視廣告慘遭NCC處以禁播,理由是「物化女性」!既是「廣告」就應該依據廣電法來約束管理,從法源廣電法來尋找,在廣電法第四章廣告管理法則,第三十至三十五條中,或是廣電法實行細則第四章第三十三至三十六條中所寫,都讓人無法理解這廣告是觸犯了那一條?既然給了處分,就應該說清楚所犯何罪!
若不從法律而從觀感來談,有人說被罰是因為她刻意抖動半露的酥胸?若是如此,公車上的平面廣告並不會「抖動」的酥胸,為何也要撤除?而「物化女性」這個大帽子又是根據什麼標準?賣弄女性特徵就是物化女性?那滿街的胸罩、內衣、整形、豐胸廣告怎麼辦?如最近的「偷窺女模」廣告,其「偷窺」之視角與片中近乎全裸的尺度,還有只穿著內衣褲跑來跑去剪衣服的胸罩廣告,還有某四物飲料廣告,強調大胸才是女人驕傲之表現重點,是否都能冠以「物化女性」來處理?若無;為何只處理這則電玩廣告?
解嚴後的台灣廣告大鳴大放,充分表達出自由國家之氣度,怎麼就這樣的「視覺」呈現,就被冠上「物化女性」的大帽子?難道要我們退回到電影演出炒飯情節時,全部改成一陣狂風驟雨、花朵掉落的時代嗎?
我個人認為若有爭議,應該訴諸公義法律程序並一視同仁處理,看是限制時段播出,或是修改內容後播出!而非NCC與郝市長的作法,專權霸道的說「是」物化就「是」!說禁播就禁播!全然沒有給被告反駁或修改的機會,如此粗糙處理不是公權力的呈現,反而是濫用公權力的表現。
在上級這樣的大動作後,下級單位所產生的連鎖效應,也讓女模失去了工作機會(開球、演出等…),又有誰來保障她們的權益?或許她們只是這一波「亂扣帽子」的有形被害者,接下來是誰?報紙?網路?電影?藝術創作?或許這才是我們應該深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