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事發生在某一天,一個王都所寄來的某一封信。
這信寫著"檢察官起訴您,代表妳可疑,法官判您刑,代表妳有罪。"
檢舉人是圖書館的店員。
她檢舉的是小菓身上持有世界公敵的禁斷之書——黑靈魔導書。
一個法庭異端審問官問妳,風龍月,第三個禮拜暗曜日,早上去了哪裡。
小菓嚇了一跳,趕緊去查家裡和一般圖書資料。
一)傳票之概念
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規定,所謂「傳喚」,是指檢察官、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命令被告、自訴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例如證人)於一定時日至特定處所應訊之處分,而「傳票」即為實施「傳喚」所使用之文書。原則上,傳喚「被告」,應用傳票(參見本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而傳票上應記載被告之相關個人資料(參見本法第71條第2項規定),由偵查程序中之檢察官簽發,或者由審判程序中之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發(參見本法第71條第3項規定)。
(二)通知書之概念
在實務上,除了檢察官、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可能訊問被告之外,在調查犯罪第一線的司法警察(官)亦有調查犯罪嫌疑人之需要,為使司法警察(官)有執法依據,本法增訂第71條之1規定,賦予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必要時、得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之權力,以符實務所需。
(三)傳票與通知書之區別
1. 簽發主體不同
「傳票」係為檢察官簽發(偵查程序中),或者審判長或受命推事所簽發(審判程序中);然而「通知書」則是由司法警察(官)所簽發。
2. 適用對象不同
「傳票」原則上適用於「被告」,而「通知書」則是適用於「犯罪嫌疑人」。
3. 後續法律效果在形式上不同
傳票上應記載,當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之意旨,其後若被告果真「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此時檢察官、或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即得簽發拘票,對被告實施拘提(參見本法第75條、第77條第1項及第3項等規定);至於通知書,其在形式上,雖不若傳票般應記載「犯罪嫌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之意旨(參見本法第71條之1第2項規定),但是由於本法第71條之1第1項規定,犯罪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司法警察(官)得依照該項規定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因此「通知書」在實質上與「傳票」相同,皆具有將犯罪嫌疑人拘提到特定處所之效果。
「嗚嗚嗚...看不懂。」
小菓將這張傳票交給夢魔看,夢魔便說:
「真的還假的...現在還流行異種族之間的獵巫行動!」
「什麼是獵巫行動?」
夢魔:「獵巫是原指搜捕女巫與巫師或施行巫術的證據將被指控的人帶上宗教審判法庭。
此類事件被視為一種道德恐慌及政治危害。」
夢魔:「源自於對於未知的恐懼和對巫術的害怕導致獵殺巫術使。」
夢魔:「小菓會使用魔法,應該沒有關係。
重點應該是我的存在,我是魔族的人類,異端審問官在盤詢問妳,妳怎麼跟我在一起。」
「怎麼在一起...因為鍊金術翻書召喚的,這個不能夠說吧。」
夢魔:「這個鍊金術主要作用是什麼的?」
「外神和舊統治者等超然存在的創造以及召喚、咒語和文物的描述。」
夢魔:「那麼,風龍月,第三個禮拜暗曜日,早上去了哪裡。」
「去深淵古塔。」
夢魔:「然後呢?」
「找鍊金材料。」
夢魔:「然後呢?」
「爬塔。」
夢魔:「然後呢?」
「跟巴風特聊天。」
夢魔:「就在這,巴風特是有名的黑暗宗教惡魔之一,是現今為人所熟知的羊頭惡魔,也是撒旦的代名詞。
他在魔界中非常有名,專門研究超自然存在以及召喚文物的標本和死靈交配。」
「死靈?」
夢魔:「是的死靈。還記得三樓的手術台和書集嗎,那位大賢者在研究那些東西。」
「诶? 我、我不知道耶。」
夢魔:「現在,妳有兩個選擇。
一個是跟我回魔界,透過深淵古塔回去,一個是解放大賢者,為他和自己辯論正當性。」
「诶,可是這個書信是說,要到王國的閣見之間。」
夢魔:「沒有用的,我的主,人類是非觀念沒有妳想像的單純。
純粹只是談話內容,也足以認為妳在研究跟惡魔有關的書籍,這足以判妳死罪!」
「哇哇哇哇,那我該怎麼辦???」
小菓慌張了起來,她不曉得該向誰祈禱。
這一瞬間,一轉眼,自己變成光之子民的起訴對象。
這個衝擊,太過驚駭。
那麼,小菓該怎麼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