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是不打算在巴哈貼不起訴書,不過既然告訴人已經貼了,在這裡均不具名。
如果是真的被網路霸凌那請提告,但卻也常見有人是先做惡的一方,還拿著告誰來宣揚,好像這樣大家就要敬畏三分,而且只要貼出三聯單就先贏了,還
發起萬人公審。這是我的不起訴書,我們來看看
檢察官如何有邏輯性且一針見血的「揭穿」這種人。
檢察官說我的原文↓ 根本和告訴人無關,是告訴人主動跑來罵我,而我的反擊,只是
「『反諷』告訴人『轉貼涉及被告名譽事項』的之『不妥』」(不妥 = 他們到處貼的「洛月懶人包」)![]()
且屬於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的意見或評論,難以認為屬於公然侮辱罪的處罰範圍。
檢察官:「他(原告)是不是只要看到你,就貼那串」? (
原告等人到處罵我是共產黨且很多分身的「懶人包」,
當庭直接開給檢察官看)我:
他是只要看到我談到政治就出來罵人。 (我有提交
原告罵別人討論「蔣介石說台灣是託管地」的截圖,
他對於別人講KMT過往惡行特別敏感,比如我原文是KMT持槍押人搶地)
檢警是否會開心且樂於當你在網路上吵架顯神威的道具?
其實原告的朋友「白髮男」(用代號暱稱之) 在原告的三萬人討論串裡面高調發文,幫了我不少忙。
檢察官不認為原告是「真的」因為覺得自己名譽受損而提告,而是有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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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第一時間且持續的貼出傳票,鼓譟大家去「堵人」,大量想要被告面容和個人資料的言論,而這些言論即使不是告訴人直接說,但卻被證明和告訴人有關,比如陪同他去、幫他放話的白髮男。
下文提到的「其他巴哈姆特網友赴本署欲睹被告面容」就是白髮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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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告訴人主觀上難以被認為是因為名譽受損而提起本案之告訴。」
檢察官認定告訴人並非覺得自己名譽受損而提告,而是要濫訴,把司法當作肉搜、騷擾被告、網路上針對被告名譽如何的「道具」。
白髮男其實幫了我很大的忙,去證明原告的真實動機和目的且那些肉搜言論都與他有關,告訴人對檢察官承諾「不會再放話」但卻修改標題,指名並透過白髮男的文章放話,正好證明了那些肉搜和威脅言論都與告訴人有關。
俗稱的「認O」部分
檢察官: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的意見或評論。
告訴人先說一個女生很醜,這是我的陳述↓ 我還跟他說「你(告訴人)為什麼要批評別人長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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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也是我的陳述,告訴人先在不相干的PTT原文裡面說我壞話,我只是要他安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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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分我還提交證據給檢警,
告訴人之前在PTT,主動講我一個正妹朋友的壞話 (我們都互相見過本人模樣),而
那個正妹根本沒和告訴人講過話,也沒有任何過節。
去證明告訴人平常就是到處「主動」講人壞話且沒人想談論告訴人。
以下是檢察官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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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是這樣告的嗎?
你先在萬人面前對別人做A事,對方說以後要做一樣的A事回你,算恐嚇?
告訴人和白髮男很高調的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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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早已為告訴人遂行之事」、「內容無涉及加害生命、身體及財產」、「係以告訴人『先』在討論版上公布被告個人資料為條件」
結果是
讓檢察官更加直接的看清原告的濫訴模樣,以及他的討個資動機。
告訴人在三萬人面前說張貼臉書連結要告
這個跑去提告真的是分不清楚PTT板規和現實法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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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一看就是一臉來討個資然後騷擾的↓
尾聲
告訴人正在大吵大鬧說「彰化地檢署偏袒對方」(只因為對方是彰化人? 我還真沒聽過有這種事)
其實這個,恐怕是稍有正義感且正直的人,都會「偏袒對方」
我去原告報案的警局做筆錄時,那個才叫做...更偏袒?
受理他案件的警察只能很安分的做事,不能表示態度或意見。
旁邊其他警察就靠過來「裝熟(?)」想套我話:「原告是不是OOOOO」一開始是想套話,但原告真的一臉就是先到處罵人然後想透過檢警搞肉搜討個資並騷擾被告的,太多證據提出來後,旁邊的警察們沒多久就開始跟我「像朋友一樣」(我們只是初次碰面)一起討論這個案件、說原告有多扯,都在說他不是。最後一個警察對於
濫訴,且是要
逼迫檢警當作惡幫兇的厭惡:
「杜爛得要死喔,每個人都這樣就不用做事了!」(台語+大聲)人家警察要抓一堆比如高利貸的暴力討債、毒販那種真正的罪犯,每天工作量很大,花時間來當你「彰顯自己在網路上的神威」的「工具」,他們會怎麼想?
檢察官工作量更是爆肝等級,人家作何感受?
其實原告的三萬人串就已經承認是他「先」的了
其實濫訴者被稱作訟棍,在PTT甚至整個社會都是很惹人反感的,此事正巧可以當作借鏡
以上看誰可以幫我貼去場外,全部複製貼上就好,開新標題,標題用一樣的。
整天在網路上搞公審結果實際是網路霸凌的,還是在國高中生面前搞得,真的,都不是會讓一般人尊敬的對象,若非如此他們就不會把自己人生建築在網路上、且是他們根本不懂、事實上是搞砸的海市蜃樓裡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