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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善文創發表聲明對韋宗成提

作者:奈櫻│2018-01-13 11:06:33│巴幣:80│人氣:4405




韋宗成老師的言論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然後不少人也出來說自己也遇到跟韋宗成老師一樣的事情
且皆有附上法院的不起訴書




友善文創的彭傑老師也對此發表了看法



以上就是整個事件目前公開的資料



我先告訴大家不起訴書並不是勝訴,而是檢察官認為沒有上法庭的必要(也就是本案沒進過法庭)
如果要重新上訴必須要先撤銷不起訴處分,一般是要提出新的事證,也就是友善文創說他們有的錄音檔證據,但目前未對外公開

這件事如果是"撤銷不起訴失敗" 或 "重新上訴而敗訴"(按照往例幾乎99%會是這兩種結果),那友善文創的聲明就是對韋宗成老師的抹黑,彭傑老師的行為也跟他自己說的沒兩樣

但不管哪一種,在不起訴書出來的當下還發文宣告天下自己要對韋宗成老師提告,且文中用詞比韋宗成老師的言論還更詆毀他人名譽,我想誰對誰錯應該很清楚了

是說我還以為韋宗成老師終於因為之前那張圖妨害風化而被女權主義者告了,沒想到是友善告誹謗罪,這樣友善文創還要多花錢請律師去先撤銷不起訴處分才能提告,而韋宗成老師不用做任何付出,感覺是想帶風向結果沒想到韋宗成老師會拿出不起訴書吧



感謝網友metroid補充法律知識修正

文中的 :
重新上訴→應該是「重新續查」
撤銷不起訴處分→應該是「再議成功」
撤銷不起訴失敗→應該是「駁回再議」

我國的法律用語,沒有「撤銷不起訴處分」這種東西。不起訴不能撤銷,這個案子的檢察官可以結案了,不起訴被告等於就是沒事了。

對方如果在接到不起訴處份書十天內,提出再議,地檢署的上級單位高檢署,認為這個案子不應該不起訴,會發回原來的地檢署,換別的檢察官續查,案件還是在地檢署,原告被告重新全部叫來開庭重新問一次。如果還是不起訴,循上述程序,會一直循環下去,直到高檢署不再發回原地檢署,駁回對方再議為止。發回依法沒有次數限制,所以法務部長曾經提出修改刑事訴訟法,改成最多發回兩次,第三次檢察官一定要起訴。

提出再議不用提新的事證,只要高檢署認為原檢察官沒有查清楚就會發回。案件再議一旦被高檢署駁回,不起訴處份就確定了。有新的事證(如文中稱的錄音檔證據),要再另外向地檢署重新提出告訴,這個跟前一案已經不起訴的,兩邊沒有關係。告訴乃論的案件發生超過六個月就不用再提告了,公訴罪沒有六個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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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15 篇留言

黑火
友善提告,必敗無疑

01-13 11:11

奈櫻
目前看來好像還沒告贏過的,但不知為何他們還是選擇這種傷敵1自損9的方法,說真的不講出來也不會逼到有人拿不起訴書出來的01-13 11:37
碼農白蘭度
玩法律就是這樣囉 也要懂的才知道怎麼玩才行 這次友善只是玩輿論而已 然後手法還很…呃…

01-13 11:25

奈櫻
哪有人這樣帶風向的~_~01-13 11:38
黑糖
彭老師自己不也在K島做一樣的事ㄏㄏ

01-13 11:29

奈櫻
藏在心裡就好,小心被告(雖然後來也沒告成就是了)01-13 11:39
地頭蛇
還以為老師終於被女權告了,居然不是。

01-13 11:47

奈櫻
是啊,很意外,明明那篇炎上這麼誇張01-13 11:53
蒼井明

很友善

01-13 11:50

奈櫻
友善很友善01-13 11:53
゜ω゜)っ✂╰ひ╯
尊重,友善,包子,饅頭

01-13 12:08

奈櫻
尊重,友善01-13 12:22
石角
如果是選舉期間,女權團體就會出來提告轉移焦點了 XD

01-13 14:08

奈櫻
時間不對XD01-13 14:09
緑の夜
這家文創看起來有很多問題的樣子

01-13 14:33

奈櫻
可以google01-13 14:34
白(不願遺忘露西婭)
感覺一點都不友善啊...="=a

01-13 18:45

奈櫻
取名字要不是取符合自己的,就是取自己缺乏的01-13 18:47
夜行貓
反正台灣的漫畫家一直很弱勢

01-14 02:59

奈櫻
還要互相對立,很浪費資源01-14 23:25
送金寶叔叔入土聖盾使
彭傑在幹嘛 ㄏ

01-14 03:21

奈櫻
一直都是這樣的啊01-14 23:24
維克多.瓦爾特
感覺就像跟引戰者的起手式很像【理性、勿戰】

01-14 09:08

奈櫻
是的,感覺是想引戰01-14 23:24
悠久(U9)
當我看見老師不是被女權提告內心忽然有種失望感

01-14 19:59

奈櫻
+1[e20]01-14 23:24
巨像古城大鷲の桐生醬
大吉大勵.......開蟑大吉........吉.都吉.都可以吉

01-14 21:31

metroid
文中的 :
重新上訴→應該是「重新續查」
撤銷不起訴處分→應該是「再議成功」
撤銷不起訴失敗→應該是「駁回再議」

我國的法律用語,沒有「撤銷不起訴處分」這種東西。不起訴不能撤銷,這個案子的檢察官可以結案了,不起訴被告等於就是沒事了。

對方如果在接到不起訴處份書十天內,提出再議,地檢署的上級單位高檢署,認為這個案子不應該不起訴,會發回原來的地檢署,換別的檢察官續查,案件還是在地檢署,原告被告重新全部叫來開庭重新問一次。如果還是不起訴,循上述程序,會一直循環下去,直到高檢署不再發回原地檢署,駁回對方再議為止。發回依法沒有次數限制,所以法務部長曾經提出修改刑事訴訟法,改成最多發回兩次,第三次檢察官一定要起訴。

提出再議不用提新的事證,只要高檢署認為原檢察官沒有查清楚就會發回。案件再議一旦被高檢署駁回,不起訴處份就確定了。有新的事證(如文中稱的錄音檔證據),要再另外向地檢署重新提出告訴,這個跟前一案已經不起訴的,兩邊沒有關係。告訴乃論的案件發生超過六個月就不用再提告了,公訴罪沒有六個月的限制。

02-21 16:51

奈櫻
了解,感謝您的解說,會補充在文章中02-21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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