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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月之鑰殺人事件簿

作者:薄荷│2017-11-08 22:22:33│巴幣:14│人氣:804
  起因是昨天法緒上到刑法時,面對各種殺人相關法條,突然靈機一動:「假如把沉月裡的死亡案件拿來套用刑法分析看看呢?」加上今天剛好是沉月二卷六的到貨日(訂購當晚以海報剩餘量推算,博客來5分鐘賣掉400本不誇張!)於是就產出這麼一篇很亂來的東西XD

  不過敝人刑法也是初學,只能按課本跟法條下去推,有用錯的地方還請高人指正QQ

  以下案件為了防雷會按照集數順序,再說一次有雷,還沒看過的集數別偷看呀。

--------------以下正文開始---------------

〈卷一〉

案件A:大屠殺!西方城少帝三小時屠盡三十萬人

  「五年前的戰爭,東方城三十萬大軍一路勢如破竹打到了西方城門口。城破之際,西方城少帝恩格萊爾以護國神之姿降臨,手持四弦劍天羅炎,浮空於三小時內殺光三十萬人。」

  首先來檢視一下犯罪責任要件,恩格萊爾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故為刑法§13直接故意另外敝人在想長老團算不算刑法§30說的幫助犯,因為他們提供天羅炎(凶器)給恩格萊爾使用。

  不過五年前的恩格萊爾大約是十歲,刑法§18:「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犯罪行為人必須具備有責性,方能處以刑罰。因為十四歲以下是無責任能力人,所以儘管恩格萊爾一人打三十萬人,他還是可以逃過刑法制裁。否則算起來這應該屬於刑法§271普通殺人罪,是要被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至於刑法§23正當防衛:「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一開始面臨兵臨城下國家存亡危機的時刻,確實可以算是「現在不法侵害」,然而恩格萊爾明顯有防衛過當的情形──明明把人殺回水池重生就可解除眼下危機,卻開了四弦的噬魂之光,導致三十萬人魂飛魄散。所以說假如當時恩格萊爾滿14了,他的普通傷害罪依照14~18歲限制責任能力人,或者依照防衛過當,都還是可以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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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B:好痛!范統遭大火球之術擊中

  「新生居民范統,自沉月通道出來之際,不幸遭東西方城交戰雙方戰火波及,被西方城人所發之大火球正面轟中,半死不活。痛到幾乎靈魂離體的范統表示:『殺了我吧……』(反話)東方城綾侍表示:『丟回通道裡面宰掉,讓他重生。』范統隨即遭東方城王子珞侍以馭火咒賞個痛快,送上西天。

  這個案件有三點可以討論,首先范統中的火遁‧豪火球之術,本來是要打東方城隊伍的,卻失手打中這個倒楣鬼,屬於構成要件錯誤。(行為人主觀之認識與客觀發生之事實不相符合)再細分一點,這算是要件錯誤中的打擊錯誤(由於失誤,致使其所損傷之行為客體與行為人所認識而應受損傷之客體不相符合)簡單來說就是打錯人了。所以這應該算是法§284過失傷害或§276過失致死;假如范統大難不死就算傷害,放著不管結果死了就是致死。然而敝人不確定這算不算是那位西方城人士業務上之過失,畢竟去沉月通道搶人的隊伍,業務感覺有包含戰鬥這一項?就算他個過失傷害罪中的業務上之過失致重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兩千元以下罰金好了。

  再來是珞侍把范統滅掉重生的那記馭火咒,以刑法正常觀點來看,符咒殺人屬於不能未遂(客觀所使用之手段,根本不可能達成犯罪結果)中的重大無知,又稱迷信犯。雖然在現代社會中把企圖使用符咒或念力殺人視為一件很弱智無知的事情,然而考量到幻世就是個異世界,符咒殺人是可能的,當然就不算未遂了。

  由於珞侍是聽了范統那句話,覺得他好像痛不欲生,加上綾侍指點,乾脆賞他個慈悲呼伊死才丟符燒死他的,就表面上來看應屬刑法§275加工自殺罪:「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綾侍可以算是教唆犯,因為珞侍本來並不一定會殺范統,是因著他的指示才去殺的(惹起他人的犯罪決意)。教唆犯依所教唆之罪處罰之,應該是和珞侍同罪。

  然而由於范統長著一張會說出反話的嘴,當時他心裡其實是不想死的,這種口嫌體正直……啊不,心口不一的狀況,不知道刑法會不會考慮進去,畢竟這部分敝人還沒學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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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C:飛來橫禍!范統遭音侍騎魔獸輾斃

  「深夜時分,接引新生居民完畢的東方城隊伍回城,忽有龐然大物,拔山倒樹而來,蓋一騎著魔獸的音侍也。音侍大呼:『啊啊啊路中間怎麼會有人!』范統閃避不及,當場遭魔獸踐踏輾平。」

  在這個案子裡音侍很明顯是過失殺人,根據刑法§14:「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1. 應注意(預先想到狀況發生的可能性)→音侍即使是在半夜奔馳於大街,也該注意路上行人,畢竟路就是給人走的,冒出人來也很正常。 2. 能注意(有能力迴避結果之發生)→音侍有眼睛,可以看見路上有人。按照音侍的武力,要阻止暴衝魔獸或改變行進方向是可行的,大不了就殺了牠。(雖然他很可能寧願撞死人也捨不得殺他心愛的小花貓)3. 不注意(未盡注意義務)→啊音侍騎魔獸就沒在看路齁。根據刑法§276過失致死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兩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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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D:武術課老師率眾群殺,新同學慘死教室

  「東方城武術課第一堂,慣例由老師帶領同學,教導新同學如何克服對死亡的恐懼。新同學范統遭到邪笑的眾人一湧而上,亂刀砍死。

  下面想講的內容太長,這案件先跳過改天再補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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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案件E:穿刺!范統遭音侍閣防禦機制貫穿

  「范統於音侍閣吃飽喝足後欲借廁所,由於未遵照指示從解除禁令的左門出去,貪快走了右門,觸發音侍閣防禦機制,遭到數道金光切過並貫穿身體,當場重傷而死。」

  所謂貪快就會晚七天回家(笑)

  敝人還沒學到被「人」以外的機關殺死,算不算在刑法的範圍耶。畢竟刑法好像就是用來處罰人的?音侍會有所謂無過失責任的問題嗎?(他盡到了警告義務,叫他走左門,范統自己跑去撞右門,但音侍閣結界是他設的,沒有放警告標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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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案件F:惡靈附體?范統以劍術殺死西方城士兵
  
  「東方城雜魚范統於資源二區遭遇西方城士兵三名,面臨生死危機。其武器拂塵抽取其腦中不知為何存在的劍術記憶,令其於神智不明狀態下殺死士兵兩名,屍體死不瞑目。」

  這裡的范統屬於刑法§19責任能力-精神狀態:「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顯著降低者,得減輕其刑。」雖然動手殺人的是他的身體,但他當下腦袋一片空白,醒來就發現旁邊有屍體,自己人生第一次變成殺人犯。

  至於范統的武器噗哈哈哈,擅自抽出他不知哪來的劍術記憶讓他殺人,有點像是間接正犯的概念。(操作控制他人完成構成要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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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五〉

案件G:暴走!月退失控質變,殺人險殺友

  「東方城新生居民月退,於暗巷內遭仇視西方臉孔的新生與原生居民團體以好友范統為人質,進行無法還手的霸凌行為。月退於重傷狀態下神智不清,失控啟動質變領域,肢解屠盡霸凌團體後殺意未消,轉而欲殺范統。硃砂與音侍出面搭救范統,音侍與月退對戰,無奈之下動手將其殺死。

  這案件得分成三部分討論,第一部分是人渣們圍毆范統與月退,犯了刑法§278重傷罪,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旁邊助陣但沒動手的也犯了刑法§283聚眾鬥毆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由於他們都被暴走的月退殺光光魂飛魄散了,當然也不用面對刑責啦w

  再來是月退殺范統未遂的部分,由於他並非出於自己意志中止行為,而是被後來的硃砂劫走目標、音侍出手攻擊轉移注意,所以他不能算是中止犯,屬於刑法§25未遂犯。(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這裡的未遂是普通未遂,和前面珞侍符咒案的不能未遂不同,主體月退能夠殺人,採用的手段也能殺人,也沒有把客體范統誤認成稻草人或樹幹之類。

  最後是音侍殺死月退的部分,由於音侍的行為是出於正當防衛,保護自己也保護在場的硃砂跟范統免於暴走月退的不法侵害(殺/傷人),在刑事責任上可以減輕或不罰。當時的情境是「不把月退殺死,他們就會死」的狀態,故個人認為這裡音侍殺人並無防衛過當的問題,因為暴走月退太過強大,已經無法用普通手段壓制,只能殺死才能解除危機。

  至於月退的刑責,他當時的精神狀態也符合前面提過的刑法§19,然而與范統不同的是,這裡的月退並非完全喪失意識,只是重傷之下意識模糊,且被刺激到過去的記憶導致質變發生,感覺只是辨識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只能減刑不能免刑。至於§19後面所述:「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就會牽涉到,月退質變領域的發動,究竟算不算出於他個人意志的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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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過了卷七有劇情大雷,還沒看過且將來有打算看本書者請勿往下!

==============雙層防雷線==============

案件H:不忍卒睹!西方城少帝慘死臥房

  「第一劍從胸口橫劈至腹側,第二劍自右胸刺入,第三劍斬向雙腳,第四劍貫穿右手掌將他釘在地上。然後那雙手扼緊了他的脖子。使用王血後身體虛弱的少帝恩格萊爾無力反抗,遭侍讀那爾西持劍重創並奪走行動能力,最後被掐脖子窒息而死。」
  
  這裡也是改日再詳補,主要想探討的問題是,假如那爾西最後沒有上去掐死恩格萊爾,讓他自己慢慢失血致死的話,應該算是殺人還是重傷罪致人於死?主要判斷是看他的動機是想傷他或者要他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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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九〉

案件I:愛恨交織!月退與那爾西的正面對決
  
  「真實身分為少帝恩格萊爾的月退,帶領人馬殺至聖西羅宮內,與偽帝那爾西展開決鬥。那爾西使用遭到邪咒鎮住意志的四弦劍天羅炎,月退啟動質變領域並呼喚愛劍天羅炎。天羅炎掙脫束縛後化為人形,怒以噬魂之光重創那爾西。遭受致命傷的那爾西將死,月退卻回心轉意,使用王血救治。」

  這個案件也有點複雜,幾乎殺死(假如月退沒用王血救的話他就會死)那爾西的是天羅炎,然而天羅炎是月退的武器,且月退跟那爾西本來就處於決鬥狀態了。真正動手殺那爾西的是人形天羅炎,既然是人形,就有意志也能自由行動。嚴格來說,天羅炎原本可以成為既遂犯(已經達成犯罪結果-殺死那爾西),但是被月退中止了,把本來會死的人又救起來了

  如果是月退自己在戰鬥中殺傷那爾西,又回心轉意想用王血救回他的話,就構成刑法§27中止犯:「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月退原本要殺那爾西,但中途罷手了,而且也沒放那爾西在那裡流血到死,有積極救治想避免他掛掉;就算那爾西最後王血治療無效掛了,月退也算是中止犯。

  不過在責任能力上,刑法§18滿八十歲之人得減輕其刑,已經活了幾百幾千歲的天羅炎也不用負擔完整的刑責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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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末〉

案件J:驚!鬼牌劍衛比武誤殺皇帝

  「西方城鬼牌劍衛伊耶,與少帝恩格萊爾於天頂花園比武時,由於恩格萊爾突然恍神未抵擋劍招,當場被自家劍衛殺死,引起眾人一陣慌亂。」

  要保護皇帝的人反而殺了皇帝XDD

  敝人其實搞不太懂在像是簽了生死契的比武大會啦、雙方合意決鬥中傷人或殺人的話,也是照正常的刑法傷人或殺人罪下去判嗎?因為感覺雙方說好了要打、也知道過程中會有生命危險,而且戰鬥正酣時已經難以拿捏分寸力道了。這起案件中是恩格萊爾自己恍神放棄防禦,戰意高昂的伊耶收招不及照勢砍下去;伊耶符合過失要件中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但是在電光石火的時間內真的來得及注意嗎?

------------暫時休止線-----------

雖有複習法緒的功用,也不能打混把文章更太長不去看書XD
自己覺得邊複習沉月邊結合讀書有點好玩w
由於幻世是個多數人可以死了又死的世界,
殺人事件當然不只這些,有空再慢慢補~
再次聲明敝人只是法學入門小菜鳥,
如有論述不對之處,還請高人春風化雨教育幼苗(

※縮圖為《沉月之鑰》第一部卷九「晦影」內頁,
作者為水泉,繪者為竹官@CIMIX,出版社為天使
引用網址:https://home.gamer.com.tw/TrackBack.php?sn=378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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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6 篇留言

白煌羽

辛苦了

11-09 21:03

袋鼠
  等公車時看到這篇,覺得薄荷吃的這批很純噢(?),也來吃幾口看看。我只修過法學緒論(民、刑)和保險法,應該也算是幼鼠或幼苗,當作互相交(傷)流(害),一起來找找看答案><。雖然我沒看過《沉月之鑰》,但純得跟白紙一樣的好處就是不怕踩雷,可以不受影響看到底。如果有哪些需要補遺的劇情,就麻煩薄荷直接餵食了(張口)。

A
  刑法§30、幫助犯的部分,根據102台上1650決「對他人決意實行之犯罪有認識」,要看長老團提供天羅炎給恩格萊爾時,知道是要用來屠殺30萬人嗎。是的話,應該就是幫助犯。

Ref: 102台上1650決
https://books.google.com.tw/books?id=CP0sDwAAQBAJ&pg=SA4-PA67&lpg=SA4-PA67&dq=%E5%B9%AB%E5%8A%A9%E7%8A%AF+%E6%8F%90%E4%BE%9B%E8%8F%9C%E5%88%80&source=bl&ots=3RtN-Jm_ca&sig=TQ8m8acnd19PrJ0sV53yfuSWSU0&hl=zh-TW&sa=X&ved=0ahUKEwie_POf1q_XAhVINpQKHeQYD2QQ6AEIKjAC#v=onepage&q=%E5%B9%AB%E5%8A%A9%E7%8A%AF%20%E6%8F%90%E4%BE%9B%E8%8F%9C%E5%88%80&f=false

  雖然恩格萊爾如果是限制責任能力人,可以減刑,但屠殺30萬人,若套用數罪併罰,即使減刑仍能輕而易舉累積滿30年刑期。所以這樣量刑範圍應該算是30年起步,最高死刑。

Ref: 何種條件適用一罪一罰?? 何種條件適用數罪併罰??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317000015KK02212

B
  口……口嫌體正直的情況我沒學過,google也找不到。唯一找到相關概念的只有民法§135:「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若概念可以互通,應該是以范統當下的意思表示為主。

11-10 00:43

袋鼠
E
  設機關的部分,和家裡設致死陷阱抓小偷的情境一樣,要探討的是音侍設致死陷阱防小人這行為合不合比例原則。設這種致命陷阱當然違反比例原則,所以應該是防衛過當。
  
  過失責任部分,我有找到「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56號」(貼不了網址,詳細原文要自己google)的判決書:
「按行為人的行為是否該當過失犯罪的構成要件,首先須確定
 該行為是否係結果發生的原因。又刑法上之過失,其過失行
 為與結果間,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成立。所謂相當
 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
 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
 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
 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
 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
 ,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不相當,不過
 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最
 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92 號判例參照)。」

  所以假使要告音侍過失犯罪,由於音侍已經告知范統,一般客觀條件下,已經不必然發生范統(啊啊啊,選字一直自動跳出「飯桶」)誤觸陷阱事件,他的自作主張應屬偶然發生。因此音侍應該不算責任過失。

  連結是剛剛那篇判決的新聞,也是告知後被告業務過失致死敗訴的例子。

Ref: 學生不聽勸溺斃 帶隊無罪
https://disp.cc/b/163-9gnx

11-10 00:44

袋鼠
H
  應該就是看想傷他或要他死。

J
  簽生死契的情況,這樣應該算加工自傷罪的其中一種。刑法§282:「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成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Ref: 比武受傷,對方要負法律責任嗎?
www.follaw.tw/f06/9267/

  這個案件的過失部分,可以參考E案的因果邏輯和下面連結內文提到的:『德國客觀歸責理論對於過失犯構成要件該當性,除了因果關係外,需行為人之行為符合「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以及「風險實現」兩要件。』伊耶的劍招和恩格萊爾的死有直接因果關係,致死是刑法§282不容許的,風險也實現了,所以應該算過失。

Ref: 過失!民法刑法大不同 / 律師張源傑
www.zoomlaw.net/files/16-1138-43399.php

  終於寫完了T^T,不過我也沒太大把握,要是有發現錯請跟我說。

  看過這些命案,覺得范統好可憐啊……,過半的命案都跟他有關,人生好難。原本是早上等公車時讀不了流體力學,就來用自己貧乏的法律知識挑戰看看,結果上癮了,午休和晚上等公車時也在查,滿好玩的。一路看下來沒有被雷到的感覺,反而還是因為看到這篇文,自己才特地查了這作品的世界觀,意外覺得滿有趣的><。期末考完後來翻翻看。

  辛苦薄荷了。期待更新,等下次更新再來挑戰看看。

11-10 01:22

+9神聖騎士卡
哈哈哈,這篇好好笑,拿法律套用在故事中的情節來審視,很好玩啊。
音侍騎魔獸踩死人事件,
魔獸是不是可以算做交通工具,所以音侍是個駕駛人,你說的應注意而未注意是一個肇事原因,另外一個是超速行駛,雖然沒有限速,但狂奔很明顯超速了。

另外明知靠近城市會有行人,高速行駛會造成危險,導致無法避免的受傷或死亡。應當先減速慢行。明知有造成公眾危害的可能性卻依然執行,並發生事實,構成公共危險罪?

另外不知是否音侍經常騎乘魔獸辦公?傳令、或者載人、送貨,本案中未提到,或許可成為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笑)

「穿刺!范統遭音侍閣防禦機制貫穿」這個案件標題也很好笑XDDD,什麼啦……大半夜的。
這個人一直死亡我笑得都抖了……

這個案件……放置危險陷阱意圖致人於死,就算是在家中,也有殺人意圖。警告標語的設置不能作為脫罪理由。應該事先拆除陷阱或者使之不能觸發,否則未盡到保管陷阱的責任,使進入屋中的人受傷或死亡。

如果獵人將補獸夾放自家裡,又是開啟狀態,邀請客人進屋,不管是否有警告,就算是客人因為自己判斷不足的原因被補獸夾夾斷腿,我想獵人屋主還是得負起責任。XD

這真的好好笑喔,我沒有學法學,這是我百姓性的思維,改天接著看!今天累了。

11-26 02:47

薄荷
個人也對這個靈機一動的妙主意感到很得意ww(啥#
這樣說起來音侍可能一天到晚都在觸發公共危險罪ww
不過他騎魔獸單純只是帶著心愛的寵物兜風,公務幾乎無視,
也沒有人敢搭他這危險駕駛開的交通工具XD

范統就是個反話詛咒與倒楣到家的運氣娛樂讀者的衰尾主角(X
這個概念其實比較像是家裡的防盜保全系統,
走到不該去的地方就會觸動紅外線雷射光?
音侍帶他們走的是已解除防盜的通道,
范統擅作主張想抄捷徑,自己跑去撞機關那也沒辦法XD
後面還有另一件,月退跟著音侍走結果撞到沒解除的機關,
一樣被貫穿死亡,這種情況下才比較像神聖先生說的~

至於他的死後賠償,事後去重生地點撈屍(X)的珞侍表示:
「人家都叫你走左邊的門了,你還硬要走別的地方,說起來也是你自己蠢。
因此,音侍是不會幫你出這次重生的費用的。」
其實在東方城這種古代(?)社會,高官犯罪,平民范統是拿他沒辦法的XDD
就像當初音侍輾死他後來也沒討到賠償一樣ˊ_>ˋ

考期近啦敝人沒辦法回太快,上面的也事先跟人家申請過延遲回覆令XD12-01 19:40
任沉浮
加油,刑總不會可以問我。
  

12-18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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