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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磨殺驢(二)

作者:鴨子 (๑•ت•๑)│2017-10-22 16:02:23│巴幣:6│人氣:800
續前篇

民事訴訟就如同打拳擊賽
每回合間有中場休息
以這類標的金很低的簡易案來說
庭與庭之間大致都是排半個月到一個月之間
這期間,不是像拳賽讓你休息
而是讓你們去看要送狀過來,還是讓你去通知證人(包含串證)等等

筆者以前也說過,訴訟並不像電影演那樣,都是在庭上攻防
基本並沒這種時間,尤其簡易和小額訴訟
法官一庭排給這案的時間不會太長
通常複雜點難以短時間說完的,法官就會說那你再送狀來說明
而庭上法官的詢問,也大多是就先前送的狀內主張或論點來進行

而在開庭前,你若要法院幫你通知證人(有強制力)
那大多要在開庭前十多天就要送通知證人狀到法院
有其他訴狀要送,約在開庭前7天要送到法院(讓法官來的及在開庭前看)
不過這倒是沒強制性,所以當庭送狀的情況也常見
只是有些法官對這類情況會表示不爽就是,
但頂多就念一下,也不會怎樣

要注意的是,你的對手很可能搞些手段
比如書狀寄法院,而繕本在開庭前一兩天才寄給你(甚至不寄)
ps.對方不管寄啥狀給法院,繕本都要寄給你,讓你行使防禦權
讓你來不及準備對此狀的對應
這是極為常見的手法,法官也看習慣了,
頂多念對方說要在開庭五天前寄給對方(但不買單的還是很多)
而就此你可主張不對該狀內容進行辯論(來不及準備)

要預防這類情況
一樣善用書記的電話,比如快開庭前一週
打去問對方有沒書狀送去法院,如有,就去閱回來

第二庭時間為7月18,離第一庭完還有1個月又十多天
時間算很充裕
由於我方答辯已經在開第一庭前就出了,
第一庭對方也沒提出任何值得我方答辯的內容
ps.遷拖我方太晚寄,來不及看,但明明開庭前四天就寄到了
所以這時我們這邊只有等對方出狀
不過這時間內我們另出一份「聲請通知證人狀」
要法院通知「原告公司成型課副課長」到庭作證

民事聲請通知證人狀

案號:106年度○○○○號     股別:
聲請人即被告:○○○

為聲請通知證人到場作證事

一、 聲請人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正由鈞院以上開案號審理中。
二、 下列證人知悉與案情有重大關係之事項,請准予通知其到場作證。
(一)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型課副課長
待證事項:
(1)  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所附證據「105年12月30日約談記錄」。上載約談人即證人○○○,被約談人為被告○○○,約談地點中央走道。請證人證言,於105年12月30日,被告與證人○○○,在中央走道上,是否有進行如該約談記錄內容所載之對談。
(2)  當日約談時是否有出示該約談記錄? 並將上開約談記錄所載三項預估損失金額告知被告。
(3)  當日約談結束時,證人是否令被約談人即被告簽名? 被告是否拒不簽名? 被告是否曾訴說為何伊不簽名? 倘有,其理由為何?

謹狀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具狀人:○○○
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七日


當然,人是原告公司的人
我們聲請他當證人,他並不會說對我們有利的證詞
ps.況且他也是原告傳喚的證人之1
反而是他會依公司給的說法去證言,對我們沒利益
那又為何聲請傳他呢??

因為該張「偽造」的12月30日約談記錄,約談人就是他
而該張記錄友人根本從未看過,更別談有此約談事實存在
況且原告也出了大bug,造假前沒確認被告當天是否有上班

12月30日當天被告排休假,根本未上班(這事我們一直未在開庭時說,有其他預謀)
他居然能在工廠中央走道上約談到被告(約談記錄前一篇有貼)??
所以我們傳他,主要是讓他掰大點,掰的具體點,並讓他具結
為的是坐實他的偽證罪,和老闆教唆偽證

然後等呀等呀,等不到對方的狀
結果到第二庭開庭,對方都沒出狀
只當庭呈送了一堆不知所云的表單
如SOP程序啦,規格表啦之類的
對此訴訟其實並不存在必要性

第二庭就大陣仗了
原告帶一堆人去當證人
很多幹部長官都去了
PS.為何都幹部? 因為產線操作員早就被資遣了,
他不可能找非自己員工來串證

所以筆錄篇幅較大(但一堆無用的),這筆者直接節錄重點對答,
對話皆只貼大意,一堆較無關且涉專業的就不錄了

證人A:成型課副課長(即是我方與對方都傳的證人)

1.證人庭呈SOP標準作業程序書面(證被告對溢膠之應變操作未符合SOP)
2.證人證稱工具機允許之上限速度(證被告操作工具機超速導至損壞產品)
3.證人證稱有教育訓練,作業員都該知道此SOP規範
4.證人說明產品完成後之檢驗程序
5.證人證稱溢膠是產生於機台老舊不穩定
6.證人說明溢膠之處理程序,稱本情事係「重度溢膠」
而被告所採應變非「重度溢膠」之SOP(有過失責任)
7.證人說明機台生產速度與產生溢膠情況有關聯(證被告加速機台速度與產品損害有因果)

法官詢問證人A
法官問:12月30日約談被告記錄表為何只有你的簽名?
上面所載文字誰寫的?
證人A答:我寫的,被告看過不簽名

法官問:為何成品出貨了,還列為損害
證人A答:那是出貨到我們大陸協力廠商,不是客戶

法官問:12月30日約談記錄,你說被告不簽名,他有沒說為何不簽?
證人A答:被告沒說明,但今前幾次訪談,被告都認為問題主因不在他

被告詢問證人A:
PS.在法官讓當事人詢問證人過程中,法官若發現問題也會插話再詢問證人
此也有,較無關者就不一一列上
被告:作業員生產前有無需填寫任何文書
證人A答:有,生產記錄表、末件檢驗的記錄

原告詢問證人A:
原告:是否一但發生嚴重溢膠,不管生產何規格之產品均要停機並通知主管
證人A:要

證人B部份(成型組組長)

法官問:(提示訪談記錄,即證人上司約談證人B的記錄)為何有此記錄表?
證人B:12月1日我上晚班,我休息時間要出去路過被告機台,看到被告機台異常
那時我有看到他的速度,好像17米,速度超過SOP限制

法官問:SOP標準為何?
證人B:好像是8米

法官問:超速有何影響
證人B:會造成成品異常

法官問:當時被告生產的那支產品有無出現問題
證人B:因為我當時要出去休息,我有打電話給副組長,請他去看下
生產出來的成品好像有異常紋路

法官:剛說的8米速度,作業員是否均知要依照這樣標準作業
證人B:知道

法官:為啥知道?
證人B:因為上面都有宣布

法官:當下有無詢問被告為何速度超過標準?
證人B:有,他說快溢膠所以我叫副組長去看他機台是否有問題

法官:若溢膠,可否用加快速度來排除
證人B:可以,但有限定值,就是8米正負0.5米(指被告超出上限速度很多)

法官生產完是否公司要檢驗品質是否達標、是否有記錄、每一卷都記錄?
證人B:要,由品檢小姐作檢驗、會有記錄、每卷都有

原告詢問證人B
原告:是否一但發生嚴重溢膠,不管生產何規格之產品均要停機並通知主管
證人B:要
PS.和與證人A問一樣的問題

被告詢問證人B
被告:生產前測試的表單叫輪具記錄表知嗎?
證人B:我知那是測試後的表單

被告:上開記錄表品管小姐是否要在表上簽名蓋章?
證人B:要,但是是在操作員先行自主檢驗後

被告:組長是否需確認作業員自主檢驗後的參數是否正確
證人B:要

被告:組長坐離被告多遠
證人B:約4.9公尺
PS.連0.1M差距你都目測的出....夠強

被告:作業區是否有攝影機
證人B:有


證人C部份(成型組副組長)

法官提示約談記錄表(上司約談證人C的記錄表)

法官:該記錄表是你簽名?哪部份是你寫的
證人C:是我簽的,「機台發生嚴重溢膠‧‧‧」此段文字是我寫的

法官:為何要作上開約談記錄表
證人C:因為當時被告顧那機台,機台發生嚴重溢膠沒有立即處理
PS.那又干你鳥事?為何約談你?

法官:證人C有無看到此溢膠情況
證人C:是別的組員告訴我的

法官:有無去看發生啥情況
證人C:有,就是膠量過多

法官:看到膠量過多時,被告在做啥?
證人C:坐在機台前沒動作

法官:當時看到溢膠的情況為何(輕度中度或重度)
證人C:是重度

法官:你看到後如何處理?
證人C:我本人去調整機台

原告表示無問提詢問證人

被告詢問證人:

被告作業區監視器可否照到被告所操作之機台
證人:只能照到原料部份(意指照不到被告和機台)


證人D(特別助理,行政職)

原告詢問
原告:12月30日約談記錄表所載,系爭產品判定不堪使用,無法出貨是否真實
證人D:是
法官(插話問):你怎知產品不堪使用,無法出貨?
證人D:我們有先出貨到關係企業,算我們在大陸的營業所,看業務有沒辦法銷出去
PS1.意指他們不是出貨,只是寄去看有沒別人要買
PS2.都還不知賣不賣的出你就先列損失叫我賠?

被告詢問
被告:所以你們是先付運費到大陸,再試試看能不能出貨(賣出)的意思?
證人:我們會要求業務單位將這些消化掉(試著賣出)而不是確定已賣掉


證人E部份(副組長)

法官出示約談記錄表(上司約談證人E的記錄表)

法官:當時為何作這份記錄表?
證人E:公司認為有發生狀況,要我們作訪談
PS.老婆不懷孕約談鄰居就對了

法官:當天情況?
證人E:組長(證人B)打電話來告訴我,他經過被告機台時發現被告機台超速,
我過去看時發現速度已超過我們SOP速度

法官:當天有無跟被告說速度過快
證人E:我有告訴被告,要注意一下調整,被告當時在機台旁邊作操作,
我告知後他有跟我點頭,我就回去了。
PS.被告在操作? 阿不是說被告坐著沒動作?

原告表示無問題詢問證人E

被告詢問證人E
被告:作業區監視器可否照到被告所操作之機台?
證人:只能照到後方原料部份
PS.為何向不同證人詢問同一問題,是希望他們串的不夠好而有矛盾
其實這件筆錄大多重復詢問很多問題,所以重復的筆者大多不再列出了

證人證言部份結束


這時法官會詢問兩方對證人證言是否有意見
我方回答具狀補陳,
當然證人都對方的人,早都串好證了
對方一定無意見

法官詢問原告,目前主張侵權行為是起於「故意」還「過失」
對方仍答 都有
法官問原告是否還有其他證據資料,對方答容後補陳

但由於對方到現在根本未出狀(上一庭也說容後補陳,補到開庭還沒見到)
法官於是當庭喻知原告要於8月18日前呈送並寄送繕本給我方


上開SOP等文件被告沒拿到(原告只當庭呈送給法官)
所以被告當庭要求繕本
原告說SOP是公司「機密文件」可不可以不給被告
法官否決
PS.基本上你給法官啥,就要給被告同樣的繕本
你說機密? 當庭就算沒給,有意義嗎? 被告去閱卷同樣看光光
原告訴代的程度真的是....





之後法官喻知下庭是8月22日(與第二庭隔34天)
自行到庭,解散吃便當去

第二回合戰就到此結束
這時我方還是等待對方補狀,一次婊回去比較省事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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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2 篇留言

沁晞§玥
真是愈來愈精彩了,
是說法官聽到這裡會不會已經覺得原告方在硬坳了啊?

10-22 16:31

How祈爾斯
這個真好看

04-17 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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