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隨西方國家的看法,認為台灣在舊金山和約中並未歸還給中國,中華民國並不具有台
澎主權。目的是主張台灣主權屬於全體住民,台灣人民有權力行使「人民自決投票」來建立自己的國家。
由於「中華民國體制」在台灣有效統治的事實及國際社會對此事實的挑戰原本就微弱、
且越來越無爭議,因此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也漸失其意義(雖然「未定論」就國際法學理的觀點下,有極其大強韌性,並不易被扳倒,但在事實上,已經喪失其重要性)。
此時的積極建國運動者,因為中華民國擁有在台灣的主權已成為國際與島內大多數人的
法確信,因此在難以訴諸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但是卻可以藉著70年代以後,中華民國在國際上外交挫敗、孤立的事實,乘機主張中華民國就算曾經擁有台灣,但如今在喪失國際社會主流勢力承認的狀況下,已經不存在、不是一個國家了。
此說獨獨偏重「構成說」的學理,而且含有高度政治運動宣傳性。其主張理由是:中華
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爭的是對「固有中國」的代表權,而非爭要由「固有的中國」中分裂出一個新國家,所以,與中華民國政府斷交,表示在國際法上政府承認的政變,「固有的中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中華民國政府(就其自己堅稱代表大陸而言)理應隨著喪失被承認而滅亡或頂多淪為叛亂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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