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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個跨海追債案例

作者:鴨子 (๑•ت•๑)│2016-12-27 08:28:32│巴幣:6│人氣:1352
筆者前年協助的案例
大略說下案件經過

某甲為台籍人士,前往大陸重慶
委託大陸代辦公司協助開設公司行號
ps.即代辦公司收你錢,幫你準備文件登記及借你資本額存銀行備查,
當成功設立時代辦公司即會抽走資本額

後開設店面開始營運,但某甲經常藉口
公司集資,穫利可觀,又或公司要進貨
尚缺資金為由向大陸人民多人集資或借貸
許以極高之利潤進行詐財

後某甲和大陸人民某乙訴說,公司要進貨
此次進貨後銷售利益極高
倘某乙借他10萬人民幣,3個月後將償還13萬元人民幣

某乙仍不放心,甲某稱那我台胞證,台灣身份證押在你那
這樣我就無法出境,不用擔心我跑掉
ps.騙鬼,補發就可了,難道在大路掉證件就永久住那不用回了喔
基本上只要向公安處報遺失,請領證明就可憑證明出境,回國後再去補辦

遂取信於某乙,雙方簽力借據,協議書(願多給3萬的協議)
某甲並將身份證台包證交給某乙

但才過幾天,某甲租用之店面已經退租,人去樓空
電話不接,通訊軟體不回應
事後查證某甲已經跑回台灣了

然後才發現某甲在大陸不論借貸,拋售股權等不少
理由也都一樣,要進貨缺錢等等
但實際上某甲和某乙借錢隔幾天,該店面就已退租
也就是這是某甲以該店面撈最後一筆,根本沒啥進貨這回事

其後,受害人相互聯繫,其中有位台籍於大陸工作者也受騙
該台籍人士找到筆者,並提供一些受害人借款資料
其中以上述某乙之債權較為明確(有留下白紙黑字)
但要某乙來台灣告這10萬人民幣,也不合成本
所以經協調後,某乙讓渡債權給台籍人士,由他在台灣進行告訴
並簽立債權轉讓契約


同筆者上篇存證信教學有談到
債權之轉移,需通知債務人,所以這時依約由受讓人(即乙方)寄發存證信給債務人

後債務人收執,但仍不聯繫

下一步有兩種選擇,一是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另一則是起訴於民事庭
這裡我們選擇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先

當然,就要給法院你聲請的理由和證據,也就是「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

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
標的金:新台幣伍拾參萬陸仟零貳拾柒元
聲請人:xxx             身份證:xxx
住址:xxx
債務人:xxx              身份證:xxx
住址:xxx

為聲請支付命令事

請求標的:

一、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伍拾參萬陸仟零貳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緣債務人甲●●於民國103年7月27日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重慶市,以伊店面要進貨然尚缺貨款為由,向乙●借款人民幣10萬元,並稱此次進貨將賺取差額極高,願於同年10月27日償還並附加3萬人民幣以為謝金。然乙●仍不放心,甲●●遂稱「我的台灣身份證件,及台灣居民往來大陸簽注證都先押在你那,這樣我就沒辦法返台了」。遂取信於乙●致始借款予伊十萬元人民幣。此有十萬元借款收執(聲證1)及借款協議(聲證2)、債務人中華民國身份證(聲證3)、往來大陸簽注證(聲證4)足憑,

二、距料債務人所稱之店面於同年八月即人去樓空,而後債務人逃逸回台。拒不與乙●聯繫並還款。乙●遂於民國104年1月3日,將債權讓渡書(聲證5)轉讓予聲請人丙●●。後聲請人以存證信(聲證6)通知債務人此債權之轉讓,及令伊聯繫協商還款事宜。惟至今日,債務人仍拒不出面解決此債務。

三、今以年利率10%計算該債權10萬人民幣合50萬台幣,從103年7月28日至104年4月17日共263天利息為36027元,加本金共為536027元。

註:上方有誤,因10萬已加利息10% ,共36027元,這36027元是利息,於請求標的上又將這36027要求自支付命令送達後5%之利息,這叫利滾利,是錯誤的聲明
正確應為「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伍拾參萬陸仟零貳拾柒元,及其中50萬元部份,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此致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據
聲證1:借款收執
證2:借款協議
證3:債務人身份證
證4:債務人台胞證
證5:債權讓渡書
證6:存證信及收執

具狀人:丙●●
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  日

之後,因上方紅字部份談到的請求標的錯誤,利滾利了
於是有再陳報更正,後法院核準發送支付命令

但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異議,於是進入民事審理程序

民事開庭時,債務人未出庭,僅寄送書狀作答辯
書狀中被告承認有此債權,但主張

1.債權轉讓未經過我(債務人)的同意,此轉讓不成立

2.借貸發生於中國大陸重慶市,應以中國大陸法律為依據
據中國大陸合同法規定「基於信任關係所發生的債權不得轉讓」
所以此轉讓不生效力

被告第一主張不用說了,債權之轉移只需通知債務人,但不需經債務人同意

至於第二主張,有沒理呢?
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8條
債之契約依訂約地之規定。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項訂約地不明而當事人又無約定者,依履行地之規定,
履行地不明者,依訴訟地或仲裁地之規定。」

也就是說,若兩方另有約定,就依兩方約定為準
若無約定,以契約訂約地之規定(本案即是中國大陸重慶市)
定約定不明採履約地,最後項採訴訟地

所以被告主張應採中國大陸合同法之規定,而該借款契約簽定於大陸
所以這部份被告主張是有理的

但,何為「基於信任關係所發生的債權不得轉讓」???
又此債權是否為「基於信任關係所發生的債權」???

我們翻下中華人民共合國合同法第79條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比對中華民國民法294條
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其實是一模一樣的,只是中華民國民法多出了對第2款不得對抗善意(不知情)第三人之規定

而被告主張「基於信任關係所發生的債權不得轉讓」,其實是指「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基於信任關係所發生的債權不得轉讓」中所稱的信任關係,
是指如「僱傭、委託、租貸等產生之債權,係建立於較強的人身信任關係上,一般不得讓與」
ps.新編中國法,朱國斌,林來梵,徐孟洲 編輯

但我借你錢,並非是基於上述關係,而單純只是借貸關係
被告只是以文字去作片面自我解讀,但事實上他就單純只是個借貸產生債權

上面都已用狀打他臉了
外加對方辯論也沒來,由原告一造辯論
ps.他來也沒用,不來是對的

當然結果就是原告勝訴
該債權成功在台灣取得債權憑證
這順變說明如何取得債權憑證
在判決確定(雙方未上訴,或已不可上訴)後,會收到判決確定證明
接著有兩個選擇

一是進行強制執行(當然對方主動付款就免了)
強制執行的名義即是判決書和判決確定證明
但執行標的很多種,你要知對方有何可執行標的 比如房產、存款、薪水等
這些可至國稅局憑上面證明查詢(每查調一位債務之一項資料250元費用)

比如我查到對方雖無土地存款等財產,但查到他有薪水收入
這時就可執行他的薪水,讓他公司月扣他三分之一薪(大多只能執行3分之1)
若是查到有房產,就查封拍賣
但若強制執行無效果,或執行後無法達到判決書所判金額
這時法院就會發給你債權憑證

但若已知對方無執行標的,沒房沒產沒啥有價物沒薪水等
這時也就不用去強制執行了,可直接向法院聲請核發債權憑證
本案即是採此項,這貼出聲請狀範例

民事聲請核發債權憑證狀

案號:x度x字第x號
股别:x股
標的金:xxx
聲請人即債權人:xxx  身份證統一編號:xxx
住址:xxx
相對人即債務人:xxx   身份證統一編號:xxx
住址:xxx

為聲請核發債權憑證事:

一丶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業經 鈞院核發x年度x字第x號民事判決及確定並發給判決證明書在案。茲債務人xxx迄未履行,聲請人xxx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聲請逕行發給債權憑證。

此致
臺灣xx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物名稱及件數:
一丶民事判決乙份
二丶判決確定證明書乙份

具狀人:
中華民國x年x月x日


而真實上,`本篇所稱跨海的其實只是張債權轉讓契約書
在拿到債權憑證後
之後怎討款就各憑本事了,看要委託債務處理公司(合法討債公司)幫討或買斷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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