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的新聞
大意是有一夫婦回家後撞見小偷
後丈夫壓制成功制伏小偷,小偷暈倒
警察來後將小偷送醫,之後小偷掛掉了...
丈夫被起訴過失殺人,最後判刑二個月緩刑兩年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1027/36171451/
其實新聞所說的案件,之前即有網友問過,筆者也回應在提問下方
單看新聞看不到真像,新聞要的是聳動而不是事實。
從判決書描述看來,被告明知犯嫌已被壓制、產生手部抖動、喘不過氣、臉色蒼白。
就以上情況,是否還需以「左手施力推壓左臉並以右手反向緊拉衣領」,那是很有爭議的。
且被告亦自承知道拉住被害人張俊卿衣領可能造成他窒息。
那是否真的無法在犯嫌已產生上開徵狀時改採其他壓制手段(如常見的紐轉手臂等),
只要能達到壓制目的,也非得使用上列被告自承可能讓人窒息的方式來壓制?
外加此種形式之壓制進行至警方到來上銬後方終止
從判決書上記載警方到場錄音中,被告稱
「你先把他拷起來,我再把他鬆手,他要被勒死了」
「救護車要趕快一點,他可能快勒斃了!」
「你們要不要先把他抓起來做CPR」
及警方證詞
「當時張俊卿仍有呼吸,但已無意識,雙眼緊閉、膚色發黑」
故被告是否真需施以上開手法,直至犯嫌無意識
仍要等到警方對他上銬才鬆手?
所以一審法官雖認為被告施以防衛壓制,並不能說非必要
但以上開情況來看,仍屬過當
所以依過失致死,佐以刑法23條減輕其刑
在未達成和解情況
判決3個月可易科、緩刑兩年,也算是個輕判
PS.2審改判2個月可易科緩2年
其後 近幾日新聞看到
http://udn.com/news/story/7321/1945043
台大法律係教授李茂生於今年9月7日於fb發文力挺法官判決,並稱「有人不用腦」
當然看新聞下方留言,一堆幹醮那位李教授是難免的了
筆者也順道去看看李教授fb,覺得他文章倒還蠻風趣
但對於他稱「有人不用腦」這句筆者不茍同
因為他是教授,可能要留點口德
讓筆者來說就會是「有人無腦可用」,李教授您真是錯怪他們了
在這案尚未一審判決時(即最上方連結新聞那時),請注意新聞採訪的律師於知慶即說了
「但他認為屋主為護妻小,情有可原,研判法官可能予以六個月以上的緩刑。」
律師也是認為不可能無罪,但有機會緩刑
筆者在討論一個案件,首先有判決書就是先看判決書
因為判決書可以看到比較多的事實,而非新聞剪取部份來為文
若照新聞說的,丈夫正當防衛,而小偷死亡
大家都會覺得合理阿,為何要判有罪,這恐龍法官
但,是否正當防衛就新聞說的算??
請看筆者在幾個月前的回文(上方)
被告是否真需施以上開手法,直至犯嫌無意識
仍要等到警方對他上銬才鬆手?
ps.去推測是否因緊張等等等因素造成某情況並無義意,
倘真如此他於本案就該主張,而非他人去幫他推測
就如同李教授文章所說的
丈夫壓制行為已然成功,他真的有必要:
『一方面絞首,一方面向警察說「他快死了」』
『這句話就是個完整的自白。法官已經夠委婉了。』
只要去翻判決書,其實就真的是丈夫完整自白阿
你既知他可能窒息、承認有看到他產生窒息現像
你又說到警察來你才鬆手且還告訴警察他快被嘞死了
這不判你有罪才真是恐龍法官吧
文後,筆者並非是稱有相反見解者為無腦
事實上持不同見解者也不能說少數
但重點是至少他們翻了判決書 至少比只看新聞者多那一點點資訊
至少知法官為何作這種判決,他們能說出他們覺得不對之處
而非僅憑「我想、我覺得、我認為」況且依的還是「新聞內容」
不然我並不會覺得他是不用腦
而是無腦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