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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篇談通保法

作者:鴨子 (๑•ت•๑)│2016-04-04 23:09:29│巴幣:6│人氣:1989
之前以四篇談過通保法,大多是在猜測的皆段
本文稱最後一篇,是因為已經不用猜測,也沒後續談論的必要了

在前幾篇中,筆者作出很多推測
但事實上那扯遠了
根本不干所謂檢察官,或司法警察
或是法律上用字產生漏洞的問題

實際上的情況是,舉例
向巴哈等網路服務商調使用者個資
向電信業者調門號始用者個資
等等我們之前談論過的情況

是不需要用到調取票的
他也沒通保法的問題,而只是個資法的問題

所以諸如
通保法修正案施行後,網路罵人等等等將無法抓到人
這類論點全都不成立

引用網址:https://home.gamer.com.tw/TrackBack.php?sn=315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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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4 篇留言

aa12twtwaa
那請問fb使用隨便辦的email也就是人頭帳戶,在上面留言賣黃牛,就抓不到了?畢竟只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而已吧?就算一直沿線找到留言ip但是也要拿調取票,才能知道那個ip是誰在用?

04-27 22:28

鴨子 (๑•ت•๑)
基本上這種小案,誰會去大動作請調取,況且根本請不下來。有太多方法可取代查ip阿,他要賣總要收款,匯款帳戶持有人是誰? 要詢問 手機又是啥號? 甚至釣魚約出來面交 這都比去察ip還來的容易吧05-26 03:09

不太理解你的意思,如果查詢個資具有強制力
ISP及網路平台提供業者必須一定要提供的話
那強制力法源依據為何?

06-19 11:49

鴨子 (๑•ت•๑)
這部份只能用約定俗成來和你說
未必會有適法依據(至於有沒有,我沒問到所以不敢說)
或不會是我前幾篇推測的請求協助這理由也難說
因為據我所知部份非於國內經營的網站或通訊軟體對這些資料提供是不買帳的(據說LINE即是)
但實務上,也就是至今天確實是以上面所說的去作
檢方默許法院承認,倒還沒翻出過判決對此主張證據不合法的
至於這篇我能肯定的原因是,是因此詢問於負責此種業務之人 應該不難猜
06-20 11:07
阿帆
但通保法第五條規定清清楚楚的是最高三年有期徒刑

05-02 16:11

阿帆
如果調取了屬於違法偵查,但你如果承認那就另當別論了

05-02 16:12

鴨子 (๑•ت•๑)
以實務來說,無此問題,你可試著就此告警方看看,數日前在警局聽到有人報lol的妨害名譽,員警說:「阿這種一定查的出來的事,不用擔心啦」,┘況第五條是對通訊監查書的限制,指的是監聽之類活動。05-08 03:11
鴨子 (๑•ت•๑)
我還是認為 這應該會是個 搜索票搜查 和 配合搜查的蓋念 前者有強制力 後者無強制力 但結果仍有證據力 只要他造同意 後者也並無違法05-08 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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