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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人死為大」嗎?---人渣文本

作者:長信│2015-12-08 21:15:02│巴幣:10│人氣:350


當然這篇文章一段時間了,我純粹是看到一些爭論,所以手抖了一下就轉載了



馬英九的母親秦厚修女士在日前過世。
毫無意外的,這立刻引發對立兩方的新一波罵戰。

反國民黨者對秦女士是否擔任過特務,提出強烈的質疑,
而國民黨側則拿出「人死為大」一語全面還擊。

這種吵鬧不會有結果。

不過,「人死為大」真的是中國傳統道德規則嗎?
這是真正的道德規則嗎?

幾年前我寫過一篇論文,正好就是探討這個議題。
原文很長,我濃縮為以下的版本,讓大家能更快速的掌握我的看法。
當然我有修正一下,因為舊文寫得有點爛。

在中華文化圈裡,當某些人批判「亡者」時,
常有他人提出「人死為大」這條道德規則,企圖「封阻」對於亡者的批判。
「人死為大」要求行為者「不採取」某些行動,以免招致負面的道德評價。
這個道德規則的效力會隨著亡者離世的時間越久,而越來越弱。
而之所以不該批評亡者,其主要理由是「考量喪家的心情」。

在展開倫理分析之前,我先談談一些語源問題。

這不是我的專長,我只能盡力去找資料。就我的搜尋,「人死為大」並非四字成語,
《四庫全書》中沒有,一些主要佛教經典中也沒有。
以排除法論,其出現不會早於清乾隆,或只屬於民間智慧或俗語一類。
(「死者為大」也是如此。)

其可能來源,我認為是來自「為死者諱」的概念,
而為死者諱的概念最晚在秦漢之際就已慢慢普及。
我進一步推測這種概念隨著道教與佛教在中國的發展,
在搭配宗教信仰的狀況下,漸漸轉變成為「人死為大」。

但不管其起源為何,有沒有孔子掛保證,
「人死為大」本身會是個穩固的道德規則嗎?以下我會用主流的倫理學標準來檢測。

倫理利己主義

首先是倫理利己主義(ethical egoism)。

倫理利己主義是種「開明的利己」,會放長線釣大魚,
著眼長期利益,犧牲小利以獲取大利。其外在道德行動與常人無異。

或許某些人之所以會遵守「人死為大」這條道德規則,是因為利己心態。

他們擔心宗教的懲罰力量,或是來自喪家、社群的實質壓力,因此不敢批判亡者。
但如果批判亡者對自己有利呢?
他們應該會立刻放棄這條規則,因為他們看重的並不是亡者的名聲權益,
而是自己的,是以「人死為大」只會是他們的局部行動特色,
不會成為其慣常接受的活動模式。

因此,倫理利己主義者不會接受「人死為大」,因為「他們自己最大」。

利他主義

再來是利他主義觀點。
利他主義有很多種,最主流的應是辛格(P. Singer)的互惠利他主義(reciprocal altruism)。
他認為人類要互助合作才能長久生存,而為了維繫這種互惠關係不被破壞,
人類社群會發展出反對欺騙、反對彼此傷害的各種道德規則。

人們合作久了之後,會產生「友誼」,而在合作者死亡之後,這種情感可能持續。
是以有可能基於上述情感,產生出「人死為大」這條規則,以防止抨擊亡者的行為。
隨著時間日久,情感淡去,這種道德規約的效力也會逐漸下降。
這似乎相當符合「人死為大」實際使用狀況。

但問題在於我們使用「人死為大」一詞時,其「生效範圍」遠超過友誼範圍,
甚至涉及與我們沒有生活聯繫的死者,或某些我們有負面情感的人。

對於與我們沒有互惠關係,甚至會傷害這種互惠關係的人(一些犯行嚴重的罪犯),
我們仍然會援引「人死為大」來制止對其之批評。

所以,互惠利他主義者也不會普遍接受「人死為大」這條道德規則。

效益主義

利他主義中的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可以另外獨立出來探究。
效益主義者認為,對的行為,就是能為最大多數人帶來最大效益的行為。
其原則常被用以判斷公共政策的妥適性。

效益主義又可分為兩種。
認為每次行動前都要計算利弊得失的「行為效益主義」(act utilitarianism),
反對效益原則以外的道德規則,是以不可能產出「人死為大」這種彈性很低的道德規則。

規則效益主義(rule utilitarianism)則認為我們可根據經驗,
把經常產生較大效益的行動定為「簡便規則」,這讓他們較有可能推導出「人死為大」。
不過,「人死為大」真的能「經常產生較大效益」嗎?

不批判亡者,好像沒辦法替社會上多數人帶來什麼實質效益,頂多是讓喪家心情不要那麼差。
換個角度來看,或許是因為人皆有死,是以多數人都可能成為喪家,
因此人人都可能因此而「心情不那麼差」,社會的總合效益就能因此上升。

這樣的說法看似合理,但有一個潛藏的問題,也就是這樣的效益全然訴諸感情,
是否真的是理性計算下最佳的?
效益主義講求量化計算,而「人死為大」似乎無法帶來可量化的好處,
甚至有許多明顯的具體缺失。

中國尚有「蓋棺論定」一語,人死就可以對其進行完整的評述,
如果否定了負面批判的可能,只能正面評述,那這顯然對社會永續發展來說不是多好的影響,
因為亡者的錯誤並不能經過有效的反省與檢討。

是以如果把「喪家心情不那麼差」的效益與「社群因缺乏檢討而產生的負面影響」結合計算,
其效益是否還是正值?其最終的效益是否為大眾明顯可知?
如果不是大眾明顯可知,那為什麼由其推出的「人死為大」會成為道德規則?

是以「人死為大」也無法由效益主義論點導出。

康德式義務論

重視手段的義務論(deontology)或許能夠證出「人死為大」。
但康德派的人馬會支持嗎?康德認為個人生活「準則」(maxim)透過理性普遍化後,
就可以成為道德規則,而「人死為大」背後的「準則」又會是什麼?

以下是「模仿康德」的推理:我有個生活準則,就是不批評亡者,而透過我的理性判斷,
我也認為所有人都應該這樣作;而所有的理性人思索之後,也都應該導出與我相同的結論,
是以「人死為大」就可以由我主觀的「準則」一轉成為普遍的道德規則。

但有個問題是,康德認為可以被推廣的準則,必須本身是合於理性的,
而「人死為大」為何是個由理性所控管的準則?
如果「人死為大」這條準則是來自於「恐懼」,不論是對鬼魂或是對喪家,
那麼其情緒性會強於理性。

甚至「人死為大」這條規約本身就不太理性,因為其否定了理性批判死者的可能。

因此,不論是康德或是近似於康德的義務論者,可能都無法接受這種奇怪的道德規則。
   
洛斯式義務論

洛斯(W. D. Ross)稱能讓行為成為「對」的特性為「表面義務」(prima facie duty),
正確的行為一定包涵了某種或某些「表面義務」。

他總共舉出七種表面義務:正義、慈善、忠誠、補償、感恩、自我改善、不傷害他人。

「人死為大」最貼近「不傷害他人」這條表面義務,當然與其他表面義務也可能有某些關係。
感覺洛斯的觀點應該最能證成「人死為大」,但問題就在於,
洛斯的觀點其實沒辦法證成什麼:他的主張被歸類為直覺主義,
他認為當人碰到實際道德衝突時,還是要依直覺判斷哪一條表面義務比較「嚴重」,
就去做那「最大條的」。

所以他們這一派不會產生真實、具體的道德義務,也就是不會直接支持「人死為大」,
而是在某些條件下支持,而這「某些條件」又要靠當事者的直覺判斷是否符合。
反正靠直覺就對了,講了等於沒講。

德行論

麥金泰認為不可把卓越標準(standard of excellence)簡化為規則(rules)。
有些德行卓越者會尊重死者,但你不能把他的卓越表現化為規定來限制所有人。

或許在某些時空環境中,規則會成為卓越標準的「儲存載體」(stock),
但新進行為者除了學習並遵守這些規則之外,也可以打破這些規則來獲取成就;
相對的,這些規則體系也該在「自我破壞」方面保留某種程度的自由。
所以在我們追求卓越時,規則無法完全限定我們一定要如何操作。

「人死為大」的確有可能在過去是某時空環境下的「卓越表現」,有其優越性,
但是如果將之規則化,並過份強調其效力,很可能會讓我們失去追求真正卓越的機會。
因為追求卓越是一種動態過程,我們隨時都在推翻過去的卓越。

因此德行論也無法證成「人死為大」這條道德規則。


所以呢?

我不知道「人死為大」這條規則是怎麼跑出來的。我只知道兩件事:

第一,
在描述倫理學方面,這條道德規則在我們的社會中有著激烈的辯論,
不是為所有人所接受的共識,但的確有人強烈主張這條規定,也有人表示不屑。

第二,
在規範倫理學上,主流的倫理流派都無法證成這條規則,甚至可以明確推翻它,
所以它要麼來自非常弱勢的倫理觀點,要麼根本就不應是道德規則。

我們要如何從這種爭議中脫出?

最有效的方法,或許是觀察身邊德行卓越者的操作模式。
他是否會批評亡者,又是批評哪些亡者,又對何人保持沉默。
你不見得要模仿他,但你一定要試著思考他如此區分的原因,
你才能得到對自己有意義的答案。

倫理學沒有標準答案,只有對你而言的最佳建議,而這要透過你自己的努力才能找到。



嘛,純粹是想想一些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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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545晚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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