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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筆記】三階理論:犯罪的成立要件!

作者:丸顏喜多│2015-11-26 19:59:07│巴幣:60│人氣:31419
刑法是規範有關於犯罪的法律
任何犯罪皆可採用三階理論的方式來看,若所有要件符合,犯罪即成立。

所以三階理論可以說是所有犯罪的主幹,不論哪種犯罪,仔細去剖析最後一定是以三階理論來支撐整件犯罪事實的!(就像不管長得怎樣去解剖到最後都是骨頭?)
所以三階理論非常重要,熟記它即使法條沒背熟也能在答題時分析出一定的脈絡!

先來看看三階理論


犯罪要成立,裡面所提到的任何一點缺一不可!
接下來以實際例子來看最快理解:


阿銀走在路上,遇到爛醉的醉漢阿古試圖毆擊:
  1. 阿古揮拳後隨即倒地不起,無法再攻擊。但阿銀覺得好端端地走在路上沒事遇到瘋子心有不甘,使勁猛踢在地上的阿古,導致阿古重傷,阿銀有罪嗎?
  2. 若阿古並沒有倒地,而是繼續攻擊阿銀,阿銀反擊,導致阿古重傷,阿銀有罪嗎?
  3. 如果阿古沒有攻擊,只是爛吐在阿銀身上,阿銀覺得噁心不爽對阿古揍了幾拳導致阿古重傷,阿銀有罪嗎?
  4. 如果阿古只是不勝酒力,搖搖晃晃朝阿銀衝來,阿銀誤以為阿古要攻擊自己而揮拳,打斷阿古的鼻樑,阿銀有罪嗎?



接下來看看答案吧~


情況一:
先看第一項構成要件該當。以主觀構成要件來說,阿銀因為心有不甘而猛踢已倒在地上的阿古,阿銀自己內心有想攻擊阿古的意識,因此主觀構成要件上成立;再看客觀構成要件,客觀上阿銀確實踢了阿古,此行為也導致了阿古重傷,(刑法邏輯上對因果關係很重視,若因果關係不存在則很難定罪,有機會再詳談。)因此客觀上重傷害罪成立。

這裡還要注意一點,若阿銀本來只想「傷害」阿古(主觀意識為普通傷害之意),而無意使之重傷,則為傷害致重傷的構成要件該當。

(蓄意重傷還是傷害致重傷,兩者處罰內容差很多!若不是蓄意提出來判決過後可以少關幾年!)


再來看是否有實質違法性,看看阿銀在此事件上有無法規阻卻違法事由。所謂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即為若是因為以下情況,雖然為犯罪但卻能夠「阻卻違法」,比如摘除他人器官當然違法!是犯罪!但若是醫生為拯救病人生命而摘除器官,就不違法!

阻卻違法事由有以下五點:
一、依法令的行為
二、公務員依上級命令的職務行為
三、業務上的正當行為
四、正當防衛
五、緊急避難

這裡比較會想到的是,阿銀是否可以主張「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
答案是NO
因為阿古揮拳後就倒地不起,阿銀才開始踢他,阿銀的攻擊並不是在阿古正要攻擊他的那個時點,阿古的攻擊行為已成過去式而非現時,這樣並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所以沒有阻卻違法事由,也沒有超阻卻違法事由,具有實質違法性!

但如果阿銀不懂法律,誤以為自己的行為算是正當防衛,在審判時提出可能視情況減輕罪責,處罰減輕。

最後看看阿銀是否具有罪責,我們加設阿銀已滿18是成年人了,因此具有刑法上之責任能力。也具有故意與不法意識(心有不甘想踢阿古),有期待可能性(無期待能性,意為社會不能期待正常人在那種情境下不會犯罪,因此免除其刑。),因此具有罪責!

以上,
構成要件該當滿足、具有實質違法性、具有罪責,所以阿銀的重傷害罪成立!

刑法§277 傷害罪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278 重傷害罪
第 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看到這裡大家都辛苦了,這才回答了第一題啊啊!(佩服起法律系同學)

休息一下,再讓我一口氣快速講完剩下三個情況,第一個情況講得很詳細,剩下的我只會點出和情況一不同的地方,一樣的部分就不贅述了。


那麼,開始囉!


情況二:
因為阿古繼續攻擊阿銀,阿銀乃對於阿古的繼續攻擊而反擊,此可因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

刑法§23
第23條(正當防衛)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注意!法條上說的是現時不法之侵害,因此情況一不行的正當防衛在情況二就可以成立了。
所以在此情況阿銀並不違法,不構成犯罪!



情況三:
阿古嘔吐在阿銀衣服上,雖然也是不法之侵害(可能毀損阿銀的衣服),但這樣的侵害並沒有「持續」一直發生,也就是說阿銀在打阿古的時候,阿古對阿銀的侵害已經結束了!所以又是那的時點的問題,阿銀在此不能主張正當防衛,而以傷害之意傷害了阿古使之重傷,阿銀的重傷害罪成立。


情況四:
阿銀誤以為阿古要攻擊自己而反擊使之重傷。客觀上來看此事件,阿古實際上並沒有攻擊到阿銀。但阿銀因為自己的誤判,以為客觀發生侵害而反擊,這在學說上稱為「誤想防衛」。在構成要件該當中,主觀意識排除故意,成立過失,因此阿銀在此成立過失傷害罪。






終於說完四種情況了,歡迎有疑問或覺得有不對的地方留下意見一起討論!


整理得很辛苦,以上內容若要引用請通知並註明出處!不得任意轉載


參考書目與資源:
林東茂《刑法綜覽e6》
廖震 《刑法(含概要)》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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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3 篇留言

齊格菲奇恩・高雄尼克
中華民國刑法_第278條=重傷害罪是不能和解,因為沒有包括中華民國刑法_第287條=告訴乃論。[e34]

11-26 22:32

丸顏喜多
你刑法好熟練啊!感謝補充[e35]11-26 22:51
丸顏喜多
所以告訴乃論的刑事案件可以再第一審判決前撤回 和解囉?11-26 22:59
齊格菲奇恩・高雄尼克
告訴乃論的罪,

刑事訴訟法_第237條=(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
第一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第二項:得為告訴人之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刑事訴訟法_第238條=(告訴乃論之撤回告訴):
第一項: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第二項: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e34]

11-26 23:06

丸顏喜多
謝謝你!這樣我就清楚了[e35]
我也要考刑事訴訟法,但才剛開始念而已,很多概念還都不懂XD11-26 23:10
只是路過(´・Д・)」
難得看見巴哈有人Po關於刑法的文章,推個

03-26 11:24

丸顏喜多
謝謝[e35]因為那時候準備考試想說自己整理一下也比較有概念 你看都n年前的事了哈哈哈03-26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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