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亞里斯多德的正義?
古希臘時期的亞里斯多德認為正義是法的具體表現,並將正義分為三類。
(一) 平均正義
所謂平均正義,顧名思義就是要均等,意思為每個人之人格應當在法律地位上互相平等,且不給予任何差別待遇,此思想符合我國憲法所保障人之平等原則。
(二) 一般正義
所謂一般正義指成員為團體構成員,應共同負分擔義務,且義務對於團體中之成員皆相同。此外,此義務須賴有法律規定,故又稱之「法律正義」。
(三) 分配正義
所謂分配正義是指應配合每個人的才能、經驗、勤惰、健康等條件,給予不同待遇,以符合實質上的平等,而非齊頭式的平等。
平均正義之思想影響日後私法領域之原則,例如民法第六條之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由此可知,任何人皆具備權利能力,即呼應平均正義思想。
一般正義與分配正義之思想則影響日後公法領域之原則,前者如男性服兵役的兵役法,符合一般正義;後者如我國稅法對於所得稅之課徵,顧及每位納稅人的經濟能力不同而採用累進制度,符合分配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