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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書狀書面證據之引用及自稱法

作者:鴨子 (๑•ت•๑)│2015-11-17 20:38:03│巴幣:12│人氣:16504
一般我們列證據名稱可分為下列(及書狀中自稱)

聲證:聲請時用,如聲請再議、聲請支付命令等(自稱聲請人)
告證:刑事公訴時告訴人列的證據(自稱告訴人)
原證:民事行政等原告的證據(自稱原告)
自證:刑事自訴人的證據(自稱自訴人)
被證:刑事、民事等被告的證據(自稱被告)
反證:反訴人即反訴原告的證據(自稱反訴人或反訴原告)
上證:上訴人的證據(自稱上訴人)
被上證:被上訴人的證據(自稱被上訴人)
PS.另於訴訟相關文件,如存證信中,自稱本人或發信人、寄件人,稱對造為台端
等等等等 還有很多

但這並沒硬性規定
你搞不清處,可用「證1、證2」或「證據1、證據2」等
只要看的懂,也都是允許的

舉例如你是被告,告訴中進行反訴
這時你是本訴被告,反訴原告
那證據怎該取啥名、又該如何自稱?
其實也不難,你就以反訴原告第一人稱
一路用反證就可以了,包含對本訴的答辯,
原該是被證,但直接用反證亦無不可
主要以不產生混亂,法官看的懂就可

再舉例,假設民事你告人,一審你贏了所以不上訴
對方不服上訴,這時對方自稱上訴人,而你就是被上訴人
而不再以原告被告稱呼
若兩方都提上訴,則兩方都是上訴人暨被上訴人
而在書狀中以第一人稱稱自己為上訴人、對方為被上訴人即可
舉例
上訴人暨被上訴人馬小九(下稱上訴人)  
被上訴人暨上訴人陳阿扁(下稱被上訴人)
而法官稱你們分別為 上訴人馬、上訴人陳
若姓一樣只好稱全名了
另對於自稱或他造稱呼不瞭解的 自稱自己姓名、亦稱他造姓名,這也是可以的


再談列證的編排法
假設你在民事起訴狀中列了 原證1、原證2、原證3 三個證據
那在下一張狀該從4排、還是回到1呢
其實跟前面談的一樣,沒硬性規定,
兩者都可以,但建議從4開始

因為我們在引用證據,比如說我們要讓法官知道證據在哪
我們可能請法官看證據7好了
若你是一直接著排,那證據7只有一個不會重復
若你一狀就歸0重排呢,你就要說,請看xx狀證7
當你送的狀多了,證據數多了,保證就亂掉
法官在寫判決引用證據時,可能也會邊寫邊問候你老母

另外,證據編號以一個審級為準
假設一審時,你的證據是1到5
二審時若你出狀,證據還是回到1重排
如一審是原證1到原證5
二審 可能是上證1 或被上證1

若一審和二審所引用證據名可區別(如原證和上證)
那在書狀中,需引用證據時,你稱原證,法官就能知你是引一審證據
反之稱上證,法官就知這是這一審提出的證據

但若你不知怎區分呢? 一開始就用證1、證2....證x
這時若要引用前審證據,比如民事起訴狀的證1呢
你可寫成 原審卷證1

下面來談如何在書狀中插入證據
一般若能放入書狀內(能印出來)之證據,如照片等
大多都會放在整份狀的最尾頁
比如你告訴狀有5頁,這五頁後可能第6 7 8頁就是你放證據圖片的地方
引用法即是在需引用的段落,以括弧註明證據號  如下圖


這是較常見的作法,但一樣無硬性規定,你要把圖直接插在文字下,標註x證1,這也並無不可
只是這樣在編排上麻煩,還要考慮印出問題
倒不如將證據排在最末,一頁就是一張圖來的方便

若引用的證據是錄影,通常會將重要部份截為圖片放在訴狀內列證
另外附個影片檔給法院(通常是光碟 你愛用隨身碟也無不可)
書狀內引用法舉例
詳見10x年x月x日x時錄影檔案  幾分幾秒處(告證x)
告證x則是該分該秒錄影截圖

若為錄音檔,則要制作譯文,連同錄音檔案交給法院
譯文指的是,把錄音內容換成文字並標示時間人名(錄音檔幾時幾分幾秒位置)
舉例如下

00:01  陳阿扁:阿扁錯了嗎? 難道阿扁錯了嗎?
00:07  馬小九:如果這不是關說,那什麼才是關說呢?

在書狀引用時,可寫成

10x年x月x日x時錄音檔譯文0分1秒處,陳阿扁稱......

最後,有人會將整份書狀 下方(即xxxxxx公鑒下方、具狀人上方)
加上證據列表及簡略說明 如

證據:
告證1:巴哈姆特xx版 104年11月17日截圖
告證2:巴哈姆特使用者xxx小屋內留言截圖

當然,這是可有可無的,筆者通常不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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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3 篇留言

香水
這是大二才會上嗎?

11-17 21:55

鴨子 (๑•ت•๑)
大八才會上11-18 08:58
香水
...大8是啥?

11-18 09:17

鴨子 (๑•ت•๑)
GOOGLE11-18 16:51
諸葛靖
請問一下樓主,如果是刑事案件的 告訴人 要寫 陳報狀 給檢/院方時

一樣是用告證X嗎?

03-27 20:46

鴨子 (๑•ت•๑)
是個 但用證X亦無所謂03-30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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