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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GP

抵制惡房東

作者:鴨子 (๑•ت•๑)│2015-09-02 07:42:47│巴幣:10│人氣:3367
這幾天發生的事,一位網友受惡房東威脅,而找我請求協助
事情大略是,網友二人承租房東的套房,月租6000
租期至明年五月,而剛搬進住不到半年
房間大門發生些許損壞,且電器中電磁爐也損壞
但那些東西本就不是新品,非人為損壞應由房東付責修付
但房東先是稱使用者付費,電磁爐房客要出錢修
後又稱門才裝「兩年半」,是「全新」的,是你們使用不當弄壞的
要由你們出錢修

後來房客至該縣同鄉會臉書討論區發文詢問房東主張是否合理
並未提及房東名子,但巧的是該臉書討論區居然就有數位
能猜出該房東是誰,且也說他們租時一樣發生過這類不娛快的經驗
比如說,其中一位稱當時退租要交屋時,房東去廁所按了一下沖水馬桶
然後就說馬桶阻塞,要扣1500押金。
後來該房客去試,按下根本沒有阻塞,連試三次都正常
況且,阻塞原因百百種,也可能是化糞池阻塞,這怎能全要房客出錢修

後來房客找到我,我覺得不合理,於是要他們不要出錢先修
房東知道他們不出錢修,傳line說要他們搬出
於是我讓他們回應房東,那你要賠我多少違約金?
房東一直避而不答,所以我讓他們直接送存證信給房東

台端於民國一零四年租予寄件人之○○縣○○路○○號○樓前處之房間,其家電用品電磁爐,及該房建物大門皆已損毀。此損毀不出於寄件人之故意,應由台端負責修膳。另以上物件之損壞,已侵害寄件人對上開物使用權,及影響居住品質。寄件人今依民法第四百三十條,以存證催告台端,迅為膳修上開二物件,以維寄件人之權益。特此催告。次查寄件人與台端上開房屋租約至民國一零五年○月○日,至租約到期前,除非台端提出合理之賠償,否則寄件人決不接受片面解除契約。依法於租約期限內,台端不得任意侵入或以任何理由致生妨害寄件人行使權利或行無義務之事﹝包含請警員陪同開門進入亦同,本人特此聲明禁止台端進入上開租所本人所租貸之房間﹞。倘發生上開情事,寄件人必追究刑法第三零四條及三零六條所述之罪責。祈請台端切勿自誤為禱。

意思是存證房客有依民法第430條作催告
我有叫你修了,你不修,好那這房間已無當初承租之價值
到時看是我要下個月租金直接減半付還是怎樣,你不爽來告我呀
存證信後半是警告,於租約滿期內,租所權利屬承租戶
縱然他是房東也不能進入。

因為之前發生過,這位房東帶員警私自開啟另一房客房間的事
房客在門內已錄影存證拍到他開門畫面(此部份預備告訴)

有個要點是,該租約並無公證,就算發生爭議,也不能直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要再經過民事裁判才能決定房客該不該搬。
退萬步說,就算租約有公證,也要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更沒這種帶著警察就能來給你開門的可能性在。
而上面那照片情事,出於房客房租到期未繳
而房東傳訊給房客


依民法第440條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
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
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
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而房租契約並未公證,就算房客違約,你在訴請法院裁判且判決下來前
房客仍是該租所的所有權人,就算他違約你也不能踏近半步
之前有個新聞,房客欠錢租約也到期不搬,房東打官司一審勝訴
房客還上訴中,在二審裁判下來前,房東還是沒強制力讓他搬
就是這個道理
這另有個新聞也一樣,是租約也解除,房客未般房東闖入,被判拘役30天
記者林志函/台北報導 蕭姓房東與李姓房客解除租賃契約,但李不搬家,蕭等深夜零時期限剛過,擅自進入李的房間拆門;隔天又進入拆燈泡。法院認為即使租約解除,蕭仍觸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兩次,判拘役卅天、可易科罰金定讞。 法院認為儘管租屋解除,但房東不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 另外,李在拿相機拍照蒐證遭蕭打傷,法院另依傷害罪判蕭二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確定。 判決指出,蕭姓男子的父母擁有台北市中山區某公寓五樓的房子,他將房屋分成五個房間出租;蕭住在五樓頂加蓋房屋管理所有出租事宜。 李姓男子去年一月廿六日以每月七千五百元租下一個房間,當天支付七千元,剩下五百元及一個月房租押金沒付,蕭同意過年後再收錢、租金從去年二月一日計算,隨即交給對方一樓大門、五樓大門及房間鑰匙。 李去年一月廿八日載個人物品到租屋處,他用大型黑色塑膠袋打包、東西堆置樓梯,鄰居覺得怪異致電房東。蕭與李談過後,得知對方在台北市沒有親人且失業,擔心李日後無力繳交租金,當場表示房子不租了,要求解約並退回租金。 由於李的舊住處租約在去年一月卅日除夕到期,他無處可去又拒絕不了房東不斷要求,只好在記載「限期一月廿九日、卅日搬離,逾時房東親自搬清屋內房客所有東西」的紙條簽名。但他一時找不到住所,仍回到向蕭租的房子休息,蕭卻要求他離開、去網咖休息。 李拒絕離開,蕭等卅一日凌晨零時過後,拿備用鑰匙開啟李的房門,拆卸前門,隔天再闖入拆除天花板和浴室燈泡;蕭不滿李拿相機拍攝,還出手傷人。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合意解除租約、蕭姓房東取得房間返還請求權,但該房間仍被李姓房客占有、支配中;若李不返還,蕭應循民事法律途徑解決,他無權闖入李家、妨害房客居住安寧,判蕭有罪。全案上訴高院,昨天被駁回。

簡單說,只要該房間仍被房客占有中,那支配權還在房客手上
不論是契約是否違反,是否到期、是否解除。
若有爭議,就只能訴請法院裁判,而不是私自闖入。
以上新聞所說的判決是台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210號

所以就算你帶的是馬總統,你也沒這權利擅開已出租的房間
這可能觸刑法306條侵入住宅罪
為啥說可能,因為侵入住宅罪有個「非無故」的要素
只要不是「非無故」則不成立於該罪。
所以房東可找藉口說他並非是「非無故」進入

而當租戶明確表示不讓房東進入時,房東就沒藉口進入
因為租客已表明不讓你進,你硬要進,你的理由就是藉口而不是非無故
這台北地院102年審檢字1226號判決即有類似情況
所以存證信就順變把租戶表明不讓房東進入寫進去存證
以免他再藉著帶員警,就能直接去開房客的門。

然後我讓房客傳賴給房東(該房東與房客間全用賴通訊)
主要是說,你要我提前搬出去
那就提出個讓我滿意的違約賠償
不然我就照住到明年五月
你有本事讓我提前搬出你大可試試

隔天,該房東發現同鄉會討論區上,房客的貼文
於是傳檢訊來想嚇虎他們
內容是
1.他把該討論區截圖
2.他亂找網路上法律文章的圖
3.他的狗頭軍師教他的做法
4.他說請房客搬走 不然他就要提告


首先,討論區只指出事實,詢問房東主張合不合理
根本未提到房東姓名及住址等足以辯試之資料
他是要告鬼妨害名譽?
況且就算我提到你姓名,我所說的是事實,涉於公益,且為適當評論
你根本咬不了我呀

再說他狗頭軍師教他告毀損
門是年久的自然損壞,你告我毀損不就很明顯是誣告
要告,好呀你拿出是我破壞的證據,沒在怕的
況且了,他狗頭軍師的說法明顯就是將要以刑逼民
這到時就會是我反控誣告的鐵證,怎這麼白癡貼給我看?

於是我叫房客再回應他如下


當然,這一定是有預謀的
房東看到果然氣炸,說要用這個line對話加告房客公然污辱

那時是警員陪他來租所處,警員一看根本沒人為毀損的跡像,於是敲門
房客開了門,讓員警進來,但對房東說你還是在外面站吧,不準他入內
ps.房東在門外抓狂 吼說啥司法部長是我顧問,司法部長告訴他能告之類的瘋話

然後我聽房客錄下的錄音,大略是員警在當和事佬
想要房客道歉之類,還說了一大堆錯誤的法律觀念
還好房客沒被嚇到,還是以我說的為準
而警員出去前,拿走房客兩人的身份證,說到派出所作筆錄時順變來拿

當天(應該說事發當下)我就馬上打去他們警局督察組去罵
說你憑啥拿走我當事人的身份證,你憑啥在未有書面通知時要我當事人去警局
你用哪條法你說來給我聽
然後警局馬上去派出所詢問,後副所長親自去房客那,跟他們說明這是誤會

副所長說,員警是看他們在穿衣服,誤會說他們要跟他去派出所作筆錄
作筆錄要登記身份證,所以員警就先拿著
沒有強迫他們去作筆錄,也不是扣押身份證,純出於誤會
ps.這說法太牽強,根本是欺房客不懂法而已,要是當時房客在脫褲子,豈不是房客有意強x員警

當副所長回去時,我聽完錄音後
我又再打電話去派出所指定副所長接,
副所長電話中也一直跟我說這是誤會
我回他,好既然是誤會,該不該有人出來道歉
副所長說有呀,我有去幫我們員警道歉了阿
我又回他,哪天我殺人,叫小弟出來頂是合法的,你意思是不是這樣
然後我說,下午前,你要帶那個收走身份證的員警,到我當事人家道歉,我要聽到錄音
副所長說 好好,沒問題,等房東這筆錄作完我就去
電話中我也順變教育下他們,這種line一對一對談,根本不具足
「不特定或特定多人得共聞共見」之情況,豬頭才會說這是公然污辱
房東擺明就是無理亂告看不出來嗎?
你們員警不要來灌輸啥錯誤的法律觀念,我聲明不協調,不合解,要告就來

當時我罵時,那房東也在派出所正要作筆錄
副所長聽我這樣說,後來打去給警局偵察隊問這有沒構成妨害名譽
偵察隊回的和我說的類似,根本告不成
於是副所長就當場和那房東說,妨害名譽你這穩告不成
毀損罪剛我們也看過,不是故意去毀損這一定告不成
房東當場就沒提告,聽副所長說好像有意改走民事侵權

如本小屋文章 這篇 內有談到
一對一對談罵人,刑事一定是告不成的,頂多告民事
但看過該篇也知,縱然告民事,其實成功率亦極低

何謂相當因果觀念?
簡單說就是在大部份情況下  A+B會等於C
A套成LINE
B套成被罵
C套成精神損傷(需證明)

是否在大多數情況下,某人於賴被罵,都會產生精神損傷之結果?
除非全台灣已被草莓族占領,不然大多數情況是不會發生此結果
那你是草莓,被我罵產生此結果怪我勒?
所以在民事上他也占不到啥好處

況且了,我既會要他們貼,其中必有伏筆
請注意有爭議的字句是「別跟狗奴才一樣‧‧‧」這段

今天我對你說「別跟豬一樣睡這麼久」
請問同等於我罵你是豬嗎?
我明明要你別跟狗奴才一樣,你偏偏要去對號說你就是那個狗奴才
怪我勒?
放個餌你就叼,這魚真好釣

後來我打去派出所確認,派出所確實未受理該提告
可能真的如副所長說他會朝民事吧,於是我再叫房客回他
司法部長跟你說能告,你怎聽員警的?

PS.會說別按申告鈴,是因為我聽員警說他好像要「按鈴申告民事」

婊到最高點了
房東今晚應該是睡不著了
這是昨天發生的事,還有後序我再補充上來

9月2日
筆者重聽錄音檔案,發現於房東隨兩位警員至房客家時
因為不讓房東進來,但沒卻沒關
房客和警員談話十多分後,突然房東在門外叫囂(超高分貝)
ps.說啥告到你們吃不完兜著走啥的一堆
其中有一句「所有的證據都可以證明你的門是用摔的
意指房客故意破壞該門

但不論警員,及來修門的師傅
都曾說過該門並非人為破壞
且,種種證據包含房東自己line訊息
都能指出房東自己知道該門不是被房客所破壞

是故,房東此行已涉誹謗罪
PS.可惜他刑事沒告,不然是超明顯的誣告罪
所以今日,房客具狀向地檢提告
ps.才不跑警局勒 傻子





然後再傳訊給房東

加上中午tvbs的採訪,於五點半左右已播出,不過筆者倒還沒看到,等網路上放了再看


不知房東今晚睡不睡的安穩
怕他為此睡不安穩,於是我們好心的說了個宗教故事給他聽




9月3日
看到了平面報導,其中很明顯房東在虎爛。結錄如下  影片連結

記者VS.房東江小姐:
房東:「我一直跟他講使用者付費」
記者:「所以你們當初合約就訂定說,屋內修繕是由房客處理」?
房東「對啊,他簽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然後筆者去看契約,契約有兩份
一份是主約(類似文具店賣的),而一份是另約(他自印的,只一張共三條)
主約上只一條提到維修責任,那就是第11條
『乙方(房客)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況,因乙方之過失致房屋損毀,應付損害賠償之責。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之必要時,由甲方(房東)負責修繕』

依這條所定,要是因房客過失損壞,才由房客出錢修
如果是自然損壞(使用磨耗損壞算是自然損壞),是由房東出錢
也就是說,在你根本無法舉證這是房客過失或故意損壞
你根本沒讓房客出錢的可能性
況且維修師傅也說了,這是非人為損壞
你是憑啥要房客出?

而另約如下圖


其中第3條談到損壞之責任,但請大家注意
本條所指的為「電器家具」之損壞
請問大門是哪種電器家具? 你拐我還在幼稚園不會分類嗎?
PS.電器家具是連寫,並未分成電器、家具。所以應解讀為用電家具
舉凡桌、倚、床等均不算

況且以這份契約來看
注意,簽署人為「甲方」和「乙方」
第三條內容為
「甲方」於租貸期間提供電器傢具借予「乙方」使用,待退租時「乙方」將全數歸還「甲方」房東把房間點交給「房客」確認所有用品無誤,一經「房客」使用,責任歸於「房客」

依這契約內容,「乙方」只要退租時將電器歸還「甲方」,即不違約,不論電器是好是壞
而「房客」使用電器家具,責任歸於「房客」
很明白顯示電器家具之損壞,使用過的房客皆應有責任
應該請房東找出所有租過且用過那電器家具的房客一起負責
不然契約中,我明明是乙方,為啥契約寫責任歸於「房客」

況且了「責任」歸於房客? 是啥責任? 契約可沒說修繕責任阿
好吧我用了他,我負責任娶他,退租時我就把他帶回家去對不對?

對,我們是簽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簽的就是房屋損毀而非房客過失造成時,房東付錢修
簽的就是電器退租時歸還甲方
真的很清楚明白阿,哪有房東說的啥承租人要付?? 在哪條指給我看

以上兩份有簽署的租約,根本未提到東西(至少能說電器傢具之外的東西)損毀是承租人要出錢,那房東怎會掰說契約上有

其實這是移花接木,移至哪呢? 看下圖


這張是房東私自張貼,且未有人簽署及表示同意的無效垃圾
房東以這張移花接木,把他說成「契約內」有要房客出的條文
奇怪,你亂貼就算契約?
而我們不去撕掉,是怕被你亂告啥毀損和損害賠償
並不代表我們認同這份無效垃圾
這樣亂貼就有效,那好我今天就去貼這張,請房東尊守吧
ps.9月3日已實貼



6點收到消息,三立新聞跟進
新聞報:一定要抵制這個惡房東,讓大家都知道
畫面如下


9月4日
筆者預定殺去花蓮一天到兩天
實況轉播暫停


9月4-6日
週5到週日是筆者固定公休期,大多會安排旅行
通常是騎機車騎到哪逛哪,最遠曾從桃圓騎到高雄過(分天不是一次)
4日時,由於要去花蓮瞭解一下這事並收集其他人證陳述
所以原本筆者想至少騎機車環個三分一之島,再從台東坐普悠馬上去花蓮
筆者就騎著125機車出發,邊走邊晃邊拍延路風景
其到潮州....南州....嗯,怎好像有點怪怪的
又往下騎到林邊、怎雲越來越黑
再往下騎到枋寮,怎好像有水滴滴到我.....
看看路標,台東118公里,若下雨要淋至少三小時
於是筆者轉向往枋寮市區走,到火車站坐車
以下省略.....反正就是坐了快五小時車
中間經過無數個山洞,有些開進去要開五六分才出來
一進去網路就斷訊,連上個網都不能

5日,早上就衝去該租屋管區派出所
當天所長執班,就跟所長泡茶聊天
詢問為啥警員要陪房東作這種事,為啥灌輸我方錯誤的法律知識
並交給所長,該日警方錄音譯文,及一些類似判決
所長意思是,他們夾在中間,不去,房東檢舉他們被記過
去了,房客檢舉他們還是被記過
至於警員說錯誤的見解,其實警察也非專業法律人
他要求我將我帶去的資料給他一份
他會以這事件再去教導他們員警該怎麼作
基本上,和所長對談,他的說法勉強還可接受
所以筆者也不太為難他們,換打電話找房東

筆者問房東說,對這件事,我想確認你要不要作最後協調
對方哭的很傷心(以為我是記者)
在那說別再欺負我了啥的,反正一直哭就是
我就說,我只問一句,是否要協調,回是或不是就好
ps.筆者本身就沒說很想要協調
對方還是一直哭說上面的話,然後好像和旁人對談
然後就掛我電話

於是不鳥他,照我本行目地去作(先保密)
順變陪房東女兒在fb同鄉會討論區嘴炮一下,不夠我戰....

正事辦完了,但花蓮真的沒我想到能玩的地方
慘的是普優馬訂不到票...假日都滿了
只好訂週一的了
其他回去再整理(內幕一堆 待我整理成完整劇情  要參加明年金馬獎的)


之後,又到下個月要交租時
因為房客學房東貼出上面那張告示
房東可能不知要如何收租了,所以讓他女兒傳訊給房客
說本月租金改由匯款交租

筆者讓房客回應
你是誰呀,詐騙集團嗎,叫房東來和我說

後來房東女兒直接以fb傳訊筆者 說
第三條,乙方有義務繳交租金,甲方並無義務必須到場收租,已拍圖並傳郵政帳號給承租人乙方,也證實讀取,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繳納,否將視同乙方毀約。

筆者懶得鳥他女兒(因為跟他談過,根本法學白癡又愛裝大法官,跟他說多說的)
說不收你家的事,我保證房客不會去匯
到時法院來判誰毀約就好,不是你一張嘴在那叫就是法律真這樣

他女兒回應
無所謂,歡迎乙方故意藉故其他理由拒繳!
已傳送郵政匯款給乙方並確認!

後我讓房客傳賴給房東,聲明會交租,但一定要房東親自來收



結果時間一到,房東還是乖乖的自己來收了
阿他女兒不是很會掰民法、掰棄約
還歡迎我拒繳
怎下雨天這麼乖跑來收錢呢?


再之後,探聽到消息
就說他「別跟狗奴才一樣」那天
因為他不知這樣不能告,原本信勢旦旦的跟房客說讓你吃不完兜著走,告死你們等等
後來被警員告知這樣根本不能告
外加我讓房客回那堆訊息

結果他血壓飆升 被救護車載走了(還在醫院打卡勒....)
在電視劇 三國 中 曹操說過
有時用筆殺人,比用刀殺人還來的??(忘了)

我想曹操可以改口了,有時用line殺人....




引用網址:https://home.gamer.com.tw/TrackBack.php?sn=29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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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8 篇留言

樂高・巴哈姆特模式
惡房東?想起某個新聞有講到一位
是同一位嗎?

09-02 07:51

鴨子 (๑•ت•๑)
不是 是他早慘了09-02 07:53
斷水流
免費耶!這比佛還值得拜了!

09-02 15:32

鴨子 (๑•ت•๑)
你強奸誰被抓了? 需要我幫嗎09-02 15:33
斷水流
我是強姦判緩刑的那種,穩穩的

09-02 15:35

鴨子 (๑•ت•๑)
阿不就你只三秒?09-02 15:37
斷水流
天翔龍閃不到1秒;3秒可以做很多事情了

09-02 16:13

Ctrl+Shift+W
以旁觀者的角度看得好過癮。同時也很害怕以後遇到這種房東或房東+真的知法律卻助紂爲虐的軍師...[e28]

02-15 00:10


覺得看得好過癮~太帥了
請問您有收費處理嗎?想詢問價位><

06-06 22:41

鴨子 (๑•ت•๑)
沒,找法扶吧06-06 23:52
uslovesky
好厲害,最近要退租也是被房東亂扣押金,一台15年以上的電磁爐因自然損壞要扣我押金7000元,目前抵死不從,房東還說要去法院告我。

04-13 22:11

uslovesky
版大請給指引我一條明路吧~房東說電器傢俱損壞不管是不是自然損壞都要房客賠新的給房東,他說使用者付費。

04-13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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