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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騎機車吸煙罰600

作者:鴨子 (๑•ت•๑)│2015-07-04 19:55:22│巴幣:6│人氣:154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條款
至今年7月1日施行部份
為4、9、9-1、12、31、31-1、33、56、69、85-3條

包含併停、車胎痕過淺等都有罰金或加重罰金
其中第31-1條,增加了對汽機車駕駛抽煙的處罰

先來看該條文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
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這條我認為還會再修改,以這條來看
其成立要件是「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
縱使將他擴大解釋,影響他人建康也算是
或又另一說法是煙蒂飛落時夾代火花,或吐出煙霧時
會讓附近駕駛想閃避而發生危險

那麼,手持香煙未點燃難道會影響他人行車安全嗎?
若不能,那手持香煙四字不就是贅言,至少也得改成手持點燃香煙

這讓筆者想到煙害防治法剛施行時(民國86年)
對煙的定議為
菸品:指以菸草為原料加工製成之捲菸、雪茄、菸絲、鼻菸、嚼菸及其他菸草製品。

問題來了,假設有人公共場所吸煙被開罰
他說我吸的是代煙(指非含煙草之替代煙,通常用於戒煙用)
他去搞行政訴訟(那時為申訴),你根本難證他抽的就是「煙草」

他這法對煙的定議,非得為煙草製品
其他諸如上述代煙、電子煙(水霧煙,含尼古丁成份但不含煙草)等
你都無法開罰,但不能說公共場所吸食那些並不影響他人。

於是呢 ,民國89年修法改變對煙的定議
變成了
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
也就是說,不管含不含煙草,代用品亦包含在內
而「其他煙品」更把電子煙也包含在內了

也就是說,在煙害防治法第13條所限制之場所你就是不能吸
那怕你用紙包茶葉點然吸食,也違反煙害防治法
所以這時,你就無法以我抽的是代煙之類,來去申訴(現為行政訴訟)

這就是筆者說過,沒一個法令一出來就是完美的
總是得經過很多次修修改改。

那回到剛說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剛說的在31-1條,全部內容為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
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
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
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
幣一千元罰鍰。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
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
者,得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
第一項及第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這時可以注意到,關於使用手機、電腦等,他稱是「有礙駕駛安全」
即是指對你自身駕駛的安全有影響,而非對他人
而抽煙呢,是「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受影響者是他人非自己
而該條又以「」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為文
意思是,開車騎車,若使用手機等產品,不問是否可能致產生危險即開罰
因為他認為開車騎車用手機已經有危險了,所以不加致這字
而新加入的這行呢,他以致字為文,代表必需有「」產生「他人」危險方能成立

舉個例,我在車內抽煙,車窗未開啟
那不論煙霧,或火花等,都無法對其他駕駛人造成危險
那自然難以開罰。
又比如說,機車駕駛騎在一條產業道路上
上面就只他一台車在跑,那能致誰產生危險?

也就是說,要開罰,非得是處於一個可能影響他人而發生危險的情況
比如說抽煙者前後或左右都有其他車輛,且必需是機車
不然汽車關窗也不致於被你影響,別跟我說汽車會去閃煙霧或煙頭啥的

而開罰員警要怎證? 當然拍照是最好的
若未拍到呢? 只是攔停開罰呢?
到時受罰者決對有很多理由去打這行政訴訟
我說我身旁根本沒半台車能受我影響
掰更大點我說我煙根本沒點燃,哪怕其實抽到快底了
你要證明我有致影響他人安全呀 怎證?
我叼著一根未點燃的煙是能影響誰安全?
法官問,那當初你為何在紅單上簽名
我就說,因為警員告訴我說不管有沒點燃都能開罰,我那時不知就信了
換成你是員警 你怎辦?

所以筆者預估,這兩行可能還會再修改
只是不知要多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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