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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檢舉函

作者:納蘭性德│2015-06-25 21:05:32│巴幣:0│人氣:605
  檢舉函
檢舉人:岳XX  身份字號:D1200XXXXX電:0973XXXXXX
住:台南市東區XXXX街XXXXX
一、主旨:
本大樓法定騎樓遭一樓店面(台南市東區XXXX街XX12.14.16號)長期設置鐵捲門佔據;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之1。特此提出交通違規檢舉。   第八十二條(阻礙交通之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事實與理由: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第三條(名詞釋義)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第七條(稽查及違規紀錄之執行)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前項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其設置、訓練及執行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第七條之一(舉發)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三、               結論:檢舉人提出之檢舉事項為交通違規,請貴單位確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取締。至於該違規三戶是否涉及其他罰則與刑責,當非所問;況且在其他處分落實執行前,違規人之違規事實仍持續進行中,仍然持續妨礙交通,於法於理皆應開罰取締。如貴單位仍堅持不開罰,懇請惠賜書面說明與不開罰之法條依據。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如若眾人之惡非為惡,長此以往積非成是,社會將秩序大亂,公平正義不復存在!
                                  檢舉人:
                       中華民國104625

隔天
      交通違規檢舉函
檢舉人:  身份字號:D1200電:0973
住:台南市東區
一、主旨:
本大樓法定騎樓遭一樓店面(台南市東區XXXX街XX12.14.16號)長期設置鐵捲門佔據;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之1。特此提出交通違規檢舉。   第八十二條(阻礙交通之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事實與理由: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第三條(名詞釋義)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第七條(稽查及違規紀錄之執行)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第七條之一(舉發)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第八條(處罰機關二、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
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
三、 結論:檢舉人提出之檢舉事項為交通違規,請貴單位確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取締。至於該違規三戶是否涉及其他罰則與刑責,應非所問;況且在其他處分落實執行前,違規人之違規事實仍持續進行中,仍然持續妨礙交通,於法於理皆應開罰取締。如貴單位仍堅持不開罰,懇請惠賜書面說明與不開罰之法條依據。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如若眾人之惡非為惡,長此以往積非成是,社會將秩序大亂,公平正義不復存在!
        檢舉人將持續掛號檢舉,直至違法違規之不公不義自動消失或被動消失為止!
        檢舉人願24小時配合貴單位提供建物謄本與建築平面圖等可供確認違規行為確係屬法定騎樓(道路)設置妨礙交通之物的證據 檢舉人:                               
                       中華民國104626
引用網址:https://home.gamer.com.tw/TrackBack.php?sn=2877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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