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陳情書
舉報人:岳xx 身份字號:D1200xxxxx電話:0973xxxxxx
住:台南市東區xxxx街xx巷xx號x樓
主旨:
為就台南市東區xxxx街xx巷12.14.16號三戶違法違規佔據騎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阻礙交通第1款與刑法185條公共危險罪,依法提起舉報陳情事。
事實:
被舉報該三戶長期佔據本大樓騎樓並設置鐵捲門,枉顧大樓其他住戶之行車安全與公共安全;經舉報人長期檢舉,卻未獲主管單位之重視(小老百姓攸關性命財產之大事、急事,難道是公務員眼裡的小事、屁事?)。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之中央法規法律定義: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騎樓應屬道路無疑(誰要睜眼說瞎話,煩請先廢除這條法規)!
同法第82條第一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為免執法之現場警察大人心存疑慮、亦或遲疑無法斷定;舉報人費盡九牛二虎之力、個人所費不貲之下,總算湊齊讓任何識字之人皆無法漠視之證據:證物一:工務局確定違建之公文影本,證物二:違規人之建物謄本影本,證物三:本大樓之建築原圖(竣工圖說)影本,證物四:現場照片5張。如此罪證確鑿,如若未能使違規違法者以法繩之。則「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一辭可以更改為「眾人之惡非為惡」矣。
結論:舉報人長期奔走之目的,無非是為本大樓所有住戶尋求居住安全與居住正義。憲法開宗明義:人民有免於恐懼之自由!而未雨綢繆,使人民免於災害更是公務員之天職!礙於政府人員、資源、預算之不足(亦或考量選票),強制拆除根本是遙遙無期。法規之處罰目的在於制止!世上本就君子少小人多;君子自省只恐德性有虧,而小人無不畏刑畏罰(君子怕丟臉,小人怕挨打)。如無刑罰,則小人何所懼也?長此以往,積非成是,則社會秩序大亂,社會最基本之公平正義不復存矣!法律豈非成為太監的保險套?看看就好,用不到!沒屁用!
違建之認定拆除權責在於工務局,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裁罰權責在辛苦的警察先生。法律之下,只有對與錯,而不是多數與少數!不合法不合理之長久既存事實還是違法!違法就是違法,豈容有轉彎漠視之理?如若警察大人仍懼於多數暴力不肯為草民伸張正義,還請賞草民子彈一顆,一了百了!概因正義無法伸張,苟活世間也只是徒然耗費糧食而已!
附:致台南市賴市長書與致台南市警察局陳局長書
對法律已失信心信賴的小市民 岳xx 泣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