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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與否,是立法院的事,只要刑法裡仍舊有死刑二字,那麼執行就是一種必然。
但是在台灣,這個執行的必然,被加上了不必要的人治色彩...
當法務部長有自己的主張時,他可以不蓋章...(已經存在的事實)
於是後來我們花了很多不必要的口水跟體力,在死亡的兩端互相謾罵...
然而卻沒有人願意正視這個問題,
其實可以修改執行程序,讓他跟很多其他國家一樣,
定時執行...
先將該當的事物依軌道運行,再來談改革,也許會比較有意義。
好比鄭先生,可教化與否顯然已經不具備討論意義,那麼速審速決是否應當為唯一手段?
社會已經為他付出過多代價,無辜的人們因他而死亡,在這種案例中,
難道還能存在反論!?
當然這一切都只是我個人的看法,贊同與否各位可以自行思考。
以上
06-08 0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