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筆者第四篇談通保法之文章
不同的事這篇純為推測文 看看就好
但對於那些還沉浸在 通保法施行後,網路犯罪告不了這類幻想的人們
別再做夢了~~實務上何只告的了,何只找的到人
連判決都能搜出好幾個了
下圖是104年2月間與來諮詢的人對話記錄(通保法修正103年8月施行)
才過了14天
至通保法於去年七月底修正施行以來
筆者一直持觀望態度,據通保法對個資調取部份
一般諸如網路妨害名譽、妨害風化等等最重本刑三年以下之罪
將無法再以諸如『電話號碼』、『電子信箱』、『網路代號』等等
於該服務提供者調取相對應之個人資料
亦即是,網路上一個叫「孫中山」的罵我
我雖知他暱稱,甚至可能知他IP
因公然污辱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
檢警並無法聲請『調取票』向該服務提供者調取該人之個資
ps.當初還蠻多律師為此哀哀叫的
那麼,類似案是否就辦不了了呢?
答案筆者已於上一篇否定掉了
辦的了,而且還辦了非常非常多件
筆者已經知道太多案發於通保法修正施行後
於網路上犯防害名譽被找出的案例
為何在這情況下還抓的出人?
檢署不肯說,警局也不肯說
但在筆者與網友們的對談中,發現似有一個可能性
所以以下是推測言論,而不是真實狀況,看看就好
我們都知,搜索需具搜索票,不然即為違法搜索
但搜索也有不具搜索票之情況,而不違法
那即是刑事訴訟法第131-1條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
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這與有票搜索差在哪呢? 差在有票搜索,被搜索人不得抗拒
見刑事訴訟法第132條
抗拒搜索者,得用強制力搜索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這強制力可能包含破門,或請鎖匠開鎖等等 必不必要,是很自由心證的東西
但無票搜索,只要被搜索人不同意,檢警都沒那強制力強制去搜
只能乖乖向法院請搜索票後再來(有例外情況 自己看刑事訴訟法)
或許看到這,聰明點的已經發現問題在哪了
沒錯,現今通保法所謂之調取票,他即和搜索票有同一性質
那就是強制力
但,調取行為必定要強制力介入嗎?
你願意給我調取,就和你同意我無票搜索一般,你情我願有何不成?
因為調取和搜索,雖然雷同,但有點不同處,即同意對向
比如我要無票搜你家,被搜索人是你,故我要請求的是你的同意
但我要調取某遊戲某暱稱始用者資料,這時我要經誰同意? 當然是遊戲公司
若我不以強制力為之,單發文請求配合辦案而提供
這就沒有聲請調取票之問題存在
當然,這沒強制力,遊戲公司可不買單
但,提供份資料有何難處? 沒有
那我為何要去得罪某檢察官,或某警局?
筆者想不到拒絕此要求會有啥利益
而這時,公司將你個資提供給檢警
若你認為有損你權益
那你僅能對公司進行告訴,而這份資料取得尚不能說違法
但,實際上你很難對公司進行告訴
因為早在大多數制式契約中,你已簽下了賣身契
如筆者舉某遊戲部份契約
『甲方瞭解一旦甲方按下「我同意」之按鍵,即表示甲方已經詳細審閱並瞭解本合約書的所有條款達三日以上,並願意完全遵守本合約書與本遊戲相關之遊戲管理規章、規則』
這條大多遊戲都會有,代表你按下我同意時,他整個契約所有內容你都同意
而事實上百分之99.9的人並不會去看該契約
而該契約,是以經濟部工業局制定之
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來去增增減減,大抵上不會差異太多
其中大部份會有
關於個人資料之保護,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相關法是啥呢? 即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限制資料之蒐集、處理、運用等項
而將資料轉於第三者,可說是運用的其中一種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對資料處理及運用之限制
對非公務機關來說,於第19、20條 他限制從蒐集到運用
見第20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
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
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
人。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這公共利益四字很面熟對吧,沒錯,刑法310條後段也有
誹謗的不罰要件之一,所誹謗之事為真實,非私德,且涉公共利益
這個公共利益常在誹謗罪不起訴書中被引用,只要有一點公益成份,幾乎都能引用
比如之前提過的,烤肉店鐵網生鏽,一女子公布在網頁而被商家告,
但生鏽可能被消費者吃進去
所以他公布此事,當然就算有著公共利益。
也就是,公共利益其實和其他罪所談的「無故」類似
都是很自由心證的判定
再舉個實例,之前筆者協助過,某乙看某甲不爽
說他在宿舍亂丟垃圾(煙頭還檳榔之類),但這明顯不是事實
檢方以他的行為是嚇阻亂丟垃圾之行為,且宿舍真的有人亂丟垃圾
雖無證據顯示是甲所丟
但檢方認為乙為嚇阻亂丟垃圾行為為而之
所以並非出於存心誹謗甲,當然涉公共利益,因而不起訴
也就是指,若公司提供給檢警,除了依調取票這種有強制力必需給予之外
他也可因公共利益因素,來做特定目地外之利用(即是給予檢警)
配合檢警辦案,難道能說無法增進公共利益嗎?
為了嚇阻亂丟垃圾栽贓別人都能被說符合公共利益了
但你能說,當然能,誰主張誰證明,你主張無法就要想辦法去證明
依此,公司提供個資配合辦案,你雖非不能告公司
但其實勝算渺茫
且你不願公司將你個資,作不論任何理由之轉移運用
那當初你就不該按下我同意,而應該按我不同意
當然,上面全只是推測,到底是不是
這筆者也不敢肯定,只是天馬行空的想到 隨意寫寫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