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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GP

警察杯杯

作者:咿奈│2014-11-25 17:38:11│巴幣:44│人氣:454


事情緣由


第一次搞網拍搞到這麼傻眼的
自從那天之後 我打電話不接 訊息不回
整個就是大失蹤
不是要我退款嗎  三天失聯

我剛剛親自打電話給警察局了
看這種事情應該怎麼處理

他要我備份資料
每天都打給他 (算有通聯記錄)  可以等對方主動聯繫
再來就是可以去法院提存 , 由法院那邊聯繫他們 (似乎是這樣)

我覺得很無言
今天不主動聯繫我就算了 電話也不接
訊息也不回 / 真的很搞笑= = 反正我會沒事

警察也說了 我根本不知道錢的來源
就算知道了難道未成年不能買東西嗎XDD
也跟警察詢問一些事情
總之可以安然全身而退

我收了錢
東西尚未寄出
不敢寄
沒回我
我怎麼知道該怎麼處理
你一個當媽媽的這樣處理事情

OK
東西我全備份好
你自己去法院一趟吧

不然就是在等這個禮拜看看了
引用網址:https://home.gamer.com.tw/TrackBack.php?sn=2666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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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18 篇留言

BOB ROSS
無言.....未成年不能買東西,沒這規定....
那個好像是規定要購買一定金額以上才有(一筆,分批不算).......

只能說怪物家長....至少小朋友不是去偷去搶

11-25 17:51

BOB ROSS
囧...剛剛查了....滿瞎的,未滿20歲都不行
7歲以上變成限制行為能力,也就是事後父母承認這筆消費就可以

11-25 17:57

SuTo
去 都去 可以去 都去

11-25 18:27

菲雅莉
妳不會有事 有事的是她 所以她不敢出面(7天之後由賣家自己判定)

11-25 18:38

菲雅莉
限制行為能力)未滿20歲都不行)7天之後父母無條件承認這筆消費)之前她必須提出書面取消才行

11-25 18:44

菲雅莉
妳可以把錢跟東西給她(呵呵(東西不貴的話

11-25 18:47

咿奈
7天 是說
他媽媽打給我那天之後開始算起嗎
問題是他媽媽要我退款
確沒給我帳戶 聯絡方式
還有聯絡的手機 語音信箱= = 三天了11-25 18:49
菲雅莉
7天內是要全部完成才行(是要由交易日開始算(消保法的七天鑑賞期)7天之後父母無條件承認這筆消費

11-25 18:57

咿奈
喔喔
七天之內 也就是說他收到我的或 開始算起吧11-25 19:10
菲雅莉
他要我備份資料

每天都打給他 (算有通聯記錄) 可以等對方主動聯繫

再來就是可以去法院提存 , 由法院那邊聯繫他們 )(是公訴罪)妳可以安然全身而退(錢跟東西)由法官來處就好呢

11-25 19:04

咿奈
我不知道該放錢還是該放東西= = 唉11-25 19:10
菲雅莉
就看妳喔(呵呵(7天之後由賣家自己判定)1錢2東西3錢和東西

11-25 19:19

咿奈
7天內是要全部完成 <- 是要完成什麼程度 什麼流程
備案之後的七天?11-25 19:21
菲雅莉
妳收到錢就開始算7天他收到妳東西開始算7天

11-25 19:23

咿奈
問題是我東西還沒寄出 唉
因為聯繫不道 不敢隨意寄出11-25 19:24
菲雅莉
不過他沒回覆所以妳收到錢就開始算7天

11-25 19:25

菲雅莉
他把退錢方法給妳才算完成(退款)

11-25 19:29

菲雅莉
不過7天過也算未完成交易

11-25 19:32

菲雅莉
所以....(呵呵(就就看妳喔

11-25 19:35

野貓姬
這樣還會出事情 一定就是恐龍法官的陰謀...

11-25 21:42

QQ玄
剛剛找到網路上的類似案例,參考網址:http://www.justlaw.com.tw/LRdetail.php?id=320
內文轉貼 僅供參考



三、十四歲少年自作主張買電腦,父母不同意要求退貨,如何處理?
答:(一)民法7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原則上,因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僅具有限的行為能力,所以當他需要從事法律行為時,必須借助法定代理人的輔助。應注意者,不論限制行為能力人主動地對外「為」意思表示,或被動地「受」意思表示,均須得到法定代理人事前的允許。又,在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允許後,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自己「為」或「受」意思表示。
(二)有鑑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社會活動較無行為能力人豐富,民法就某些特定法律行為,例外地賦予限制行為能力人完整的行為能力,如民法第77條但書之「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本例中,十四歲少年自作主張買電腦,是否可以主張購買3C電腦為該條但書規定之涵蓋範圍;惟十四歲少年為國中生,依其年齡及身份及日常生活所必需,購買電腦顯然已超越此條但書所規範。民法對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事前允許所為之契約行為效力,則採取不同的態度,實因契約行為有兩方當事人存在,除了限制行為能力人外,還必須考量另一方當事人之利益。是故,民法第79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該十四歲少年之父母,可依其該條規定,向廠商要求退貨。

11-25 21:56

QQ玄
基本上... 這部分會牽扯到幾個問題...

1.如果是買方未成年,卻執意要買,但買方家長 "知情" 的情況下購買,事後卻反悔,該家長卻否認"知情",而賣方又非用"詐術"販賣,也"不知情",這樣的情況下,屬於法條灰色地帶。

2.如果買方未成年,但卻是用自己的"零用錢" 購買,這樣也算符合民法77條...??

3.基本上,民法第77條法律所規定的定義屬於所謂的模糊定義。因為..「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此一詞,過於模糊.. 何謂必須? 書本算? 腳踏車算? 牙膏牙刷算? 飲料零食算? 文具用品算? 且,若買方認為該物品為其必須,但買方父母卻不認為,如何認定?

11-25 22:08

小花❀
.....原來做網拍這麼累
這種事情我也第一次聽到
好瞎

11-26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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