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玄:
剛剛找到網路上的類似案例,參考網址:http://www.justlaw.com.tw/LRdetail.php?id=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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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歲少年自作主張買電腦,父母不同意要求退貨,如何處理?
答:(一)民法7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原則上,因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僅具有限的行為能力,所以當他需要從事法律行為時,必須借助法定代理人的輔助。應注意者,不論限制行為能力人主動地對外「為」意思表示,或被動地「受」意思表示,均須得到法定代理人事前的允許。又,在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允許後,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自己「為」或「受」意思表示。
(二)有鑑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社會活動較無行為能力人豐富,民法就某些特定法律行為,例外地賦予限制行為能力人完整的行為能力,如民法第77條但書之「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本例中,十四歲少年自作主張買電腦,是否可以主張購買3C電腦為該條但書規定之涵蓋範圍;惟十四歲少年為國中生,依其年齡及身份及日常生活所必需,購買電腦顯然已超越此條但書所規範。民法對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事前允許所為之契約行為效力,則採取不同的態度,實因契約行為有兩方當事人存在,除了限制行為能力人外,還必須考量另一方當事人之利益。是故,民法第79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該十四歲少年之父母,可依其該條規定,向廠商要求退貨。
11-25 2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