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在蠻多篇說過,筆者非常不愛用司法院提供的範例書狀
為啥呢,因為大多是用同一份範本,改改標題而已
雜七雜八的項目一堆,且筆者不愛用畫有橫條的狀紙
先看看司法院提供的範本長怎樣
如姓名、出生年月日、地址、身份證字號這類筆者會於起訴(或告訴)時列上
但於之後其他書狀只列姓名和送達地址
電話是幾乎不列,要傳我要作啥都寄通知來,白紙黑字才有憑有據
男女? 看我身份證字號別跟我說你看不出我男還是女
職業? 告訴你做啥,我說我當總統是有特別待遇嗎,那我當馬夫不就不能告了,一寫職業馬上被你抓了。
電子郵件? 想寫情書給我嗎?
所以司法院提供的範例,筆者全部不用
而筆者說過,法律書狀,只要具備一定必要項目及可,而並沒有說哪種必定要怎麼寫
筆者之前也提供過筆者版的訴狀,但今天再提供一個作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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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告訴狀
告訴人:馬小九
被告:陳阿扁
理由
被告摸我屁股
具狀人:馬小九
中華民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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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醬,試問上面這告訴狀,是否為合法告訴狀
很多人可能要說,資料都不齊,甚至哪個法院哪個地檢都沒寫
告啥罪也沒說,犯罪過程也沒敘述,
然後就說這份訴狀 不行啦
其實這份訴狀行不行,筆者直接說,行
地檢收到訴狀後,並不會直接把你這份丟掉
而是會先列他字號案(犯人、犯罪事證不明等)
而可能進行
1.傳你,直接讓你於庭上陳述案情
2.通知你補正資料
當你受通知但啥都不作時,他才可能直接結案掉
而不能說你這份訴狀並不具告訴效力
其他訴狀如補充狀、再議狀、準備狀等等等都是
筆者看過補充狀就像寫故事一樣,一整篇在講他這案情的故事
上面既沒寫到是為啥案補充、甚至連抬頭狀名都沒
下方亦只有簽名,致啥法院等等一般會看到的項目全都沒
請問,他不是合法的補充狀嗎?
但他是,他所敘述內容還被法官所援引稱 有補充狀在卷足憑
他整份狀上可沒說過這是補充狀
但承如筆者所述,訴狀最重要的是讓法官/檢察官知道這份狀的用意
而不在於是否要依範例就只能這樣來
意思到了 縱有所疑漏,仍還不致於是無效書狀,因為法院會叫你再補正缺的資料
所以,請別再說書狀不是長這樣
不是長這樣 那又是長哪樣呢?
周傑倫是地球人 可不代表豬哥亮是外星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