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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轉移管轄權(偵察階段)

作者:鴨子 (๑•ت•๑)│2014-10-10 05:39:57│巴幣:24│人氣:14711
由前篇 刑事沒以原就被嗎 有談到管轄問題
而其實在訴訟上,管轄權問題是經常會發生的

筆者舉例,如筆者為告訴人,住台北,而被告亦住台北
若筆者警局提告,警局查明後發現被告設籍為金門,且於台北已無需調察的情況
又或行為地並非他轄區等理由
會很高興的將案件移轉至金門警局辦理(能推走怎有不推的道理)
這時呢,金門警局移送案件,很自然的是送到金門地檢
這時若偵察庭傳告訴人、被告
被告是返鄉探親,你就是去金門一日遊

又換個情況,假設對方想玩你
同一事他於案發地(台北)和戶籍地(金門)地檢同時提出告訴
這時由於該兩處檢方並不可能知他是一案二告
且犯罪地有疑異之情況下(如網路發生),金門地檢是有機會受理該案
這時可能的情況就是,台北、金門都傳你

這時該怎辦呢,當然就是請求轉移管轄
誰有管轄權,在上一篇其實已談過
1.犯罪地:犯罪發生地、犯罪結果地都是
2.被告之住居(指設籍地和居住地)所(刑事訴訟法第5條)
若以上例情況,當告訴人,與被告都居住在台北(雖設籍地不是台北)
這時就可請求轉移管轄至台北地檢
可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文廉字第 0970013607號令
『審核移轉管轄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三條
各檢察署對於有管轄權之案件,以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在他檢察署轄
區內為由報請移轉管轄者,不予核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轄區內
應查明之事項已調查完畢者,不在此限:
(一)告訴人、被害人均在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之檢察署轄區內者。
(二)於單純施用毒品案件,認有其他理由宜由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之檢察署管轄者。
(三)其他檢察署關於有管轄權之連繫因素較多、證據調查較為便捷,以移由該檢察署偵查為宜者。
亦即表示,雖然上例金門地檢依被告之設籍地,不能說是沒管轄權存在
但依該條之(一),當告訴人,被告均住台北的情況下,是得以轉移管轄
又該犯罪發生於台北,以該條之(三)以台北地檢偵辦較為便捷,故得以轉移

次者,如另一例一案二告呢,請見同法第九條
同一案件分別由二以上檢察署偵辦中,如經查明他檢察署受理在先,
而報請移轉管轄者,得予核准。
亦即,兩處地檢只該由一處偵辦,故以「先受理此案」之地檢為轉移
但若同上案例,是金門地檢先受理此案呢?
這時並不需要任何聲請,只需告知「後受理之地檢」此案為一案兩告
後受理之地檢自然會將此案轉移至先受理之地檢
之後一樣得以再用上面方法聲請轉移至台北地檢

而通常依刑事訴訟法聲請轉移管轄,只要有理由
檢方也樂的把案件丟給別人去處理
但需注意的是,檢察署畢竟還不是法院
對於管轄問題,若有異義雖可提出聲請轉移
但對於結果,是無提出抗告之權的

下面筆者就來個 如何請求轉移管轄的範例(指轉移地檢偵察)
筆者非常討厭司法院提供的各種範本,因為那都是同一文檔改個標題做成的
且又一堆如生日、身份證字號、甚至mail都要你填,其實那些都是不必要的資料
筆者的範例如下
======================

刑事聲請移轉管轄狀

案號:○○○年度 ○○ 字 ○○○ 號  承辦股別: ○股
聲請人(即告訴人/被告): 打上你的姓名
送達地址:打上你的住址

為聲請轉移管轄事如說明(說明也可改寫成事實及理由)

說明/事實及理由:(要不要條列隨意,全寫成一串也是可)
一、被告某某某被訴○○○案,正由鈞署偵辦(○○○年度偵續字○○○號)

二、聲請轉移管轄的理由寫上,有啥理由,該轉給哪個地檢等 如
被告妨害風化之犯行系為被告於西門町溜鳥,是故犯罪地系為台北市,又查被告雖設籍金門
然居住地亦為台北市,故請求轉移由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之偵辦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條為之聲請

此致
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
中華民國○○○年○月○日
聲請人: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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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5 篇留言

GUTERES
請問這個還需要檢附資料嗎?如戶籍謄本之類的?

07-31 21:22


誤導文

07-03 16:13


建議你重新看清楚刑事訴訟法第11條

07-03 16:13


第11條所指涉的是第9條跟第10條,還有看清楚第11條規範的是「法院」

07-03 16:18

鴨子 (๑•ت•๑)
我看的很清楚 我也請過無數次 跟法院? 不要片面解讀07-03 16:41
鴨子 (๑•ت•๑)
案件都未起訴於法院 你和法院請轉移?又你知各地檢從前年開始已不再冠法院兩字嗎 ? 07-03 16:46
f
感謝你~優質範例~

12-29 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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