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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柯震東吸毒案談一罪不二罰

作者:鴨子 (๑•ت•๑)│2014-08-27 07:40:10│巴幣:4│人氣:1906
一樣起於新聞,柯震東的經理人柴智屏表示
以法律角度來看,柯震東已受到內地法律的制裁和懲罰,法律原則下,柯震東不應該被一罪兩罰,回到台灣不應再被罰」新聞中指這是經理人對北檢隔空喊話。

好,這有個問題,上面經理人提到「法律」這字眼共三次,試問他說的是哪一國的法律?
第二個是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這應該可以確定。
但北檢其實更聰明,在他尚未喊話前早說過大陸對吸食大麻是採行政處份而非刑罰,行政拘留14天是種行政處份,換台灣來說即是和闖紅燈、亂丟垃圾等被開罰是類似的東西,並非受到刑罰。
以中華人民共合國刑法來看,刑罰的項目有
管制:三個月以上兩年以下
拘役:一個月以上六年以下
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無期徒刑
死刑
罰金
剥奪政治權利
沒收財產
自然所謂14天行政拘留並不在刑法處罰項目之內,而純為行政處份

而在台灣,大麻列為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實務上吸食二級毒品初犯大多都有兩個月以上有期徒刑,此可以以「二級毒品」作關鍵字搜尋於各法院判決書即可得知。
故柯震東於大陸受行政處份,並不同等於受刑罰,自然回台後仍可能需受刑事處份。這並沒啥一罪兩罰的問題。

好,退一步來說,那十四天就當是他受的刑罰好了,在刑法第九條明文有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這條同等於說明,並非是外國裁判完即無罪,仍可用台灣刑法加以追訴,若在外國已服刑,則可能於台灣免刑或減免一部份刑期
這就明白告訴你,你在台灣根本沒判過罪,哪來的一罪二罰之說,外國怎判歸外國,台灣這邊可以依外國之判決來免除或減免你的刑責,但並非在外國受刑即為已經過一罰。
所以可推知,這個罰,是指在台灣受刑才算一罰並非連外國受刑都算入一次。

再來談何種罪,在國外犯罪但回國後仍要受罰的,這請見於刑法第5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及刑法第7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依上兩條,舉例如在國外溜鳥,於回國後並不會被追訴妨害風化罪(最輕本刑低於3年)
依第七條來看,除了第五條(及第六條)所列各罪外,凡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者
台灣法院亦可追訴其犯罪。

請再注意看第五條第八項「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他排除了持有及施用毒品的追訴
亦即在國外施用毒品,在台灣是不會受追訴,不論施用的是一級或二級毒品
那為啥北檢還分案偵辦了柯震東吸毒案呢?
很簡單,他是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嘛
刑法第3條前段「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
這個中華民國的範圍,指的是憲法所說的「固有疆域」,而包含北京、上海等大陸諸省份
依大法官釋憲第328號解釋文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大意是大法官說,干我鳥事,領土問題不該由我來解釋

又見最高法院71年台上8219號判例意旨(此判例已廢止援用)
茲我國大陸領土雖因一時為共匪所竊據,而使國家統治權在實際行使上
發生部分之困難,司法權之運作亦因此有其事實上之窒礙,但其仍屬固有
之疆域,其上之人民仍屬國家之構成員

再看最高法院90年台上4247號判決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已明示大陸地區仍屬我中華民國之領土,從而在大陸地區犯罪,仍屬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其實說了這麼多,簡單一句可概括那就是,在大陸犯罪同等於在台灣犯罪。
至於在大陸已服刑者,可為台灣減免或減輕其刑的依據,但並非台灣不得判刑
ps.除非該罪在台灣刑法內找不到,比如你罵毛主席被關了,回台後決對不會再判你

所以情況是,你在中華民國領土犯罪,但未受中華民國法律之制裁
當然你回台後必需接受法律的制裁,並沒啥一罪二罰這種事
至於這14天,要看台灣法官認為這是否為行政處份
或是否有達到懲罰之效果,後可能免除或減輕他於刑事上的刑期
ps.當然也可能完全無視

所以經理人還是乖乖的當經理人吧,對於法律的事
要嘛問過律師再來發言,不然少說話少鬧點笑話會好點

ps.其實對於中華民國領土內範罪,有兩岸關系特別條例規範為適用中華民國刑法
而於陸方已受刑罰則能當成減輕或免除回台後受刑罰的斟著點
其實說白點即是,陸方被當成「外國」了,與上面所談的都是同種意思
只是,在中華民國領土內犯罪,卻被外國處罰,這倒是很新鮮
引用網址:https://home.gamer.com.tw/TrackBack.php?sn=2569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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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1 篇留言

斷水流
聘你就無罪了

08-27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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