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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沒有以原就被嗎?

作者:鴨子 (๑•ت•๑)│2014-08-15 03:25:17│巴幣:54│人氣:45259
筆者之前的文即談到,以原就被,指的是以被告所在地來決定管轄法院
這是民事中的一個蓋念,但以刑事而論
刑事中無以原就被原則嗎?
這就可以有兩種回答,一種是純理論的回答,而另一種是實務上的回答
 
說沒有,這本身並沒錯,是真的沒有
但就單純以網路所產生之案件來說
我會說這就是理論和實務上的差別,實務上就真的會產生以原就被
此筆者都不知遇過幾百次了,要證據筆者隨身碟內可貼出數張來
ps.下面筆者會放個案例解釋
 
先來看刑事訴訟法第五條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而者指的犯罪地,可為犯罪行為施行地,犯罪行為結果地
以前篇筆者提到的統神案即有同樣的概念
 
統神住桃園,他的犯罪施行於網路上(網路實況直播),而犯行結果卻是在台中
PS.犯行結果地,即受害者接收該妨害名譽實況或貼文之處,即受害人的電腦所在地
故台中地院有管轄權,這部份請翻回閒聊統神案中有詳述過
故,由此案看來,既然台中能審理被告居住地桃園的案,自然就無以原就被的情況
 
但,需注意的是,犯罪地由誰認定? 由告訴人認定? 還是由審理法院、地檢所認定?
在犯行施行地為網路上時,雖如上例統神之例,可就其結果地作管轄
但這並非是絕對
 
新竹地方法院庭長王銘勇即撰有篇專文討論此種情況,引用如下
因網路具有跨區性之特性,故就網路犯罪,究應由何法院管轄,一向是各國司法實務之焦點,蓋因網路犯罪具有跨區域之特性,是以如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法院所在地無住居所,且現所在地亦非在該法院轄區者,就該犯罪管轄權為何,即產生爭議。如在散布猥褻物品罪,行為人將該猥褻內容上傳之地點可能在台中市,而該猥褻物品之記憶媒體伺服器可能在台北市,但在全省各地透過網路都可以看到該猥褻物品之內容,該案如係由姚園縣警察局查獲,移透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並由該署檢察官向桃園地方法院起訴,桃園地院是否有管轄權?是否在全省各地,透過網路設備可看到該內容之地方之法院均有管轄權?
第二項、我國實務上見解分析
我國司法實務上就網路犯罪之管轄權問題,如被告在該法院有住居所或現所在地者,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五條之規定,該法院即有管轄權,故並無管轄權之爭議,常發生爭議的是,被告在該法院並無住居所,現所在亦不在該法院之轄區,則應判斷的是該網路犯罪之犯罪地是否在該法院之轄區,然該網路犯具有跨區域之特性,故就網路犯罪行為地之判斷,亦常引發爭議...(
下略)
 
意思很明白的告訴你,若是由桃園地院審理,而被告在桃園亦有住所,那該管轄就無爭議
反之,亦即前面所說的若以犯罪結果地等為管轄,就易發生爭議
於是該庭長再引案例說明,引的案例違反野生動物法(等數件案例)
原因即為被告在網路拍賣保育類動物,被台北地檢起訴
後台北地院89年訴341號認定該院無管轄權,應由士林地院管轄
台北地檢再提上訴,以該伺服器架設於台北,故犯罪地,結果地都為台北地院管轄
這都不是重點,直接看到高等法院怎說的
按犯罪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
第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四條之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第五八九四號判例),惟有關網路犯罪管轄權之問題,有別於傳統犯罪地之認定,蓋網際網路不同於人類過去發展之各種網路系統(包括道路、語言、有線、無線傳播),藉由電腦超越國界快速聯繫之網路系統,一面壓縮相隔各處之人或機關之聯絡距離,一面擴大人類生存領域,產生新穎之虛擬空間。是故網路犯罪之管轄權問題,即生爭議。在學說上有採廣義說、狹義說、折衷說及專設網路管轄法院等四說,若採廣義說,則單純在網路上設置網頁,提供資訊或廣告,只要某地藉由電腦連繫該網頁,該法院即取得管轄權,如此幾乎在世界各地均有可能成為犯罪地,此已涉及各國司法審判權之問題,且對當事人及法院均有不便。若採狹義之管轄說,強調行為人之住居所、或網頁主機設置之位置等傳統管轄,又似過於僵化。又我國尚未有採專設網路管轄法院,即便採之,實益不大,亦緩不濟急,故今各國網路犯罪管轄權之通例,似宜採折衷之見解,亦即在尊重刑事訴訟法管轄權之傳統相關認定,避免當事人及法院之困擾外,尚應斟酌其他具體事件,如設置網頁、電子郵件主機所在地、傳輸資料主機放置地及其他有無實際交易地等相關情狀認定之。
 
亦即,你說其他人得以從其他處看到,那該處就是犯罪地嗎? 那如果我架設個謎站
全世界都得以看到,那我不就在全世界都犯了罪? 全世界法院都有管轄權是嗎
後判決書提到,宜採折衷,裁判書是說尊重刑事訴訟法管轄權之傳統相關認定,
其實說白點就是尊重各法院自行認定。
 
該文章該庭長舉了非常多相關案例,而由此可得知,對於筆者曾談到的統神案
管轄問題沒爭議嗎? 當然是有的,只是統神沒表示異意而以
所以就此,各法院/地檢在審理/偵察此類易產生爭議之案件,往往會移案至被告所在地法院
省得到時白幹活的情況。
為何呢? 因為以犯罪結果地來論,可能產生爭議
但就被告(的電腦)所在地則完全不會有此爭議
 
而就此產生  以原就被之真實結果
這時告訴人一樣要跑被告所在地的地檢、法院
雖無以原就被之名,但有以原就被之實
 
所以會說刑事上無以原就被,以理論上來說是沒錯的
但實務上如何,就如上所述了
下面筆者就附個實例
ps.最近的 但相似例筆者每年都要看到幾個
 
本案是網路產生之防害名譽告訴
告訴人住新北,被告住中歷,以犯行結果地來看,是可由新北地檢來偵察的
就如同統神案是一模一樣的情況
但結果呢?

看到上面了嗎,犯罪地他居然說中歷,但犯行施行於網路上,若比照統神案模式
收受犯罪結果之地亦可為犯罪地,怎他會說他無管轄權?

所以就理論上 與實務上還是會有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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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5 篇留言

D思密達O朝鮮G
難道統神的案子比較特殊...?

08-15 10:46

鴨子 (๑•ت•๑)
只能說,社會關注不影響法院這是騙人的 試看白曉燕案 大統長益假油案 與其他類似案作對比就知了
08-15 18:07
歡迎站外搜尋baha0
謝謝分享,難怪有人說有,有人說沒有。
故被告刑法之人,可在警察通知時要求以原就被嗎?

常看到像網路釣魚的,歡迎交流。
可讓我引用這篇文章嗎?或網址也可以。

07-10 10:52

鴨子 (๑•ت•๑)
可要求承辦警將案件移案 但同不同意就在他了 未必會同意 至於文章自己看就好 看的到的是緣份 看不到的是運氣 我很低調的07-15 07:03
歡迎站外搜尋baha0
了解,我看對方還在攻擊我,目前他們應該沒人會告我。

07-15 10:30

Roger
可以聲請移轉管轄嗎?

08-04 18:04

阿宗
我已去偵查隊撤告網路妨害使用權,為何還收到跟大大貼出來一模一樣的紙張

10-27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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