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濃縮)
遛狗時我的狗看到一隻哈士奇,又習慣性的吠,沒想到那隻哈士奇居然衝過來要咬我的狗。哈士奇身上有狗鍊,但主人卻沒有抓著牠。
兩隻狗在我面前,相隔一公分互吠對方,就像要咬起來了。如果這時候我以保護生命及財產為由打傷那隻狗。對方是否能對我提出告訴呢?
出於保護自家犬之身體安全(無法直接證明有生命安全),出手打傷對方之犬,恐構成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以下分析兩種情況。 一、無法主張正當防衛:
由於該犬並非受主人指示,其行為乃動物自決,非人之行為所致,無成立正當防衛對象之可能。(參考:林東茂,2012.08,刑法綜覽,頁1-105)
二、無法主張緊急避難:
由於緊急避難限於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避難,故本例只能考慮從財產方面思考。然而,由於緊急避難要求衡平性,犧牲的利益必須小於保全的利益;你出手打傷對方的犬,是為了保全其身體安全,難所犧牲者是對方之犬的身體安全,兩利益無高下之分,縱使有金額上之差別,也不在考慮內。
結論:樓主出手打傷對方之犬,無法阻卻毀損罪之違法,應為有罪。
(本文不考慮罪責問題,因為我不清楚樓主的狀況,指單純討論違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