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進入審理程序前,多數會先排調解庭
尤其是小額及簡易訴訟這類以財產權為標的者,幾乎都會先經調解程序
調解本身是對簿公堂的最後一道防線,若調解失敗,則進入審理程序
若調解成功,則與確定判決具同等效力
舉例,我請求被告賠我10萬,調解時被告願意合解,但他只出的起五萬
若我同意了,作成調解書,被告同等於受判決需給付五萬確定
但若我堅持沒10萬不和解,這時由於未達到共識,作成調解不成立
就等於是將案件還給法官,讓法官去審了
而如前述,若調解成立,則退回3分之2裁判費
這篇所要談的,是調解庭的應對
通常在調解時,原告方可能有兩種心態
一是除非被告全然接受起訴狀所列所有條件,不然不願接受和解,一定要告到底
一是可接受和解
而被告亦然,被告大略也分為兩種心態
一是根本不是我的錯,為何要調解,告上法院也是你敗訴而已
一是自身有理虧,願意接受能力內的和解條件
就舉個例,假設今天有路人從我旁邊擦肩而過,而撞到我
他主張他肩膀骨頭斷成好幾節,故要求損害賠償
這時,自然在調解庭中,不論他提出任何條件我也不會去和解
但是否可以就此我就不去調解庭呢?
在小額訴訟中(標的金十萬以下 或50萬以下合意使用小額程序者),
若調解方未到,則另一方可聲請即時展開辯論
並以一造之辯論為之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者,如當事人一造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也就是說,你可能會連辯論的權力都一起失去
而任由相對方說啥就是啥了
好,回到上面談的,若你是原告,你在調解程序該如何表態呢
這非常不建議擺出一定要告到底的心態
因為當被告若願接受和解時,原告不願接受和解
這對判決上不可說是完全無影響存在,因為你的被告明確表達了和解意願
而財產權訴訟,本就只是在錢這部份
比如我請求判被告需賠10萬,若上調解庭
我會願意接受和解,但和解金與起訴狀要求就不能差太遠(比如最少8萬)
這樣就不算是我不願接受和解,而算兩造對和解金沒達成共識
而被告呢,如上所述,若根本不是你的錯,那就完全可不接受任何和解條件
但如果你有理虧之處呢? 比如說今天你去撞到人,而錯誤方在你
當然賠償是肯定會判你賠的,但賠償金額是否會如同他起訴狀列的這麼多?
這就可利用調解機會與原告就金額問題來協調
而原告起訴狀比如請求十萬,其實他也知真判下來能不能有十萬鬼才算的到
所以這部份決對都還有協調空間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