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法院組織法108年修正,本文部份內容已不適用
法律中之『不受拘束』-談判例與判決
判決書中,會常見諸如『本院亦不受拘束』,這指的是啥呢
其實指很多方面,比如說不受確定判決所拘束,不受行政命令所拘束
不受任何見解所拘束等等
說白點的說法呢,是本院『不買這個帳』
而決定買不買帳(在可以不買帳的情況下),則依自由心證主意,由法官自行裁決
刑事訴訟法155條前段即有明文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也就是說,在不違背經驗法則和理論法則下,證據是否為證據,其證明力如何,是法官自由判斷
舉例來說,告訴時常會用確定判決,來為另一案之證據,這時法官會裁定該判決是否能當證據
若不能,則回你『上開確定判決本身尚非本案證據,其所認定之事實本院亦不受拘束』
也就是說,大爺不買這個帳的意思。
這也就說明了,為何有時完全一模一樣的案子,而不同法官有著不同的判決
就如筆者之前舉的,偷騎人機車,但有歸還是否成立於偷竊
一案是判決確定無罪,另一案是以偷竊汽油四次,判刑一年
兩案同樣是以『偷竊汽油』來辦
PS.因為關於偷車上,他並無占為己有之意圖,所以難成立
但偷騎車會耗油,等於是偷竊了汽油
為何同一件事,會有兩種不同判決? 這就是起於自由心證
那判決受啥拘束呢,舉例如司法院解釋(大法官釋憲)
比如釋字185號的解釋文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七十八條所明定,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
所以說,判決受釋憲條文所拘束(當然也指受憲法拘束),不得違背
命令不得違備法律及憲法 法律不得違背憲法 這相信大家國中都讀過吧
ps.憲法171 172條
又依釋字第154號
『最高法院及行政法院判例,在未變更前,有其拘束力,可為各級法院裁判之依據』
好了,請看上面,是用『判例』而非『判決』
差異點為何呢? 判例是指由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所選出可供為判例之裁判
一但成為判例,他對於各級法院之裁判就具拘束力,判決不得違背於判例
而判決呢,拘束力只限受判決者,對於其他案件並無拘束力存在
頂多只能算個參考資料,曾經有法官這麼判過
所以對判例來說,各級法院必需買單,而對判決(哪怕是最高法院判決)來說,
就只是參考參考,不受拘束
也就是法官心情好的話,參考參考看看,心情不好的話,直接無視掉
故,有些人訴訟案內,會引諸如法律業界見解,某某法律冥師曾說過等等等
並非不能引,但這並不具拘束力
需知連最高法院判決都無法左右法官了,那些冥師有啥見解
說白點對法官來說就是『干我鳥事』,他有比我懂法嗎,叫他來和我PK
自古文人相輕,難道法官會比那些冥師還差嗎
就算那些冥師曾當過法官好了,又如何,連總統說的我都能不鳥了
鳥你個法官? 等你被收錄成判例再和我談
所以說,當找不到判例能引時,在引用判決要說明供參考
代表曾經有法官有這種見解,但採不採用在於法官
而不是引用了,就對他有拘束力,千萬別去責問為啥人家這麼判,你這麼判
PS.不然法官會回,我爽,你咬我阿
對於上述所謂業界冥師之類的說過啥,發表過啥文章,就請不要引用
更別說『律師跟我說過啥』等等之類
因為這等於是你在污辱法官,暗指他不懂法
當然,筆者既非業界冥師,更無法官資格,單純為『玩法之徒』
引筆者的文去證明啥,我相信,輕則遭白眼
重則被幹醮都是免不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