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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縱火案
總理
希特勒和
戈林很快到達現場,發現范·德·盧貝後,戈林立即宣稱這起縱火案是
共產黨人幹的,他們抓到了共產黨的領導。
希特勒立即抓住這個機會宣布全國進入緊急狀態,要求年事已高的總統興登堡簽署《國會縱火法令》,取消大部分魏瑪憲法賦予的權利。納粹黨首腦宣稱這起事件是
第三共產國際策劃的,逮捕了三名駐共產國際的
保加利亞人:
季米特洛夫、塔涅夫和波波夫,當時警察並不知道季米特洛夫是共產國際的負責人,在
萊比錫審判時,季米特洛夫自己辯護,被宣布無罪釋放。
背景
希特勒於1933年1月30日在多個右翼政黨支持下被選為德國總理,但他領導的納粹黨在議會584席中只佔有34%的席位(196席)。他希望通過魏瑪共和國憲法規定的《授權法》,授權法規定總理可以不通過議會自行制訂規章以代替法律,可是授權法需要國會三分之二的多數議員通過才能生效,在魏瑪共和國的歷史上,只在1923年經濟危機時啟用一次。因此希特勒上台後立即要求總統解散議會,定於1933年3月5日進行重新選舉。
當時左翼的
德國社會民主黨是議會中第二大黨,佔有20%席位(121席),第三大黨
德國共產黨佔有17%席位(100席),兩黨堅決反對通過《授權法》。希特勒要想佔有議會需要的三分之二多數,必須壓制共產黨,因此他大力宣傳德國正處於共產黨發動革命的關鍵時刻,只有通過《授權法》才能制止共產黨發動革命,否則德國就會處於共產黨的恐怖統治中。國會大廈縱火事件發生後,他立即宣稱這是共產黨發動革命的信號。
結果
范·德·盧貝被嚴刑拷打後,承認是他為了反對納粹黨縱的火。歷史學家的共識是他的確參與了國會縱火,但對是否有共犯、是否為他人指使有分歧。
[1]根據《國會縱火法令》,經過對德國共產黨領袖同時進行的審訊,於3月1日宣布共產黨意圖暴動,因此為非法。第二天,
納粹衝鋒隊佔領了全國所有共產黨黨部。
共產黨的領袖們都被捕入獄,衝鋒隊禁止共產黨員參加選舉,因此在3月5日的議會選舉中,納粹黨贏得了44%的席位(288席),但仍然沒有能達到2/3的多數;共產黨雖然被列非法,仍取得81席。其中國家人民黨支持希特勒,兩黨共佔52%的席位,納粹黨通過脅迫或賄賂的手段,強行通過了《授權法》,國家人民黨及天主教中間黨支持法案,其中只有社民黨沒有投贊成票。《授權法》通過後,希特勒立即在一個月內取締所有非納粹黨派,建立了希特勒納粹獨裁政權。國家人民黨也被迫自我解散,併入納粹黨。
1934年1月10日范·德·盧貝被斬首。
希特勒對萊比錫審判宣布季米特洛夫等人無罪非常惱火,宣布今後的一切審判都得由新組建的「人民法庭」執行,後來這種法庭處死了許多無辜的人。
在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
紐倫堡審判戰犯時,德國將軍
弗朗茲·哈爾德宣誓書面供認:「在1942年元首生日午宴上,當大家談論國會大廈的建築和其藝術價值時,戈林大聲說:『只有我才最清楚國會縱火案,因為火是我放的。』他一邊說一邊拍自己的大腿」。但戈林在審判中完全否認。目前對國會大廈縱火案的起因
歷史學家們有幾種不同的說法:一種認為范·德·盧貝出於個人原因放的火,被納粹黨利用了;另一種認為是共產黨策劃范·德·盧貝放火。近來的研究顯示,國會縱火案為盧貝的個人事件,而正好為納粹黨人所用,認為此事為後者所作可能是對納粹罪行反對而強加於身的論點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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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跟最近捷運車廂因為某人犯案加派警力有某些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