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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最夯的「公民不服從運動」吧。

作者:可口奶酥│2014-03-27 02:21:51│巴幣:10│人氣:2082
  關於公民不服從運動全文,請點連結去看,以下文章會引述部份內容。

  公民不服從(英語:Civil disobedience),指發現某一條或某部分法律、行政指令是不合理時主動拒絕遵守政府或強權的若干法律要求或命令,而不訴諸於暴力,這是非暴力抗議的一項主要策略。據說在最初的含義中(不害[1]以及真理堅固[2]),有憐憫的意味,包含了對不同意見的尊重。

公民不服從,是人們反抗法律不公的方法之一,在許多非暴力抗議運動中都有使用,包括在印度甘地的社會福利運動以及從大英帝國獨立的運動)、在南非針對種族隔離的鬥爭、非裔美國人民權運動,以及世界範圍內的各種和平運動。其中最早獲得巨大成功的是埃及人反對英國佔領的1919年埃及革命

美國作家亨利·戴維·梭羅經過實踐後,於1849年在短文《論公民的不服從》[3]中,開創了這一現代理論。該文主旨提倡依靠自己,並認為面對不公,不一定要訴諸暴力,可以採取不支持、甚至抵制的作法。這篇短文對此後從事公民不服從的人士,產生了廣泛的影響。在文中,梭羅將拒絕納稅,作為對奴隸制度美墨戰爭的一種抗議

目前台灣現況是服貿協議不合理,所以進行公民不服從運動,好吧,公民不服從運動是不是應該先了解公民不服從運動的內容?

梭羅並沒有發明「公民不服從」這一名詞,甚至都沒有使用過。1848年他作出劃時代的演講,而後1849年刊印出版,「公民不服從」這一名詞,開始在許多有關美國奴隸制的宣傳和演講中出現,這些實例包括:

  • 福音適用於逃逸奴隸法案1850年,文宣,奧利弗·斯登(1851年);
  • 「更高的法律」,逃逸奴隸法案的申請中,約翰·內威爾、約翰·蔡斯 (1851年);
  • 公民不服從的局限,文宣,納撒尼爾·霍爾(1851年);
  • 公民不服從的責任與局限,演講,塞繆爾·科爾科特·巴特勒特(1853年)
1866年,也就是梭羅去世後的第四年,當該演講首次以「公民的不服從」為題刊印時,這一名詞已經被較廣泛使用。

作為公民不服從的行動,可以選擇故意觸犯某項法律,例如採取和平的阻塞,或非法佔據某些設施。抗議者通過這種非暴力的擾亂行為,進而導致當局採取逮捕、攻擊甚至毆打等措施。如何應對逮捕或攻擊,抗議者通常需要預先進行培訓,這樣面對情況才能保持平靜、不抵抗,這樣對當局才不會構成威脅。

甘地所提要點作為例子:

  1. 公民抗議者(或真理堅固不懷有憤怒情緒
  2. 忍受對方的惱怒
  3. 忍受對方的攻擊,不進行報復,即使遭到處罰也不屈從;
  4. 面對當局人員實施逮捕,公民抗議者將配合拘捕,即使當局試圖沒收其財產,也不進行反抗;
  5. 若抗議公民的財產是受託性質,他將可以拒絕服從,即使喪失生命也要加以捍衛,但不能進行報復
  6. 報復行為包括咒罵
  7. 抗議公民絕不侮辱對方,也不會採取新式的喊叫,因為這有違不害[1]
  8. 抗議公民不向英國國旗敬禮對於官員,無論英國還是印度的,也不能進行侮辱
  9. 在鬥爭期間,如果有人侮辱官員,或對其實施攻擊,抗議公民將保護該官員,即使有生命危險,也要使其免受攻擊
以上是公民不服從的範例,

今天很多人在講他們是在進行公民不服從的

運動,很好,那在進行鎮暴時,是否有違反

公民不服從運動的方式及內容呢?


各位從影片中聽到了什麼?這影片是站在鎮暴部隊對面的人拍下來的。

這樣子是公民不服從運動嗎?說好的不報復不辱罵呢?

不要把自己的違法行為美化到甘地的等級,

甘地會哭泣。

現今進行公民不服從運動的方式如下

表達的方法,大致可分為三種:

  • 通過法定程序去進行上訴,通過法院議會或政府部門去爭取權利和修改錯誤(合法)
  • 行使法律上的公民權利,進行示威遊行等等來表達自己的意見(合法)
  • 違抗此不合理法律,並付出懲罰代價(如:坐牢),以喚起其他公民和輿論的關注和壓力(不合法)
以己身去違抗不合理法律的不合法處理方法,在西方被稱為「公民不服從權」。

在台灣這服貿協議已經是不可能透過第一點達成了。
所以佔領立法院的行為也在王郝的明助暗助下合法了。

但今天抗爭的不合理法律其實是服貿而不是已公佈實施多年的集會遊行法及中華民國刑法,

但是那天在衝佔行政院時,已嚴重違反了集會遊行法第6條及中華民國刑法第100條,

這時的行為已經逾越了公民不服從權了。

很多人會說:我只是在行政院內靜坐就被打。

好吧,這個解釋我講過很多次了,但是聽不懂,那我來個比喻好了。

今天無論那一個人的家,
我糾集一群人破門而入衝進你家裡去,然後翻箱倒櫃後就靜坐在你家客廳裡不離開。

這時你家裡的保全要來趕我走趕不走,
之後你報警,警察來了,先口頭警告我的行為違法,給我們十分鐘的時間自行離開,
我們還是不離開,
十分鐘到了,警察開始要拖我們離開你家,我們掙扎,我們手勾手不離開,而且我朋友們開始問候警察的女性家人長輩,
警察拖離我們失敗,開始進行強制驅離,動用警棍等來對付我們這入侵民宅的現行犯。
而我們這群人有人因此受傷流血,請問你會責罵警察動用警棍執法過當還是會認為我們活該受罪?

當鎮暴隊伍能夠進行強制驅離時,這已經是站在了大義的一方才能如此執行,而別忘了造成這個結果的原因是什麼呢?

更何況我們這些佔據你家的可是犯了入侵民宅的現行犯,
而衝佔行政院的那些人可是犯了刑法100條的現行犯。

不要換了地方就合理化了犯罪行為,

不要再把自己的犯罪行為提昇到了甘地的高度,

這已經超脫了公民不服從權的範圍了。
引用網址:https://home.gamer.com.tw/TrackBack.php?sn=2388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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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3 篇留言

冰顏
已經有立場的.
真的很難再聽得進去不同角度想法的東西.= =

03-27 10:26

可口奶酥
03-27 10:36
nya
雖然反服貿有他的道理,但是不代表這群學生可以無視法律
再來就是他們破壞的東西誰買單?破壞完了拍拍屁股就跑
說穿了連責任都不想負......我只能說什麼人做什麼事..........

03-27 10:28

可口奶酥
我看的新聞裡,某魏表示:我是現場總指揮,所有責任由我來負責,大家進行政院,他們來捉也只會捉現場總指揮,來一個人,他們驅離要三個人。

結果真的被捉時呢?馬上縮!03-27 10:36
怒火心中燒
甘地那九項被人編輯刪掉了......

04-14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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