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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與強制猥褻如 何區分?
作者:午夜│2008-06-28 12:26:11│巴幣:0│人氣:840
近來發生的一些案件 被法官以無罪釋放的原因
在於檢方提的是強制猥褻罪 而法官認定是性騷擾罪 然而性騷擾罪屬告訴乃論
所以被害人需提出告訴才能以性騷擾罪定罪
強制猥褻罪的法意關鍵在於:
是否有反抗行為,且反抗行為被對方以脅迫、蠻力、暴力、藥物或催眠方式而無法行使,
就符合了強制猥褻
性騷擾罪的法意關鍵:
在於第二十五條 乘人不及抗拒
但被告在極短的時間 強制對被害人做出違法行為
這不也是強制猥褻?
因此這便是兩罪的法意有所重疊的地方
我覺得這部分應該要修法拉
至於如何舉證 這裡有寫的很清楚: 防治法第二十五條 隨身攜帶錄音筆?
http://www.rclaw.com.tw/rcpropaganda_S/DisquisitionExquisite/20070727/
我看除了化妝品還要加帶一隻錄音筆~"~
引用網址:https://home.gamer.com.tw/TrackBack.php?sn=233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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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2 篇留言
風的名字:
除了電擊棒還要再帶一隻錄音筆...
06-30 08:03
午夜:
我想帶一隻朋友或是男傭會更好阿:D
07-01 10:02
檒:
啥!!?
性騷擾還屬告訴乃論啊=..=
應該要非告訴乃論才是_
因為他們都是變態!!!!!!!!!(變身成為激動戰士)
07-03 17:31
午夜:
阿檒講的讓我想到一件事
非告訴乃論可不可由被害人申告後
委請檢察官代為訴訟
這個我想查一查阿:D
07-05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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