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作內容

4 GP

網路發言要多注意

作者:☆★1個人★☆│2013-11-30 08:27:20│巴幣:8│人氣:349

被砲到哭哭喔 護航

正所謂物以類聚 嗆不贏就在自家小屋取暖就對了ㄏㄏ
還禁止我留言?
小孬孬? 我備份給ㄋ看
我何必鼓勵新手們發廢文呢?
新手做那種垃圾你也要去幫助他們?
拜託 這不是ㄏㄏ版 是Minecraft版
他們要發廢文去場外發就夠了

14歲 ㄏㄏ 老子今年15啦 ㄅ要跟我說ㄋ這是虛歲
順帶一提 我9月就過生日了
跟我講我毫無悔意? 你什麼時候跟我"講"?
連你是用打字的都不知道?
拜託  同學不要笑死人好ㄇ?
刑法   309 (公然侮辱罪)
未指出具體事實,而公然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這種行為使人難堪,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地位 ,因此刑法三百0九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如前述,根據院字二 O 三三號解釋,所謂「公然」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況 所謂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是指以暴力公然對他人做出輕蔑的表示,例如:向他人吐口水
刑法  第 310 (誹謗罪)
一、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三百十條第一項:普通誹謗罪)
二、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三百十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罪)
三、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三百十條第三項)
例如:常見於部落格以文字攻擊他人或侮辱他人




對了 已備份
引用網址:https://home.gamer.com.tw/TrackBack.php?sn=2258809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保留一切權利

相關創作

留言共 6 篇留言

切西瓜
對!就是要注意!
所以希望下次你不要亂說別人在炫耀^^

11-30 09:26

☆★1個人★☆
好吧我只能表示 我的完整留言內容是:標題打上自製 "感覺很像"在炫耀11-30 12:56
☆★1個人★☆
我先跟妳道歉11-30 12:56
RinStrike
西瓜你神回

11-30 10:50

☆★1個人★☆
11-30 13:04
好了啦
不對一個人大大獎的話都很有道理阿ww

11-30 11:31

☆★1個人★☆
感謝支持11-30 13:07
粕谷名
我也笑了。你看等級?
你的文章是在說自己嗎?

11-30 13:51

☆★1個人★☆
到底是誰 居然敢在我面前起爭議11-30 13:55
☆★1個人★☆
大聲什麼啦11-30 13:56
RinStrike
不要起爭議啦! 小心被板手打((誤

11-30 14:18

☆★1個人★☆
+8板手11-30 17:44
RinStrike
我剛剛去看了對方的小屋留言
只能說
你最好還是反省一下吧
看到一些不正常的文章就直B或是開嗆
粕谷名大大也說得沒錯
妳在版上真的是太"嗆"了
得罪了那麼多人
不瞞你說我也快看不下去
新手遇到問題提問
妳應該要先幫她
再提醒他違規部分
"LV5 害窩笑了" 等級歧視
後面還有一大堆"公然侮辱的內容
妳自己就犯了公然侮辱啊
妳再看他們的留言再反省吧!
不要只會看到肺紋就在那邊"嗆嗆嗆"

11-30 14:36

☆★1個人★☆
不嗆 沒違反版規也不能檢舉11-30 15:32
☆★1個人★☆
就沒辦法了11-30 15:32
我要留言提醒:您尚未登入,請先登入再留言

4喜歡★z598746320 可決定是否刪除您的留言,請勿發表違反站規文字。

前一篇:終於脫離破產危機了... 後一篇:【置頂】窩的洨屋規則...

追蹤私訊切換新版閱覽

作品資料夾

d88931122所有巴友
歡迎諸君來參觀老僧的小屋,內含Steam與Google Play遊戲、3D角色模組、Line貼圖看更多我要大聲說昨天16:18


face基於日前微軟官方表示 Internet Explorer 不再支援新的網路標準,可能無法使用新的應用程式來呈現網站內容,在瀏覽器支援度及網站安全性的雙重考量下,為了讓巴友們有更好的使用體驗,巴哈姆特即將於 2019年9月2日 停止支援 Internet Explorer 瀏覽器的頁面呈現和功能。
屆時建議您使用下述瀏覽器來瀏覽巴哈姆特:
。Google Chrome(推薦)
。Mozilla Firefox
。Microsoft Edge(Windows10以上的作業系統版本才可使用)

face我們了解您不想看到廣告的心情⋯ 若您願意支持巴哈姆特永續經營,請將 gamer.com.tw 加入廣告阻擋工具的白名單中,謝謝 !【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