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上禮拜六回臺北 和即將入伍的朋友到君悅用餐
在捷運站其實就有看到一些特殊裝扮的人
起初不以為意
經過市政府前廣場時 一旁的鼓譟聲不得不吸引我們的目光
原來我們巧遇的正是新聞上見到的 ─ 同志大遊行
他們拿著彩虹旗 或 身上有著彩虹旗的紋身
以 LGBT (Lesbians, Gays, Bisexuals, Transgender)為主的族群
正式向臺灣及世界媒體發聲
宣導推動臺灣伴侶盟的多元成家民法修正草案
這陣子常常在 Facebook 或 臺灣媒體 上耳聞這項議題
於是我回家問了一下谷哥及水管大神
原作者及出處 : 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簡述一下我讀過伴侶盟網站後的理解與心得 :
我贊同婚姻平權 這項可能衝擊傳統家庭思維的部分
婚姻當與時俱進
真正的愛
是不會受到性別與性傾向不同而有所區別
因此不管是異性同性 甚至跨性別的族群
只要各自有婚姻的需求 法律應要保障他們婚姻的權益 承諾的義務
但我不認同非一男一女關係收養小孩
現今一男一女婚姻關係仍然占絕大多數
在考慮保障不同性別 性傾向婚姻權益同時
也應顧及小孩的生長環境 彼此間至少在監護人能決定的身份上不要有太大的落差
認為對小孩本身心理或同儕相處多少會造成影響
(為什麼別人的爸媽是一男一女 我的是 兩男 兩女 或 變性人 等難以理解之問題)
大人能理解的問題 小朋友不見得能理解
他們可能會因為 為什麼我的家庭和大家都不一樣 而困擾著
伴侶盟不該將這個問題丟還給小孩本身去適應
在本草案中有強調多元成家的概念
伴侶盟認為婚姻不會是完全等於成家
兩個人在一起的結局除了婚姻 還有個較彈性的選擇 ─ 伴侶制度
伴侶關係不僅以愛情為締結根本
基於互相照顧與扶持等出發點 更擴及朋友 鄰居
契約效力不受其他血親關係的約束
可互相訂定或自行解除這項契約
雖然伴侶制度強調不以愛情為基礎
會不會間接成為婚姻的前哨站
在伴侶制度下亦有領養小孩的權利
伴侶制度的解約相當容易 只要單方面同意即可
因此會認為在領養小孩 分開後權責的部分有相當大的瑕疵
為什麼他們會透過多次遊行訴求婚姻
而不是只在一起就好 ?
我想就和許多異性夫妻需要婚姻的理由是一樣的
以上一時興起打的
我不是念法律的 所以對文字沒這麼敏感
如果對法條上或解讀上任何誤解歡迎糾正
不知道各位贊成或反對的理由 部分是什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