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文所述,接到刑事不起訴處份書後,如果你不服,就要書寫刑事聲請再議狀。
直接寄送給原承辦檢察官。他看完後覺得你說的有理,就會撤消不起訴(不到百分之一機率)。
他若覺得無理呢,就要將此再議狀,連同自己的意見書送交他的上級檢署(如高檢檢察長),
由他上級來決定是否將案件發還續偵或起訴,以及駁回再議等。
刑事聲請再議狀,其實同告訴狀,沒有一定的書寫法,但一樣要具足幾個重點,
以下說明刑事聲請再議狀寫法 紅字部份不打 前方數字不打
1.標題:刑事聲請再議狀
2.原審案號:10x年度x字第xxx號(再不起訴處份書內可找到)
3.告訴人:某某某
ps.由於上級法院檢察官只負責裁定是否續偵,故告訴人和被告這部份不用寫的很完整,有簡單的資料即可 而不起訴處份書上可找到資料
4.住址:(告訴人住址 方變寄送裁定結果)
5.被告:某某某
6.被告(戶籍)住址:一樣不起訴處份書上能找到
如被告戶籍地非居住地,則可再增列一居所
7.本書狀之主旨 如
為被告涉嫌防礙性自主案件,頃獲接臺灣xx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
惟告訴人認應有再議情事,爰依法提呈再議聲請狀事:
8.案情概要(非必要可省略):
將告訴狀內案情簡略說明即可,或不起訴處份書內亦能找到案情概要,直接抄上也可
再懶點直接打 詳見告訴狀。
9.不服之理由:
如上篇所述,你為何不服呢,看你要以提出新事證,或說原承辦檢察官辦案無方等等,條列全寫上
10.總結(收尾用),舉例如下(視情況更改別照抄 比如根本沒傳證人時...)
五、 綜上所陳,地檢署就應傳喚而未傳喚、證人證詞之釐清部分,未能詳查,
對主觀犯意之認定亦與常理有違。原地檢署亦有前揭應調查而未調查之不當,
故而,判認被告不起訴處分,實難令告訴人甘服。
為此特於法定期間內狀請 鈞署鑒核,
懇請 鈞署賜將不起訴處分發回續行偵查,俾懲不法,以障良善。
謹 狀
臺灣xx地方檢察署 轉呈臺灣高等檢察署 公鑒
11.日期、具狀人、撰狀人(撰狀人非必要):
同之前說過的所有書狀書寫法
下面是完整範例
刑事聲請再議狀
告訴人:陳阿扁
住xx縣xx鎮xx街999號
被 告: 淫小路萊拉
住xx縣xx市xx街119號
居xx縣xx鄉xx路xx號x樓119室
為被告涉嫌防礙性自主案件,頃獲接臺灣xx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
惟告訴人認應有再議情事,爰依法提呈再議聲請狀事:
壹、案情概要
告訴人某某某(下稱告訴人),於民國xx年x月x日凌晨2時,於自家車庫內,
親眼見到被告淫小路萊菈手持角先生,對告訴人家飼養之母狗進行非禮之動作,
而淫小路萊菈對此坦承不諱,並言是否要玩3P......下略(反正都是隨變掰的...)
故告訴人依法提出告訴
貳、不服之理由(下面全掰的)
一、不起訴處份書理由第二條援引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二項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而非告訴人無證據,告訴人嘗以刑事請求證據狀請求調閱
xx年xx月xx日x市xx路口之監視器畫面,可證被告手持角先生
對告訴人家母狗進行非禮一事,然原承辦檢察官居然以此聲請
無助於釐清案情為由不予採行,而此聲請為最直接且為關鍵之證據。
實非告訴人並無積極證據,而是原承辦檢察官辦案不力。
二、不起訴處份書理由第三條謂「縱認被告真有非禮之行為,然此舉動
並不足已讓被告產生性衝動,且亦無從證實被告以強暴、脅迫、恐喝等手段
為之,自不構成刑法第224條...略」。
被告若非產生性衝動,何以有手持角先生對告訴人家母狗進行非理之行為
不起訴處份書云被告並無性衝動此與經驗法則與理論法則不合。
又告訴人家母狗並無法對被告之行為加以反抗,而非其自願順從
而被告並未有強暴、脅迫等手緞。如上所陳調閱監視器畫面即可得證。
原承辦檢察官並未調閱監視器畫面,單憑被告之辯稱,即斷言伊無強暴之情事,
此種辦案法實難令人茍同。
三、下略 反正有啥理由條列寫上就是
四、綜上所陳,地檢署就應傳喚而未傳喚、證人證詞之釐清部分,未能詳查,
對主觀犯意之認定亦與常理有違。
原地檢署亦有前揭應調查而未調查之不當,故而,判認被告不起訴處分,實難令告訴人甘服。
為此特於法定期間內狀請 鈞署鑒核,
懇請 鈞署賜將不起訴處分發回續行偵查,俾懲不法,以障良善。
謹 狀
臺灣xx地方法院檢察署 轉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公鑒
具狀人:
撰狀人:
中華民國xx年x月x日